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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天鳳案|法醫:龍尾村單位雪櫃有女性下肢 切口邊緣鋒利 料死後利器切割造成 湯煲內人頭右側有穿孔 確認可由圓頭錘造成

法庭事

蔡天鳳案|法醫:龍尾村單位雪櫃有女性下肢 切口邊緣鋒利 料死後利器切割造成 湯煲內人頭右側有穿孔 確認可由圓頭錘造成
法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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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天鳳案|法醫:龍尾村單位雪櫃有女性下肢 切口邊緣鋒利 料死後利器切割造成 湯煲內人頭右側有穿孔 確認可由圓頭錘造成

2026年11月05日 14:59 最後更新:16:02

2023年震動全港的名媛蔡天鳳碎屍案,死者前夫、前家翁及前大伯被控謀殺及阻止合法埋葬屍體罪,案件星期四(11月5日)續審,續由偵緝警長蔡家興作供,指大埔龍尾村單位內檢獲的衣紙,部分用作拜神,另有4份「用嚟拜死嘅人」,另檢獲「冥通銀行」紙幣,他解釋為「俾一啲死咗嘅人用嘅,喺地獄嗰度用嘅」。控方另傳召法醫郭嘉琪作供,指在龍尾村單位內雪櫃發現人體下肢,形容感覺「冰冷」、「新鮮」,而傷口邊緣鋒利,相信是死後利器切割;而湯煲內頭骨右側有一個穿孔,料生前由鈍器造成,並確認涉案圓頭錘可造成此傷勢。

控方續傳召曾於2023年2月24日進入案發現場大埔龍尾村單位的偵緝警長蔡家興作供。控方昨在庭上展示於單位內發現的衣紙及香等,今續就相關證物提問。主控資深大律師郭莎樂指,蔡家興曾提到自己亦有拜神,問他對這些衣紙有何認知?蔡家興回應指,「噚日我讀嗰個就係用嚟拜神,另外4份(衣紙)用嚟拜死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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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緝警長蔡家興。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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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郭嘉琪。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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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至右:鄺港傑、鄺球及鄺港智。資料圖片

左至右:鄺港傑、鄺球及鄺港智。資料圖片

大埔龍尾村。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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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星期四(11月5日)在高等法院續審。

案件星期四(11月5日)在高等法院續審。

控方再於庭上展示單位內檢獲的衣紙及香,當中包括印有「冥通銀行」的紙幣,蔡家興解釋那是「俾一啲死咗嘅人用嘅,喺地獄嗰度用嘅,金錢嚟嘅」。他指,當同袍檢取相關衣紙時,衣紙已被捲好。

偵緝警長蔡家興。資料圖片

偵緝警長蔡家興。資料圖片

控方庭上亦展示一個綠色方形鐵罐,罐身印有「SS上等菜籽油」字樣,警方認為該鐵罐被用作化寶桶,蔡家興稱,化寶桶的用途是焚燒衣紙,而放在爐內的香燭則是用來點火,「用嚟點著佢,插喺側邊」。

控方指,化寶桶內另發現有被剪碎的八達通及信用卡殘片,而旁邊有一個黃色小罐。蔡家興庭上指出,黃色小罐為液態電油,他確認一般燒衣紙毋須使用電油。

代表鄺球的大律師羅天祺庭上展示一張紅色紙,著蔡家興讀出上面的字眼。蔡家興讀出為「長命富貴」。羅天祺問到,是否意指祝人長命及富有?蔡家興確認。

蔡家興於控方覆問下指,「我相信呢張唔係拜死人嗰疊衣紙」,指在上海街亦會出售衣紙、香燭及神像等。他另確認這些物品能在任何街市找到。蔡家興作供完畢。

法醫郭嘉琪。資料圖片

法醫郭嘉琪。資料圖片

控方傳召法醫科高級醫生郭嘉琪,她確認2023年2月24日應警方要求,到場檢驗蔡天鳳的人體殘肢。她當時知道蔡天鳳為年輕女子,曾懷孕及接受剖腹產手術。她到達案發現場,在雪櫃下層發現兩個黑色膠袋,每個各裝有一條女性下肢,形容感覺「冰冷」、「新鮮」。

郭嘉琪隨後取出人腳檢驗,指蔡天鳳的左骨盆及大腿上大部分皮膚和肌肉已被移除,左大腿下部、膝蓋上方有一處環形不規則的切割傷口;至於右腿包括右骨盆、大小腿及足部與身體分離,右腿上仍有完整人肉,部分右卵巢及右輸卵管仍附著在盆腔壁上。

左至右:鄺港傑、鄺球及鄺港智。資料圖片

左至右:鄺港傑、鄺球及鄺港智。資料圖片

郭嘉琪又形容,腳的切口邊緣鋒利,相信有人以鋒利工具把人腳切下,而切口附近不見流血及發炎等,故相信是死後才切下。郭嘉琪解釋,如果死者死前已出現傷口,一般會流血及發炎。郭嘉琪檢驗屍體後,認為與2023年2月21日死亡時間脗合。

郭嘉琪又指,龍尾村單位的廁所內,在電鋸上及一個裝有水的箱子中,分別發現疑似人體組織的碎片,相關人體組織送到政府化驗所處理。

大埔龍尾村。資料圖片

大埔龍尾村。資料圖片

控方問及,在現場發現有菜刀、牛肉刀等物品,是否有人以這些工具把腳上的人肉切下?郭嘉琪確認,憶述指當時她走入廚房,無法看到煲內的物品,但因湯煲較大,足以放肢體入內,所以當場決定密封再送到殮房檢驗。郭嘉琪最終於大湯煲發現一個人頭,浸在液體中,相連的人肉已被高溫破壞,而在檢驗期間,所有軟組織已相當脆弱,輕易從頭骨脫落。

郭嘉琪再引述照片指,頭骨的右側有一個穿孔,相信由鈍器造成。控方展示,被指為涉案兇器的圓頭錘,郭嘉琪確認可造成該傷勢。郭嘉琪續指,頭骨上大部分皮膚及軟組織已與頭骨分開,但有部分組織可見呈紅色,在頭骨撕裂處發現有流血。郭嘉琪補充,當人仍在生時造成傷勢,便會產生流血,故相信相關傷勢是在死者生前造成。

鄺港傑、鄺球、鄺港智同被控1項謀殺罪及1項阻止合法埋葬屍體罪。控罪指3人於2023年2月21日,在大埔汀角路龍尾村56B村屋地下內謀殺女子蔡天鳳,並在2023年2月21日至23日期間,於同地阻止合法埋葬蔡天鳳的屍體。

三人否認謀殺罪,鄺港傑及鄺港智承認阻止合法埋葬屍體罪,鄺球開審前不承認阻止合法埋葬屍體罪,但於2026年10月30日改認罪。

案件由原訟庭暫委法官祁彥輝(Brian Keith)審理。控方由外聘資深大律師郭莎樂(Charlotte Draycott)、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梁育珩、高級檢控官林曉敏與檢控官尹培軒代表。鄺港傑由大律師Trevor Beel代表,鄺球由大律師戴偉奧(Oliver Davies)、羅天祺代表;鄺港智則由大律師安華暉(Andrew J. Raffell)代表。

案件星期四(11月5日)在高等法院續審。

案件星期四(11月5日)在高等法院續審。

案件編號:HCCC198/2025

2023年震動全港的名媛蔡天鳳碎屍案,死者前夫、前家翁及前大伯被控謀殺及阻止合法埋葬屍體罪,案件星期三(11月4日)下午續審,DNA專家證人衛永剛下午續作供。控方問及若施襲者抓住圓頭錘手柄,抹去錘頭的血跡,是否會在手柄留下DNA痕跡,衛永剛同意,指若錘頭上有事主血液,手柄有襲擊者的DNA,襲擊者手持手柄清洗錘頭後,即使錘頭DNA被洗走,手柄也有機會留下襲擊者的DNA。控方另傳召偵緝警長蔡家興作供,並呈上大埔龍尾村單位檢獲的香燭衣紙及疑經改裝成化寶桶的油桶。 

偵緝警長蔡家興。巴士的報記者攝

偵緝警長蔡家興。巴士的報記者攝

代表鄺港傑的大律師Trevor Beel繼續盤問專家證人、政府化驗所法證事務部(刑事科學及品質管理科)總化驗師衛永剛。Trevor Beel問及,為避免DNA轉移,處理大量不同證物時,定期更換手套是否良好做法?衛永剛確認。

Trevor Beel提出假設,負責處理大量證物的人員,如果全程只戴同一對手套而不更換,是否會有很高的DNA二次轉移風險?衛永剛同意,如果發生二次轉移,檢驗結果肯定會受影響。他亦確認,除了血液外,由皮膚細胞、汗液等留下的DNA,很多時候肉眼看不見,因此處理證物的人可能不知道手上或手套上已沾有DNA,亦不知道應如何避免接觸。

Trevor Beel問到,目前有否技術可準確判斷血跡的形成時間?衛永剛表示,從顏色大致可以分辨血跡是否已超過一年、數年或更久,但如果是一年之內的血跡,外觀差別不大,難以精確區分。

代表鄺球的大律師戴偉奧盤問下,衛永剛確認DNA存在於血液、汗液、唾液等任何來自人體的物質。戴偉奧問到DNA是在不直接接觸情況下可否轉移,衛永剛表示,如果距離較近,且有較大滴的唾液,如說話、吐痰、打噴嚏或咳嗽都有可能轉移DNA,汗液同樣有機會令DNA轉移。

戴偉奧續指,涉案單位睡房內發現的一罐噴漆證物,上面檢出死者蔡天鳳的DNA,而死者從未使用該罐噴漆,因此DNA出現在罐上的途徑,只可能是二次轉移,或噴濺等方式。衛永剛回應稱,此DNA出現於噴漆撳掣的位置,相信並非「噴落去」,而是透過接觸轉移,例如「手套染有死者嘅血、揸住個掣」。

代表鄺港智的大律師安華暉引用衛永剛於2026年7月16日的報告,提及物件上無法驗出 DNA的情況。安華暉指,最常見、最正常的解釋是「根本沒有人接觸過該表面」。衛永剛回應,從專家角度,不會如此簡單看待。他指出,可能的原因包括確實沒接觸過該表面;曾經被抹拭或清洗;有接觸但並非直接接觸,如中間隔了布或其他物料。

安華暉問,圓頭錘會否曾被清洗?衛永剛回應,「根據我嘅專業意見,洗嘅機會好細,如果洗過,嗰柄嘅 DNA 可能都會抹走咗」。安華暉續問,錘仔會否有使用化學物品處理的痕跡,衛永剛回應指:「唔見到有」。

左至右:鄺港傑、鄺球及鄺港智。資料圖片

左至右:鄺港傑、鄺球及鄺港智。資料圖片

安華暉問及圓頭錘手柄只檢出9個(約三分之一)DNA標記的原因,衛永剛明確表示,主要是因為DNA量太少,而不是因為腐化。安華暉指,事件發生於2月21日,他於2月27日進行檢驗,相隔只有6天。衛永剛回應,在這6天內,DNA不會因為腐化而導致大量系統無法檢出。

安華暉又指,案中證物之一的水樽,檢出全部26個DNA標記。衛永剛解釋,這是因為人飲水時嘴巴直接接觸樽口,而唾液的DNA濃度遠高於皮膚細胞約10倍或以上,即使只是喝一小口,也留下足夠DNA,得出完整的26個標記結果。

安華暉指,一個證物膠袋的手抽及開口位置,共檢出23個DNA標記。衛永剛解釋,DNA是從膠袋的手抽和開口位置提取,由於有人握持膠袋,再加上可能有血跡,而血液的DNA濃度遠高於皮膚細胞,故出現較多標記是合理的。但他不同意直接用膠袋的結果跟較圓頭錘手柄對比,因為兩者DNA來源的濃度完全不同。

安華暉再提出,圓頭錘和其他證物存放於警方證物盒中,有機會在存放過程中沾染其他證物上轉移的DNA?衛永剛說:「冇證據顯示到,(證物盒中)隔籬啲證物我全部都有驗到」。

安華暉問及,圓頭錘的採樣方式。衛永剛表示,通常使用一對拭子(一支濕、一支乾)把整個手柄(包括頂部)都拭過。由於DNA肉眼看不見,他只能根據檢驗結果去推斷DNA的大致位置。

安華暉提出, 可能是一滴汗滴在手柄上留下 DNA。衛永剛指,「如果個汗量夠多,一滴太少啦,如果多啲可能有機會。」安華暉追問,如果是好多汗?衛回應,「如果咁啱滴正手柄,可能有機會」。

政府化驗所法證事務部(刑事科學及品質管理科)總化驗師衛永剛。資料圖片

政府化驗所法證事務部(刑事科學及品質管理科)總化驗師衛永剛。資料圖片

安華暉再問,圓頭錘是在屋內地上被發現的,周圍其他物品上的DNA是否有機會轉移到圓頭錘。衛永剛表示,理論上有這個可能。

安華暉提出,如果這把圓頭錘曾被用來擊打某人頭部至出血,專家是否預期會在圓頭錘上找到死者的DNA?衛永剛回應,如果有即時直接接觸,很大機會會留下死者的DNA;但如果中間有其他物料隔住,例如布、紙或其他東西,則未必一定轉移得到。

安華暉再引用專家證人於錘頭驗出 DNA 但無法作進一步分析的報告內容,問那是否代表錘仔不曾被清潔,衛永剛否認,指可能有清潔,只是清潔程度不足。他補充,錘頭僅得少許 DNA ,無法作出具體判斷,「我都唔可以話畀你聽,係抹過吖,定原先係得咁多DNA」。安華暉續問,證人是否無法得知錘仔曾否被清潔,衛永剛同意。

就錘仔是否曾被清洗的問題,控方覆問時提到,是否有機會施襲者抓住圓頭錘手柄,抹去錘頭的血跡,但在手柄留下DNA痕跡,衛永剛同意,指若錘頭上有事主血液,手柄有襲擊者的DNA,襲擊者手持手柄清洗錘頭後,即使錘頭DNA被洗走,手柄也有機會留下襲擊者的DNA。

控方庭上展示圓頭錘被發現位置的照片,顯示圓頭錘當時放在地上,周圍有其他物品。控方指,這些周圍物品經檢驗後,全部都沒發現鄺港智的DNA。在此情況下,辯方早前提出的二次轉移說法(即DNA從周圍物品轉移到圓頭錘上)並不成立,因周圍物品本身就冇鄺港智的DNA,衛永剛同意,如果周圍物品沒有相關DNA,而且沒有接觸,這種交叉污染的情況就不會發生。衛永剛完成作供。

控方傳召偵緝警長蔡家興作供。他供稱,2023年2月24日下午,他與時任警司鍾雅倫等,一行共5人進入懷疑與失蹤者有關的大埔龍尾村村屋。他確認,單位左邊第一間房的房門上鎖。他先用腳踢門,不成功,其後使用工具把門撬開。進入單位的主要目的,是尋找疑犯或失蹤者,以及查看屋內有否任何證據或可疑情況。當時他們有戴上手套及戴口罩,避免接觸時影響指紋或DNA等證據。

蔡家興續稱,進入單位後主要是用目測查看,沒有觸摸任何物品。他憶述,當警員陳偉雄打開雪櫃時,發現有人體殘肢,當時上級即時要求他們先離開單位。他估計,第一次進入單位的時間少於5分鐘。

蔡家興又指,他與另一名警員曾第二次進入單位,這次同樣只以目測,沒觸摸單位內任何物品。進入時他在門口穿上了鞋套,當病理學家及鑑證人員到達後,他在當晚協助現場工作,並有向同事(警員陳偉雄)提供意見,如何分類需要提取的證物,但實際拿起及收集需要觸碰的物品,是由陳偉雄負責。他解釋,自己只會拿着物品邊緣,是為了避免干擾證物,以免影響其後的檢驗或辨識。

大埔龍尾村。資料圖片

大埔龍尾村。資料圖片

蔡家興於2月25日早上離開現場。2月26日約下午2時56分,他曾安排渠務署派人到場,使用儀器檢查單位的排水系統、喉管,查看有否任何證物或遺體殘留,結果並無發現。

控方問到,證物膠箱是何時檢取?蔡家興回應是2月24日。主控郭莎樂問當日檢取及包裝證物膠箱的情況,蔡家興表示不肯定。

控方又展示一個警方在龍尾村單位現場檢獲的綠色四方形鐵罐,罐上有手抽,罐外側寫有「SS上等菜籽油」字樣,側邊有開孔。控方指,鐵罐在單位地上被檢取,旁邊有紅色膠袋。控方向證人及陪審員展示紅色膠袋內的物品,有數包衣紙及香燭。陪審團戴上手套傳閱,並觸摸衣紙等。

控方提到,部分衣紙有經文,問警長作為香港人,是否知道相關經文的類型?蔡家興說:「我望落去,有寫住拜觀音」。控方續問,甚麼是「觀音」?蔡家興回應:「一個中國人相信嘅神明」。

控方追問,甚麼情況下會燒紙給觀音,是否因為有嬰兒出生?蔡家興回應:「我相信唔係」。暫委法官祁彥輝打斷指,證人並非這方面專家,毋須回答衣紙經文的內容及使用情況。蔡家興回應:「我自己都有拜神嘅」。

控方遂要求證人讀出衣紙上的經文內容。蔡家興庭上朗讀「南無救苦救難觀世音菩薩」、「使人無噁心,令人身得度。迴光菩薩,迴善菩薩」等。控方再問傳譯員可否翻譯成英文,傳譯員表示無法翻譯。郭莎樂問蔡家興是否認得經文,蔡家興答「唔認得」。

鄺港傑、鄺球、鄺港智同被控1項謀殺罪及1項阻止合法埋葬屍體罪。控罪指3人於2023年2月21日,在大埔汀角路龍尾村56B村屋地下內謀殺女子蔡天鳳,並在2023年2月21日至23日期間,於同地阻止合法埋葬蔡天鳳的屍體。

三人否認謀殺罪,鄺港傑及鄺港智承認阻止合法埋葬屍體罪,鄺球開審前不承認阻止合法埋葬屍體罪,但於2026年10月30日改認罪。

案件由原訟庭暫委法官祁彥輝(Brian Keith)審理。控方由外聘資深大律師郭莎樂(Charlotte Draycott)、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梁育珩、高級檢控官林曉敏與檢控官尹培軒代表。鄺港傑由大律師Trevor Beel代表,鄺球由大律師戴偉奧(Oliver Davies)、羅天祺代表;鄺港智則由大律師安華暉(Andrew J. Raffell)代表。

案件編號:HCCC198/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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