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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歲內地女子訛稱前教授推薦獲取錄教大博士課程 認罪判160小時社服令

法庭事

31歲內地女子訛稱前教授推薦獲取錄教大博士課程 認罪判160小時社服令
法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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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歲內地女子訛稱前教授推薦獲取錄教大博士課程 認罪判160小時社服令

2026年09月14日 12:43 最後更新:12:45

一名31歲內地女子,訛稱獲教大前副教授何偉業學術推薦,因而獲教大錄取入讀博士課程,早前承認一項以欺騙手段取得服務罪,裁判官陳炳宙星期一(9月14日)於粉嶺裁判法院判刑時指,被告行為不但為自己帶來法律後果,更剝奪另一位申請者報讀機會,影響他人前途和工作機會,終判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被告李祖兒(31歲,報稱是香港教育大學國際與比較教育博士學生),承認於2024年11月30日至2025年12月16日透過欺騙手段,即向香港教育大學的教職人員虛假陳述何偉業是被告的學術推薦人,及何偉業於2024年3月5日撰寫之入學推薦信是真實的,從而不誠實地取得教大教育學博士課程的教育和教學服務。

裁判官陳炳宙星期一(9月14日)於粉嶺裁判法院判刑時指,被告行為不但為自己帶來法律後果,更剝奪另一位申請者報讀機會,影響他人前途和工作機會,終判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裁判官陳炳宙星期一(9月14日)於粉嶺裁判法院判刑時指,被告行為不但為自己帶來法律後果,更剝奪另一位申請者報讀機會,影響他人前途和工作機會,終判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陳官判刑時指,本案屬嚴重案件,因為被告的犯罪行為至少導致另一位原本可能獲錄取的博士課程申請者被不公平剝奪機會,其行為不但為自己帶來法律後果,更為另一名申請者帶來負面影響,包括剝奪報讀博士學位的機會,影響學術前途及工作機會等。法庭須考慮刑法的阻嚇性、懲罰性,以及撫平受害人傷痛。

陳官續指,但考慮被告認罪、有真誠悔意,感化官報告正面,認為她適合社會服務令,建議80至120小時,雖然被告為內地居民,但相信感化官與入境處會作出適當安排;她過去生活檢點、奉公守法,有良好工作紀錄及教學熱誠,在廣州一間學院擔任教職,獲家人支持,今次事件已令她滯留香港面對刑事程序,屬慘痛教訓。

陳官接納辯方求情指,被告為提升職場競爭力申請博士課程,多年申請都落選,受中介唆擺下犯案。法庭權衡所有因素後,判處160小時社會服務令,以反映案件的嚴重程度。

案情指,被告於2019年在教大碩士畢業,自2021年起每年申請報讀教大博士課程,但均不成功,2024年再經網上提交教大博士課程申請,並上載聲稱由教職員「何偉業」撰寫的推薦信。被告最終獲教大取錄,並於2025年9月開始修讀上述課程。

教大職員其後確認,何偉業於2021年7月已離職,而何在離職前為副教授。職員聯絡何偉業,何偉業確認從無發出被告提交的推薦信。

被告被捕後,在警誡錄影會面中稱修讀碩士課程時認識何偉業,又稱於2022年向何偉業提出為她撰寫推薦信,而何偉業表示她可使用何偉業於2021年撰寫的推薦信。被告承認她以2021年推薦信內的資料為基礎,偽造涉案推薦信及在信上冒簽。

陳官接納辯方求情指,被告為提升職場競爭力申請博士課程,多年申請都落選,受中介唆擺下犯案。

陳官接納辯方求情指,被告為提升職場競爭力申請博士課程,多年申請都落選,受中介唆擺下犯案。

案件編號:FLCC2815/2025

教育大學迎新營(Ocamp)涉於2023年發生性侵及偷窺事件,案發時28歲男子被指在Ocamp內非禮、偷窺及強姦共5名女子。男子否認5罪受審,陪審團早前裁定被告全部控罪罪成。法官杜麗冰星期五(10月9日)於高等法院判刑時指,被告犯案沒有使用武力或威嚇,沒加刑因素,判處監禁7年零1周。

法官杜麗冰星期五(10月9日)於高等法院判刑時指,被告犯案沒有使用武力或威嚇,沒加刑因素,判處監禁7年零1周。

法官杜麗冰星期五(10月9日)於高等法院判刑時指,被告犯案沒有使用武力或威嚇,沒加刑因素,判處監禁7年零1周。

被告Y.L.H.,現年31歲,案發時任救生員,並為教育學院兼讀課程的四年級生。他被控3項非禮罪、1項強姦罪及1項窺淫罪,指他於2023年1月及同年7至8月,性侵5名女性,其中事主A的非禮指控發生在飛鵝山,事主B的強姦指控發生在紅十字會在元朗舉行的聯校迎新營,餘下3項控罪則發生在教育大學迎新營。

杜官在判刑時指,被告在單親家庭長大,案發時為一名救生員,兼讀大學學位課程,除過去曾有一次違反交通規則紀錄外,沒有刑事案底。杜官續指,強姦屬嚴重罪行,但本案沒有任何加刑或減刑因素,就被告的強姦控罪判囚6年;至於其他3項非禮罪,過程中不涉暴力或威嚇等加刑因素,分別囚18個月、12個月及6個月;而餘下的窺淫罪,本案案情和其他不同,不涉偷攝、匿藏在浴室、隱藏身分及攻擊,故該罪刑期為3周,5罪合共刑期為監禁7年零1周。

被告Y.L.H.,現年31歲,案發時任救生員,並為教育學院兼讀課程的四年級生。

被告Y.L.H.,現年31歲,案發時任救生員,並為教育學院兼讀課程的四年級生。

女事主A指被告在車上對她上下其手,強行要求A幫忙手淫。女事主B在紅十字會聯校迎新營玩啤牌及飲酒時,被告突然捉住B手觸摸勃起下體,不顧B反抗下強行進行性行為。女事主C在被告車上遭大腿及隔衣磨擦下體等。女事主D參加教大迎新營時遭被告掐膊頭、掃大腿等。女事主E參加教大迎新營時在浴室洗澡,惟浴室門鎖未能正常鎖門,被告突然衝入浴室拉開浴簾,目睹她裸體後離開浴室。

案件編號:HCCC153/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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