犯案時僅18歲的少女2020年11月在3日內誘騙多名網友,見面時乘的士帶對方到元朗荒山野嶺後,男同黨將網友拉出車外施襲,動粗逼使網友交出金錢及提款卡等,奪去約10萬元,又逼使另2名男女事主自慰及舔私處。經審訊後,4女3男陪審團早前裁定18歲少女2項搶劫及1項企圖搶劫罪成,另一致裁定案發時59歲的士司機搶劫罪脫,交替勒索罪成。案件原定星期一(7月6日)判刑,法官譚耀豪指本案涉及多項控罪並需詳細考慮量刑因素,押後至7月14日判刑。
案件原定星期一(7月6日)判刑,法官譚耀豪指本案涉及多項控罪並需詳細考慮量刑因素,押後至7月14日判刑。
男被告麥劍文(現年65歲,的士司機),與女被告侯恩琪(現年23歲,無業)同被控一項搶劫罪,指他們於或約於2020年11月22日在香港,連同陳逸衡、梁俊華、劉家裕及另2名身分不詳的男子搶劫馮嘉豪,劫去1部流動電話、5張銀行卡及2項據法權產,即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欠趙嘉慧的一筆港幣3.5萬元債項及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欠該馮嘉豪的一筆港幣2,900元債項。
女被告另被控一項搶劫和兩項企圖搶劫罪,指她於或約於2020年11月20日在香港新界元朗,連同4名身分不詳的男子搶劫陳懷恩,劫去1個銀包、2部流動電話、1張銀行卡及2項據法權產,即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欠該陳懷恩的一筆港幣1萬元債項及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欠該陳懷恩的一筆港幣6萬元債項;於或約於2020年11月22日在香港,連同陳逸衡、劉家裕、梁俊華及其他身分不詳的男子企圖搶劫「X」及伍。
3名被告的代表律師均表示,採納書面求情陳詞。譚官指,因涉及多項控罪及需詳細考慮量刑因素,無法即日宣判,遂將案件押後至7月14日判刑,期間劉家裕保釋取消,還柙候判。
現年27歲男同黨劉家裕承認3項搶劫罪,審訊時以污點證人出庭頂證被告侯恩琪及麥劍文。
控方開案陳詞指,女被告侯恩琪從facebook、交友程式等途徑先後認識3男1女共4名事主,與每名事主見面後一同乘坐的士,帶對方到元朗荒山野嶺某處。到場後被告多名男同黨將事主拉出車外施襲,以武力威嚇逼使事主交出手手機、現金、提款卡及銀行帳戶資料,要求聯絡他人轉帳,其中2名男事主陳懷恩及馮嘉豪分別損失7萬元及3萬多元。當中事主X小姐被帶到案發現場受襲時,被逼脫光衣服自慰。X小姐其後聽到另一名伍姓男事主到場,伍拒絕交出提款卡及銀行帳戶資料後,被逼舌舔X小姐私處,並拍片紀錄。
而男被告麥劍文則為的士司機,在最後1次事件中接載女被告到場,再接載匪徒往返提款及送走男事主馮嘉豪。有3名事主事後報警求助,2名被告先後被捕,警誡下男被告承認收取1800元接載匪徒,女被告則否認涉案,3名事主在認人程序中認出女被告。
案件編號:HCCC410/2023、HCCC411/2023
59歲婦人涉於2025年5月至7月損壞鄰居的閉路電視鏡頭,另淋潑糞便到下層住戶的冷氣機槽。她否認將糞便拋擲到私人財產及刑事損壞罪,案件經審訊裁定兩罪成,暫委裁判官何子俊星期五(8月21日)於東區法院判刑時指,被告有系統地長期潑糞及高空丟物屬蓄意卑劣滋擾、毫無悔意,惟顧及初犯及精神病患背景,故判監1個月緩刑24個月,另須向事主賠償2900多元。
孫兆芳。資料圖片
59歲被告孫兆芳,報稱家庭主婦,否認1項刑事損壞罪及1項「將糞便、其他髒物、發出惡臭或令人厭惡的物品在未獲擁有人及佔用人的同意下拋擲或放置在私人財產」罪。
控罪指,被告於2025年5月31日在筲箕灣延齡大廈15樓走廊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冼惠玲的一個閉路電視攝像頭;及於2025年6月6日至7月13日間,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而將糞便、其他髒物、發出惡臭或令人厭惡的物品在未獲擁有人及佔用人的同意下,拋擲或放置到延齡大廈15樓某室的冷氣機上。
女事主冼惠玲早前供稱,2025年5月起,上方單位16樓A室多次向自己單位15樓A室天井冷氣機頂擲垃圾,大廈發出通告無效後,更惡化至多次擲糞便及惡臭物品,1日甚至有2次,她遂安裝閉路電視鏡頭,事前亦向大廈法團作出申請獲批,而在上述鏡頭被損壞後,她改為在廁所窗外安裝鏡頭,而鏡頭朝向樓上單位。閉路電視先後10次拍攝到被告倒糞便,她稱,「佢攞紙碟裝住佢自己個啲嘢,一盤咁倒落嚟」,她其後報警處理。
辯方大律師引述兩份報告表示,報告不建議判社會服務令及感化令。當中不建議社會服務令,是因被告視力及身體機能,未能達到執行相關服務的身體要求;至於感化令,報告提及被告對事件後果未有深刻反省,悔悟程度不足。
辯方求情指,被告屬初犯,過往品格良好。今次事件源於長期鄰里糾紛,涉案損失金額不算高,被告已經承受極大壓力。辯方請法庭考慮以上因素,對被告判處緩刑。
控方申請合共14,354.8港元賠償,當中包括閉路電視設備損毀,以及清潔受污染外牆與冷氣機的開支。控方解釋案發2025年5‑6月,事主多次自行清洗無法清除污跡,要到2026年7月搭棚作高壓清洗,故此部分單據事隔一年才產生。辯方質疑當中部分清洗費用的關聯性,又指被告每月僅領取6645港元綜援,或無能力支付賠償。
何官判刑時指,本案源於鄰居就鏡頭私隱問題起爭執,即使被告認為自身私隱受侵犯,亦應透過大廈、投訴等合法渠道解決,不應自行以非法手段報復。被告將閉路電視鏡頭由15樓走廊窗口丟棄,罔顧高空墜物對途人及財物的風險;而淋潑糞便並非一時衝動,而是有系統地在超過5星期、至少10個不同時段,晚間從窗戶向下投放污物,行為蓄意。被告於整個司法程序一直否認犯案,毫無悔意,亦不願作出補償,報告亦反映其不適合感化令,單純罰款不足以反映罪行嚴重性,屬卑劣的鄰居滋擾行為。
暫委裁判官何子俊星期五(8月21日)於東區法院判刑時指,被告有系統地長期潑糞及高空丟物屬蓄意卑劣滋擾、毫無悔意,惟顧及初犯及精神病患背景,故判監1個月緩刑24個月,另須向事主賠償2900多元。
何官指,被告行為並非一時衝動,高空丟物罔顧公眾安全,長期淋潑糞便嚴重滋擾受害人,令事主承受巨大精神壓力;惟顧及初犯及長期精神病患背景,給予機會,判處監禁1個月,緩刑24個月。法庭下令被告6個月內向事主賠償2900多元,其餘有爭議清洗費留待民事追討程序解決。
案件編號:ESCC2039/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