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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火災 | 委員會指多個部門欠危機感 應為大火造成大量傷亡負部分責任

政事

大埔火災 | 委員會指多個部門欠危機感 應為大火造成大量傷亡負部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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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火災 | 委員會指多個部門欠危機感 應為大火造成大量傷亡負部分責任

2026年10月29日 15:52 最後更新:18:22

宏福苑火災獨立委員會發表報告,就各政府部門在事件中的責任作出總結,明確指出多個政府部門應為這場大火慘劇造成的大量傷亡,負上部分責任。

宏福苑火災獨立委員會在報告就各政府部門責任作出總結。巴士的報記者攝

宏福苑火災獨立委員會在報告就各政府部門責任作出總結。巴士的報記者攝

委員會認為,政府因為一些系統性缺失,要為大火負部分責任,而這些系統性缺失中,首先最重要就是各負責部門普遍欠缺危機感,沒意識到如此規模的災難性樓宇外牆嚴重大火有可能在香港發生。他們未能預見本應極可預見的風險,鑑於以往同類火警事故曾導致大火和大量傷亡的情況,實在令人遺憾。

報告進一步指出,現行規管制度存在諸多漏洞。例如吸煙行為雖構成極為明顯的火警風險,但過往並無具體法例明令禁止在建築地盤內吸煙;同時,在建築工程監管制度之下,樓宇維修工程僅被歸類為小型工程,當局對施工過程及工程安全的監管極其有限,甚至處於全無監管的狀態。此外,針對樓宇維修工程普遍採用的「臨時」建築物料,包括發泡膠板及踢腳等,法例對物料安全的管制或監管寥寥無幾,更未有訂明物料的阻燃特性標準;即使部分物料如棚網訂有標準,當局亦欠缺有效制度以落實監管其達標情況。

大埔宏福苑。資料圖片

大埔宏福苑。資料圖片

委員會在報告中提及的第三項因素,是各負責部門未能因應樓宇維修工程所伴隨的高度且明顯火警風險,妥善排列各項工作的優先次序,這在某種程度上同樣源於危機感的缺失。具備監督責任的人員本應自以往同類火災的沉痛教訓中汲取經驗,然而在事發之時,卻未能意識到相關風險與危險的嚴重程度,同樣令人遺憾。

與此同時,事件所牽涉的大部分規管體系,政府往往僅僅依賴「誠信制度」,即單純倚重建築專業人士、註冊承建商、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以及物管公司等專業群體妥善履行職責。報告認為,這種機制或許在部分專業領域尚可行得通,但現時已有明顯跡象顯示,具可疑或三合會背景的人士正高度參與樓宇維修行業的運作;在業內極可能充斥害群之馬的情況下,政府實際上卻未對樓宇維修工程的施工情況施加管制或監督,實屬遺憾。

報告最後指出,這次事件充分反映出政府內部過度依循規則或既定工作制度行事的工作態度,未有妥善顧及市民大眾的福祉。在整場悲劇之中,多個政府部門在處理相關投訴時的手法與方式,更加深了公眾對於公營部門此類消極工作態度的固有印象。

宏福苑火災獨立委員會在報告中,就多個部門的職權範圍提出一系列長遠及系統性政策改革建議,其中明確主張在《建築物條例》之下增設一項直接刑事罪行,針對註冊建築專業人士或承建商使用、又或批准使用不符合法定消防安全標準的臨時保護物料的行為,予以懲處。

大埔宏福苑。資料圖片

大埔宏福苑。資料圖片

委員會又點出,種種證據均顯示火災發生之前,檢查人員過分依賴承建商自行提交的證明書,而實地測試的做法本身存在嚴重不足。為堵塞漏洞,報告提出擴大測試制度,具體方向包括加入突擊巡查,並由獲政府指定及認可的實驗所,獨立核實所有實驗所證明書;同時要求所有臨時垂直包圍物料,一律採用與安全網相同的嚴格測試及認證標準;實地點燃測試亦不得再被當作符合防火效能標準的證據。

在消防系統方面,報告建議容許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就關閉通知書申請延長批准,但任何主要消防裝置的累計關閉期須嚴格限制在60日之內,申請時並要說明原因,交由消防處審查。委員會亦建議立法訂立新罪行,懲處那些提交關閉通知書或簽署相關證書、卻沒有親自執行或直接監督有關工程的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

大埔宏福苑。資料圖片

大埔宏福苑。資料圖片

至於專業人士的規管,報告主張立法禁止註冊檢驗人員把重要階段的監督工作,交給資歷較淺的代表代為執行,並訂明註冊檢驗人員必須親自履行地盤監督的法定職責;報告亦建議考慮要求註冊檢驗人員定期向屋宇署或獨立審查組提交監督紀錄。

委員會進一步建議,獨立審查組及屋宇署應停止一切有關物料安全審查及投訴調查的事先預約或聯絡通知,並為屋宇署和獨立審查組制定實地巡查的最少次數。對於所有涉及外牆棚架的樓宇維修工程,屋宇署應制定清晰的內部指引,要求「相當大部分並具實質意義比例」的工程,必須接受強制實地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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