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宇維修工程圍標問題將面對更嚴厲的法律制裁。律政司司長林定國透露,特區政府已接納獨立委員會的建議方向,確認有必要藉立法及修訂現行法例,加大力度禁止並打擊相關圍標行為。他提到,經與商經局、保安局、競爭事務委員會、警務處及律政司多方共同研究,各方已敲定具體方案,涉及修改3條現行法律。
政府星期四公開大埔宏福苑火災獨立委員會報告。巴士的報記者攝
在該3條法例中,林定國形容最關鍵的一步是修訂競爭條例,把樓宇大型維修工程的圍標行為正式列作刑事罪行。他解釋,修例的適用範圍會覆蓋樓宇大型維修工程的前期工作及顧問服務,同時不限於圍標本身,還包括現行競爭條例所界定的其他嚴重反競爭行為,諸如合謀定價、瓜分市場等。他續指,一經定罪,違法者須承受具阻嚇力的刑罰,建議的最高刑罰為監禁10年;罰款方面,最多為1,000萬元,或違法所得商業得益的3倍,或違法期間每一年度本地營業額的50%。
另一項修訂針對《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林定國表示,當局會把一類新的刑事罪行列入該條例的指定罪行,讓執法部門得以引用這條例行使法定權利,包括傳召問話、要求提交資料和物資,以及凍結資產;法院亦可據此加重刑罰和沒收犯罪得益。他並指出,為了讓廉政公署同樣能夠行使法定權利處理這類新刑事罪行,《廉政公署條例》亦會作出相應修訂,將新的刑事罪行納入該條例下的指定罪行。
在該3條法例中,林定國形容最關鍵的一步是修訂競爭條例,把樓宇大型維修工程的圍標行為正式列作刑事罪行。巴士的報記者攝
林定國進一步稱,《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亦將適用於這一類刑事罪行,使執法機關能夠依法更有效地搜集這類高度隱蔽犯罪活動的證據。
除了刑事層面的安排,政府同時建議優化競爭條例下的現行民事制度。林定國提到,相關優化包括把罰款提高至最高8,000萬元,或違法所得商業利益的兩倍,或違法期間最多三個年度本地營業額的30%;此外,取消出任公司董事、或以其他方式參與公司管理資格的時限亦可延長,以加強阻嚇作用。
林定國強調,打擊圍標活動會採取刑事及民事雙軌執法的模式,並由廉政公署、警務處與競爭事務委員會緊密合作。他最後表示,政府會盡快把方案交由立法會相關事務委員會討論,同時展開持份者諮詢,爭取盡快向立法會正式提交法案的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