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匡智會時任助理舍監涉5度強姦智障女院友 女事主供稱曾叫「唔好、好痛」被告著她「唔好咁大聲」

法庭事

匡智會時任助理舍監涉5度強姦智障女院友 女事主供稱曾叫「唔好、好痛」被告著她「唔好咁大聲」
法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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匡智會時任助理舍監涉5度強姦智障女院友 女事主供稱曾叫「唔好、好痛」被告著她「唔好咁大聲」

2026年08月25日 16:30 最後更新:16:30

匡智會轄下大埔區殘疾人士院舍的時任助理舍監,涉嫌於2024年於一個月內在院舍內5度強姦一名23歲智障女院友X。該助理舍監否認5項強姦罪,案件星期二(8月25日)於高院續審。庭上今播放錄影會面片段,X指被告於2024年8月9至10日淩晨進入其房間逼她脫衣後無帶安全套強姦她,並將白色液體射在她腹部。辯方盤問時指,X在兩次錄影會面中説及的五次性侵事件都沒發生過。X不同意。

39歲被告宗培基,案發時為涉案院舍助理舍監,他否認5項強姦罪,指他於2024年7月13日、7月21日、7月28日、8月3日及8月9至10日期間,在大埔某院舍強姦女子X。

案件星期二(8月25日)於高院續審。

案件星期二(8月25日)於高院續審。

控方早前開案陳詞指,X現年23歲,自幼被診斷出發展遲緩,為一名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心智等同一名不足10歲兒童,曾有精神病史。被告自2024年6月起在涉案院舍任職助理舍監,並與X有所接觸。X會視被告為好朋友,並稱呼被告為「基Sir」,被告會找她聊天、玩電子遊戲及請她吃棉花糖等。

本案於2024年8月14日曝光,涉案宿舍報警,警方翻查閉路電視,發現被告在上班期間,曾4度帶X進入他的男職員辦公室,及在8月9日晚曾進入X的房間;但辦公室及X的房間內並沒有閉路電視。

X其後進行兩次錄影會面,稱被告在辦公室內脫去她的衣服,並戴上安全套及強姦她,過程中她曾感痛楚和不適,並曾叫「唔好」及「好痛」,惟被告只著她「唔好咁大聲」,被告之後脫掉安全套並把「白色液體」射在她的腹部上,再用紙張為她清潔。就8月9日的事,X指當天淩晨時分被告進入她的房間並強姦她,這次被告並沒使用安全套。

警方在X的房間床單上,檢驗出X的DNA及被告的精液;並在被告的辦公室內搜出兩支潤滑劑、一盒及9個安全套以及男性生殖器噴霧。

庭上今播放錄影會面片段,X指被告於2024年8月9至10日淩晨進入其房間逼她脫衣後無帶安全套強姦她,並將白色液體射在她腹部。

庭上今播放錄影會面片段,X指被告於2024年8月9至10日淩晨進入其房間逼她脫衣後無帶安全套強姦她,並將白色液體射在她腹部。

X今庭上透過視像作供。控方播放其錄影會面片段,X在錄影會面中憶述,2024年8月9日至10日凌晨12時至1時30分,被告入X房間,逼她「除衫」,說:「唔除,唔好瞓覺」。X當時「覺得好攰」,「一字」平躺在床上,被告則坐在床上。X說:「被告搽啲cream喺自己小便嗰度,之後插入我下體。」X指,「之後見到被告小便嗰度擠咗啲嘢出嚟,係啲黐笠笠嘅白色液體,擠喺自己肚臍位置,床上面亦都留有白色液體。」其後被告離開房間。

辯方盤問X時指,2024年7月13日,X在被告返回院舍後,主動搭話閒聊,X主動向被告透露自己有多名前男友、喜歡聰明靚仔的男生,更直接稱讚被告、要求對方做自己男朋友。被告回應稱,「如果俾人知我身份,我就會俾人拉架啦。將來我哋身份唔同,就可以一齊。」X聽到之後,抱住被告。當日兩人沒有性接觸。X表示,記得這些事情。

辯方又指,7月13日至8月10日期間,X曾經多次入被告房間,兩人只是傾談閑話,X主動要求被告買戒指,稱想被告做她男朋友,帶被告回家。被告拒絕,並稱如果X姐姐知道會報警。X則稱,姐姐很疼自己,會支持自己拍拖。辯方指,兩人均沒有性接觸。X稱,記得。

辯方的案情指,X在兩次錄影會面中説及的5次性侵事件都沒有發生過。X不同意。

控方覆問X時問及是否明白辯方所指「性接觸」是什麽意思?X表示不明白。控方再問,在5次事件中,被告是否有將陽具插入X下體。X確認有。案件星期三(8月26日)續審。

案件編號:HCCC 277/2025

匡智會轄下大埔區殘疾人士院舍時任助理舍監,涉嫌於2024年於一個月內在院舍內5度強姦一名23歲智障女院友X。該助理舍監否認5項強姦罪,經審訊後,5男2女陪審團星期三(9月2日)於高院退庭商議約6小時後,裁定被告5項強姦罪全部成立,當中兩項控罪為一致裁定,另3項為6比1大比數裁定,高等法院法官游德康把案押後至10月14日作求情及判刑。

5男2女陪審團星期三(9月2日)於高院退庭商議約6小時後,裁定被告5項強姦罪全部成立。

5男2女陪審團星期三(9月2日)於高院退庭商議約6小時後,裁定被告5項強姦罪全部成立。

控方交代被告沒有刑事定罪記錄,法官游德康指,要待索取受害人的創傷報告、被告的心理報告及精神科報告,故押後至10月14日辯方求情及判刑,被告沒保釋申請,續還柙候判。

39歲被告宗培基,案發時為涉案院舍助理舍監,他否認5項強姦罪,指他於2024年7月13日、7月21日、7月28日、8月3日及8月9至10日期間,在大埔某院舍強姦女子X。

控方早前開案陳詞指,X現年23歲,自幼被診斷出發展遲緩,為一名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心智等同一名不足10歲兒童,曾有精神病史。被告自2024年6月起在涉案院舍任職助理舍監,並與X有所接觸。X會視被告為好朋友,並稱呼被告為「基Sir」,被告會找她聊天、玩電子遊戲及請她吃棉花糖等。

本案於2024年8月14日曝光,涉案宿舍報警,警方翻查閉路電視,發現被告在上班期間,曾4度帶X進入他的男職員辦公室,及在8月9日晚曾進入X的房間;但辦公室及X的房間內並沒有閉路電視。

X其後進行兩次錄影會面,稱被告在辦公室內脫去其衣服,並戴上安全套及強姦她,過程中她曾感痛楚和不適,並曾叫「唔好」及「好痛」,惟被告只著她「唔好咁大聲」,被告之後脫掉安全套並把「白色液體」射在其腹部上,再用紙張為她清潔;就8月9日事件,X指當天凌晨時分被告進入她的房間並強姦她,這次被告並沒使用安全套。

警方在X的房間床單上,檢驗出X的DNA及被告精液;並在被告辦公室內搜出兩支潤滑劑、一盒及9個安全套以及男性生殖器噴霧。

涉案被告的避孕套及男性用噴劑等性用品,作為呈堂證物,相關人員搬離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涉案被告的避孕套及男性用噴劑等性用品,作為呈堂證物,相關人員搬離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自辯時稱,他與事主互有好感,事主喜歡找他聊天,但又強調他對事主只是朋友或照顧者的好感。辯方案情則指,事主想被告成為其男友,被告自辯時稱:「都畀個機會雙方⋯你知唔知一個女仔喺宿舍無人湊係好可憐,我畀啲虛構嘅幻想⋯畀啲生存嘅希望。」主控盤問被告時亦問到:「你係佢生存嘅希望?」被告沒回答。

對事主X的床單上有被告精液。被告解釋,當天曾經穿短褲坐在事主的床上,而且流了很多汗,又因事主的睡床正好在冷氣機下,他便坐下等事主平復,他否認曾經在房內脫褲及射精,又解釋在辦公室儲物櫃放性用品,是方便下班後用的。

案件編號:HCCC 277/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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