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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歲內地女子訛稱前教授推薦獲取錄教大博士課程 認罪判160小時社服令

法庭事

31歲內地女子訛稱前教授推薦獲取錄教大博士課程 認罪判160小時社服令
法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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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歲內地女子訛稱前教授推薦獲取錄教大博士課程 認罪判160小時社服令

2026年09月14日 12:43 最後更新:12:45

一名31歲內地女子,訛稱獲教大前副教授何偉業學術推薦,因而獲教大錄取入讀博士課程,早前承認一項以欺騙手段取得服務罪,裁判官陳炳宙星期一(9月14日)於粉嶺裁判法院判刑時指,被告行為不但為自己帶來法律後果,更剝奪另一位申請者報讀機會,影響他人前途和工作機會,終判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被告李祖兒(31歲,報稱是香港教育大學國際與比較教育博士學生),承認於2024年11月30日至2025年12月16日透過欺騙手段,即向香港教育大學的教職人員虛假陳述何偉業是被告的學術推薦人,及何偉業於2024年3月5日撰寫之入學推薦信是真實的,從而不誠實地取得教大教育學博士課程的教育和教學服務。

裁判官陳炳宙星期一(9月14日)於粉嶺裁判法院判刑時指,被告行為不但為自己帶來法律後果,更剝奪另一位申請者報讀機會,影響他人前途和工作機會,終判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裁判官陳炳宙星期一(9月14日)於粉嶺裁判法院判刑時指,被告行為不但為自己帶來法律後果,更剝奪另一位申請者報讀機會,影響他人前途和工作機會,終判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陳官判刑時指,本案屬嚴重案件,因為被告的犯罪行為至少導致另一位原本可能獲錄取的博士課程申請者被不公平剝奪機會,其行為不但為自己帶來法律後果,更為另一名申請者帶來負面影響,包括剝奪報讀博士學位的機會,影響學術前途及工作機會等。法庭須考慮刑法的阻嚇性、懲罰性,以及撫平受害人傷痛。

陳官續指,但考慮被告認罪、有真誠悔意,感化官報告正面,認為她適合社會服務令,建議80至120小時,雖然被告為內地居民,但相信感化官與入境處會作出適當安排;她過去生活檢點、奉公守法,有良好工作紀錄及教學熱誠,在廣州一間學院擔任教職,獲家人支持,今次事件已令她滯留香港面對刑事程序,屬慘痛教訓。

陳官接納辯方求情指,被告為提升職場競爭力申請博士課程,多年申請都落選,受中介唆擺下犯案。法庭權衡所有因素後,判處160小時社會服務令,以反映案件的嚴重程度。

案情指,被告於2019年在教大碩士畢業,自2021年起每年申請報讀教大博士課程,但均不成功,2024年再經網上提交教大博士課程申請,並上載聲稱由教職員「何偉業」撰寫的推薦信。被告最終獲教大取錄,並於2025年9月開始修讀上述課程。

教大職員其後確認,何偉業於2021年7月已離職,而何在離職前為副教授。職員聯絡何偉業,何偉業確認從無發出被告提交的推薦信。

被告被捕後,在警誡錄影會面中稱修讀碩士課程時認識何偉業,又稱於2022年向何偉業提出為她撰寫推薦信,而何偉業表示她可使用何偉業於2021年撰寫的推薦信。被告承認她以2021年推薦信內的資料為基礎,偽造涉案推薦信及在信上冒簽。

陳官接納辯方求情指,被告為提升職場競爭力申請博士課程,多年申請都落選,受中介唆擺下犯案。

陳官接納辯方求情指,被告為提升職場競爭力申請博士課程,多年申請都落選,受中介唆擺下犯案。

案件編號:FLCC2815/2025

案發時21歲的男技工與11歲男童2019年在洪水橋球場結識,其後搬入男童家中同住,與男童共用睡房一張雙人床,2020年至2023年間,多次對男童作出肛交及口交行為,部分過程更攝錄。男技工星期五(10月23日)於高等法院承認與16歲以下男子作出同性肛交及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作為等5罪,法官郭啟安判刑時指,被告確診戀童癖,認知扭曲,將性侵合理化為「兄弟玩樂」,重犯風險屬高度,而事主承受極大創傷,曾試圖自殺及自殘,認為本案存在多項極嚴重加刑因素,終判囚9年。

法官郭啟安判刑時指,被告確診戀童癖,認知扭曲,將性侵合理化為「兄弟玩樂」,重犯風險屬高度,而事主承受極大創傷,曾試圖自殺及自殘,認為本案存在多項極嚴重加刑因素,終判囚9年。

法官郭啟安判刑時指,被告確診戀童癖,認知扭曲,將性侵合理化為「兄弟玩樂」,重犯風險屬高度,而事主承受極大創傷,曾試圖自殺及自殘,認為本案存在多項極嚴重加刑因素,終判囚9年。

被告陳啟森,現年27歲,報稱技工,承認與16歲以下男子作出同性肛交及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作為等5罪。

辯方求情指,被告認罪,讓受害人X避免出庭作供承受二次傷害。被告成長期間曾入讀寄宿學校,覺得被父母遺棄,欠缺傾訴渠道;在校期間見過其他男性之間的性行為,令性觀念逐漸扭曲。被告坦白認罪,有決心接受心理治療。

郭官引述被告的臨床心理報告,指被告智力正常,有足夠能力明白行為後果,惟確診有戀童障礙,對年幼男童持續有強烈性偏差,重犯風險屬高度,當中風包括對兒童有強烈情感執著、建立健康親密關係能力薄弱、對女性存負面態度、有衝動及性成癮傾向。

報告續指,被告有嚴重認知扭曲,將性侵合理化為「兄弟之間的玩樂」,否認操縱受害人,低估對X造成的傷害;縱然口頭稱悔悟,對受害人同理心有限,悔意深度及自省能力有重大缺憾,報告建議被告需長期、密集心理治療。

郭官另引述受害人X(現年17歲)的創傷評估指,性侵為他帶來極端、長遠、難以復原的心理創傷。評估時X表現緊張、迴避眼神接觸;受虐期間受制於權力差距,無力反抗並把責任歸咎自己。昔日開朗的他變得退縮、長期焦慮,出現創傷後壓力症狀、頻發噩夢;社交幾乎完全停頓、且輟學。

X的創傷評估續指,他出現自殘、自殺念頭,有強迫性清潔行為,如曾用鋼絲刷大力擦洗身體致皮膚磨損;而一旦觸及創傷話題,會觸發其情緒爆發,失控哭泣、自殘、拒絕溝通,嚴重時需靠字條與家人溝通,甚至需要坐輪椅到精神科覆診;而X母親亦長期陷於自責與憤怒。報告指,雖然相關性侵已停止數年,但創傷仍持續削弱X心理功能,目前X不願繼續接受輔導,復康前路不明。

郭官判刑時指,本案存在多項極嚴重加刑因素。被告與受害人年齡差距大,且被告以「契哥」身份對X進行侵害,屬嚴重違反誠信;被告確診戀童障礙,重犯風險高,持續對兒童構成威脅,保護公眾是量刑優先考慮。

郭官續指,被告事前購買潤滑劑、並拍攝性侵過程,顯示行為帶有預謀,相關影像亦有再度流傳風險,且犯案長達三年半,侵犯行為逐步升級,由口交演變至無保護插入式性侵。受害人X多次表明不願意、要求停止,被告明知會令 X 感痛楚仍繼續犯案;無保護的性行為亦直接危害X健康。

郭官指,X所受心理創傷極端嚴重,長遠影響其生活、社交及學業;加上被告存有認知扭曲,削弱其悔意,未真正理解罪行的嚴重性,終判被告5罪共9年監禁。

判刑後,郭官向被告訓斥,強調其性認知已嚴重扭曲,必須積極參加獄中心理治療;若拒絕治療,出獄後極有機會再犯,將面對更重刑罰,亦會令其他兒童受害,希望被告認真反省受害人X所承受的深重創傷。

判刑後,郭官向被告訓斥,強調其性認知已嚴重扭曲,必須積極參加獄中心理治療;若拒絕治療,出獄後極有機會再犯,將面對更重刑罰,亦會令其他兒童受害,希望被告認真反省受害人X所承受的深重創傷。

案情指,受害人X於2009年出生,居於新界洪水橋石埗村村屋,與父母及妹妹同住。2019年,當時約10歲的X在居所附近球場認識被告;二人熟絡後,被告不時帶X遊玩。約2020年,被告因與家人關係欠佳,搬入X的村屋與其家人同住,更與X共用睡房一張雙人床,二人以「契哥、契細佬」相稱。

2020年7月至8月某日,當時11歲的X放暑假,到被告位於天水圍嘉湖山莊景湖居單位過夜。當晚X睡夢期間,遭被告在體內肛交,持續約15至20分鐘,X感到痛楚但沒反抗,假裝繼續入睡;翌日,被告向X承認有關行為,當時X年紀尚小,一度以為被告只是開玩笑。

2020年1月至2023年5月23日之間某日晚上,X當時介乎11至14歲,在涉案村屋睡房內玩電子遊戲,X父親同在屋內另一房間。被告刻意調高電視音量,脫去二人衣物,使用潤滑劑跟X肛交,並以手機錄影整個過程,X感到肛門疼痛,事後肚痛並到廁所排出精液。

2023年5月21日,當時X為14歲,同樣在村屋房間打機,被告指示X走近,表明要與X肛交。X多次拒絕、感到不耐煩,但被告沒理會,捉住及撫摸X的性器官,脫去二人衣物,塗上潤滑劑後向X肛交,過程維持約30分鐘,X其後因肚痛到廁所排出精液。

另兩項控罪涉及口交行為的案情指,2020年1月至2021年2月某日,X當時11歲,在景湖居單位背向被告打機,被告以粗魯語氣要求X轉身為其口交,歷時約20分鐘直至射精,X當時不情願但沒明確拒絕;2023年5月23日,當時X為14歲,在村屋睡房內遭被告要求口交,X明確表示不想,但仍在被告要求下為對方口交約30分鐘,事後把精液吐進垃圾桶。

被告於2023年5月24日被捕,警方檢獲1部iPad、3部手機及涉案潤滑劑。他在警誡會面中承認因貪玩而與X肛交。

案件編號:HCCC 238/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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