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震動全港的名媛蔡天鳳碎屍案,死者前夫、前家翁及前大伯被控謀殺及阻止合法埋葬屍體罪,案件星期四(11月5日)下午續審。法醫郭嘉琪繼續作供指,死者蔡天鳳頭部共有7處生前裂傷,屬遭硬物重擊造成;面部骨折可令血液流入氣道,死者或於數分鐘內因自身血液窒息而死,而頭部嚴重創傷亦可引致腦出血及腦損傷,兩者均可為死因。
法醫郭嘉琪。巴士的報記者攝
法醫科高級醫生郭嘉琪下午繼續作供。郭嘉琪供稱,警員在大埔龍尾村單位的廚房內檢獲一個已密封的小湯煲,拆開封條打開煲蓋後,她將煲內液體與固體物質分開,發現煲內有多塊細小疑似人體組織及毛髮。她解釋,該類細小組織難以單憑肉眼分辨屬於人類或其他動物,相關組織其後交由警方送往進一步化驗確認。
郭嘉琪又講述當時在大湯煲內發現的頭顱狀況,指頭顱經烹煮後。大部分皮肉已煮散,但頭顱表面仍有頭髮及殘餘肉塊。郭嘉琪指,死者頭部共有多處撕裂傷痕,主要集中於右側,其中包括右面頰約15公分長的巨大撕裂傷,引致下方頭骨暴露,頭骨有橢圓形凹陷性骨折;右臉頰有一處1.5公分長的撕裂傷,右顴骨有2處骨折:右顴骨突出骨折及右上頜骨骨折,其中右臉頰撕裂傷顯示廣泛皮下及肌內出血。
郭嘉琪續指,死者右側臉有一處反L形裂傷,肌內瘀傷顯示廣泛皮下及肌內出血;右耳垂有一處1.5公分長的撕裂傷伴隨周圍皮下出血;右下頜有一處10公分長的撕裂傷;左耳後方有一處1.5公分長的撕裂傷;後腦有一處1公分長的撕裂傷伴隨周圍皮下出血。
被問及死者頭部一共受到多少次撞擊,郭嘉琪表示,頭部一共找到 7道裂傷,以其判斷,每道裂傷是由一次撞擊造成,即頭部共被硬物重擊7次,相關傷口周圍有出血反應,顯示為生前造成;而面部骨骼骨折可導致大量血液流入口腔、鼻腔及氣道;若血液堵塞氣道,死者可在數分鐘內(約5分鐘)因自身血液窒息死亡。
大埔龍尾村。資料圖片
郭嘉琪續指,蔡天鳳死後傷勢,包括左臉頰有一處4公分的V形皮膚裂傷,左下頜有一處長8公分的皮膚裂傷,右眼及鼻樑有一處邊緣不規則的皮膚裂傷,頸部被切斷,切緣呈銳利鋸齒狀。
郭嘉琪又檢驗出,蔡天鳳的腦部組織已明顯萎縮、變軟及易碎,極可能是因烹煮後所致。而且,蔡天鳳腦有出血跡象,顯示頭部傷勢嚴重,足以造成腦損傷。
控方續問及蔡天鳳的脊椎傷勢,郭嘉琪指,蔡天鳳的脊椎在頸部被切開。控方指蔡天鳳的下顎骨亦有裂傷,問及骨折所需的力度,郭嘉琪回應指,要將下顎完全折斷,需要猛烈撞擊;問及右肩關節情況,郭嘉琪表示,右肩關節被分解成多塊,骨骼邊緣可見多處切割痕跡,顯示有人以利器切開。
左至右:鄺港傑、鄺球及鄺港智。資料圖片
至於死因,郭嘉琪指,有兩個主要可能性,且兩者並不互相排斥,可同時存在:一是面部骨骼骨折導致大量血液流入口腔、鼻腔及氣道,造成窒息死亡;二是頭部顱骨及腦部損傷,造成腦出血及腦損傷。她進一步指,單憑頭部嚴重創傷,死亡過程可在1小時內發生。
鄺港傑、鄺球、鄺港智同被控1項謀殺罪及1項阻止合法埋葬屍體罪。控罪指3人於2023年2月21日,在大埔汀角路龍尾村56B村屋地下內謀殺女子蔡天鳳,並在2023年2月21日至23日期間,於同地阻止合法埋葬蔡天鳳的屍體。
三人否認謀殺罪,鄺港傑及鄺港智承認阻止合法埋葬屍體罪,鄺球開審前不承認阻止合法埋葬屍體罪,但於2026年10月30日改認罪。
案件由原訟庭暫委法官祁彥輝(Brian Keith)審理。控方由外聘資深大律師郭莎樂(Charlotte Draycott)、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梁育珩、高級檢控官林曉敏與檢控官尹培軒代表。鄺港傑由大律師Trevor Beel代表,鄺球由大律師戴偉奧(Oliver Davies)、羅天祺代表;鄺港智則由大律師安華暉(Andrew J. Raffell)代表。
案件編號:HCCC198/2025
2023年震動全港的名媛蔡天鳳碎屍案,死者前夫、前家翁及前大伯被控謀殺及阻止合法埋葬屍體罪,案件星期四(11月5日)續審,續由偵緝警長蔡家興作供,指大埔龍尾村單位內檢獲的衣紙,部分用作拜神,另有4份「用嚟拜死嘅人」,另檢獲「冥通銀行」紙幣,他解釋為「俾一啲死咗嘅人用嘅,喺地獄嗰度用嘅」。控方另傳召法醫郭嘉琪作供,指在龍尾村單位內雪櫃發現人體下肢,形容感覺「冰冷」、「新鮮」,而傷口邊緣鋒利,相信是死後利器切割;而湯煲內頭骨右側有一個穿孔,料生前由鈍器造成,並確認涉案圓頭錘可造成此傷勢。
控方續傳召曾於2023年2月24日進入案發現場大埔龍尾村單位的偵緝警長蔡家興作供。控方昨在庭上展示於單位內發現的衣紙及香等,今續就相關證物提問。主控資深大律師郭莎樂指,蔡家興曾提到自己亦有拜神,問他對這些衣紙有何認知?蔡家興回應指,「噚日我讀嗰個就係用嚟拜神,另外4份(衣紙)用嚟拜死嘅人」。
控方再於庭上展示單位內檢獲的衣紙及香,當中包括印有「冥通銀行」的紙幣,蔡家興解釋那是「俾一啲死咗嘅人用嘅,喺地獄嗰度用嘅,金錢嚟嘅」。他指,當同袍檢取相關衣紙時,衣紙已被捲好。
偵緝警長蔡家興。資料圖片
控方庭上亦展示一個綠色方形鐵罐,罐身印有「SS上等菜籽油」字樣,警方認為該鐵罐被用作化寶桶,蔡家興稱,化寶桶的用途是焚燒衣紙,而放在爐內的香燭則是用來點火,「用嚟點著佢,插喺側邊」。
控方指,化寶桶內另發現有被剪碎的八達通及信用卡殘片,而旁邊有一個黃色小罐。蔡家興庭上指出,黃色小罐為液態電油,他確認一般燒衣紙毋須使用電油。
代表鄺球的大律師羅天祺庭上展示一張紅色紙,著蔡家興讀出上面的字眼。蔡家興讀出為「長命富貴」。羅天祺問到,是否意指祝人長命及富有?蔡家興確認。
蔡家興於控方覆問下指,「我相信呢張唔係拜死人嗰疊衣紙」,指在上海街亦會出售衣紙、香燭及神像等。他另確認這些物品能在任何街市找到。蔡家興作供完畢。
法醫郭嘉琪。資料圖片
控方傳召法醫科高級醫生郭嘉琪,她確認2023年2月24日應警方要求,到場檢驗蔡天鳳的人體殘肢。她當時知道蔡天鳳為年輕女子,曾懷孕及接受剖腹產手術。她到達案發現場,在雪櫃下層發現兩個黑色膠袋,每個各裝有一條女性下肢,形容感覺「冰冷」、「新鮮」。
郭嘉琪隨後取出人腳檢驗,指蔡天鳳的左骨盆及大腿上大部分皮膚和肌肉已被移除,左大腿下部、膝蓋上方有一處環形不規則的切割傷口;至於右腿包括右骨盆、大小腿及足部與身體分離,右腿上仍有完整人肉,部分右卵巢及右輸卵管仍附著在盆腔壁上。
左至右:鄺港傑、鄺球及鄺港智。資料圖片
郭嘉琪又形容,腳的切口邊緣鋒利,相信有人以鋒利工具把人腳切下,而切口附近不見流血及發炎等,故相信是死後才切下。郭嘉琪解釋,如果死者死前已出現傷口,一般會流血及發炎。郭嘉琪檢驗屍體後,認為與2023年2月21日死亡時間脗合。
郭嘉琪又指,龍尾村單位的廁所內,在電鋸上及一個裝有水的箱子中,分別發現疑似人體組織的碎片,相關人體組織送到政府化驗所處理。
大埔龍尾村。資料圖片
控方問及,在現場發現有菜刀、牛肉刀等物品,是否有人以這些工具把腳上的人肉切下?郭嘉琪確認,憶述指當時她走入廚房,無法看到煲內的物品,但因湯煲較大,足以放肢體入內,所以當場決定密封再送到殮房檢驗。郭嘉琪最終於大湯煲發現一個人頭,浸在液體中,相連的人肉已被高溫破壞,而在檢驗期間,所有軟組織已相當脆弱,輕易從頭骨脫落。
郭嘉琪再引述照片指,頭骨的右側有一個穿孔,相信由鈍器造成。控方展示,被指為涉案兇器的圓頭錘,郭嘉琪確認可造成該傷勢。郭嘉琪續指,頭骨上大部分皮膚及軟組織已與頭骨分開,但有部分組織可見呈紅色,在頭骨撕裂處發現有流血。郭嘉琪補充,當人仍在生時造成傷勢,便會產生流血,故相信相關傷勢是在死者生前造成。
鄺港傑、鄺球、鄺港智同被控1項謀殺罪及1項阻止合法埋葬屍體罪。控罪指3人於2023年2月21日,在大埔汀角路龍尾村56B村屋地下內謀殺女子蔡天鳳,並在2023年2月21日至23日期間,於同地阻止合法埋葬蔡天鳳的屍體。
三人否認謀殺罪,鄺港傑及鄺港智承認阻止合法埋葬屍體罪,鄺球開審前不承認阻止合法埋葬屍體罪,但於2026年10月30日改認罪。
案件由原訟庭暫委法官祁彥輝(Brian Keith)審理。控方由外聘資深大律師郭莎樂(Charlotte Draycott)、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梁育珩、高級檢控官林曉敏與檢控官尹培軒代表。鄺港傑由大律師Trevor Beel代表,鄺球由大律師戴偉奧(Oliver Davies)、羅天祺代表;鄺港智則由大律師安華暉(Andrew J. Raffell)代表。
案件星期四(11月5日)在高等法院續審。
案件編號:HCCC198/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