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福苑火災獨立委員會發表報告,就各政府部門在事件中的責任作出總結,明確指出多個政府部門應為這場大火慘劇造成的大量傷亡,負上部分責任。
宏福苑火災獨立委員會在報告就各政府部門責任作出總結。巴士的報記者攝
委員會認為,政府因為一些系統性缺失,要為大火負部分責任,而這些系統性缺失中,首先最重要就是各負責部門普遍欠缺危機感,沒意識到如此規模的災難性樓宇外牆嚴重大火有可能在香港發生。他們未能預見本應極可預見的風險,鑑於以往同類火警事故曾導致大火和大量傷亡的情況,實在令人遺憾。
報告進一步指出,現行規管制度存在諸多漏洞。例如吸煙行為雖構成極為明顯的火警風險,但過往並無具體法例明令禁止在建築地盤內吸煙;同時,在建築工程監管制度之下,樓宇維修工程僅被歸類為小型工程,當局對施工過程及工程安全的監管極其有限,甚至處於全無監管的狀態。此外,針對樓宇維修工程普遍採用的「臨時」建築物料,包括發泡膠板及踢腳等,法例對物料安全的管制或監管寥寥無幾,更未有訂明物料的阻燃特性標準;即使部分物料如棚網訂有標準,當局亦欠缺有效制度以落實監管其達標情況。
大埔宏福苑。資料圖片
委員會在報告中提及的第三項因素,是各負責部門未能因應樓宇維修工程所伴隨的高度且明顯火警風險,妥善排列各項工作的優先次序,這在某種程度上同樣源於危機感的缺失。具備監督責任的人員本應自以往同類火災的沉痛教訓中汲取經驗,然而在事發之時,卻未能意識到相關風險與危險的嚴重程度,同樣令人遺憾。
與此同時,事件所牽涉的大部分規管體系,政府往往僅僅依賴「誠信制度」,即單純倚重建築專業人士、註冊承建商、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以及物管公司等專業群體妥善履行職責。報告認為,這種機制或許在部分專業領域尚可行得通,但現時已有明顯跡象顯示,具可疑或三合會背景的人士正高度參與樓宇維修行業的運作;在業內極可能充斥害群之馬的情況下,政府實際上卻未對樓宇維修工程的施工情況施加管制或監督,實屬遺憾。
報告最後指出,這次事件充分反映出政府內部過度依循規則或既定工作制度行事的工作態度,未有妥善顧及市民大眾的福祉。在整場悲劇之中,多個政府部門在處理相關投訴時的手法與方式,更加深了公眾對於公營部門此類消極工作態度的固有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