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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真的不可以告人誹謗嗎?

政事

CY真的不可以告人誹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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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真的不可以告人誹謗嗎?

2017年03月08日 19:27 最後更新:20:04

泛民議員梁繼昌就UGL事件向特首CY發炮,惹出軒然大波。C Y入稟控告梁繼昌誹謗。我一直在觀察究竟是政府出錢為特首打官司,還是CY自掏腰包,為自己的名譽而戰。在確定這點之前,比較難以下筆評論。最後揭盅,是CY自己出錢打官司。

就這件事件,我和一位傳媒高層老友激辯了15分鐘。他認為CY作為特首,是公眾人物,這樣告人誹謗,影響了立法會議員監察政府。他又認為事件涉及公眾利益,即使打官司也告不入。

我則認為一個法治社會,如果有人覺得被人誹謗,提出訴訟,並無不可。那位傳媒朋友又把討論焦點轉移到CY有否就有關利益申報上面,令討論變得沒完沒了。

我覺得分析此事可從法律角度入手,誹謗(defamation),在法律上定義是指有意作出錯誤的說法,損害一個人的名譽,或降低他人對該人的尊重,或影響他人對該人的信心,皆屬誹謗。可以從三點分析誹謗問題。

第一、是否屬實。事實的真相如何,是誹謗訴訟的關鍵。例如,我們指控某人被本地或外國稅務機構調查,究竟此人是否正被調查?就是核心的事實。我曾任職多個傳媒,也協助同事處理過很多誹謗的訴訟,傳媒被他人指控誹謗,訴諸法庭之時,就需要聘請大狀打官司。當中的過程十分痛苦、煩人,因為代表自己的大狀會鉅細無遺地問訊涉案的事實。例如,你從何得知外國的執法機構正在調查當事人?究竟是過去曾調查?還是現在還在調查?你有何證據證明現在還在調查?如果寫出報道的記者,答不出上面的問題,大狀就會露出一個輕蔑的神色說,「為何這樣無證無據的話,你也說得出口?」

第二、舉證責任在指控的一方。嚴重的誹謗,可以是刑事,但一般誹謗案是民事訴訟,在民事案件中,舉證的標準是平衡各種可能性(balance of probabilities)。提出指控的一方,要拿出證據證明自己的指控屬實。例如指控某人曾經犯法,就要拿出他犯法的證據來,不可以是道聽途說。到指控方真是拿得出具體證據來支持自己的指控後,才輪到對方提出另外的證據來反駁。如果指控方拿不出任何證據證明指控,這場官司的輸面便會很大。

第三、是監察還是惡意。立法會議員當然可以公眾利益為由,對指控作出辯解。但對方也可以用惡意中傷(malicious)為由,反駁指控者有意捏造事實,以達成一己之目的。當議員高舉自己是監察者的角色的時候,被指控的官員也可以說對方是政敵,經常作出一些毫無事實根據的指控,懷抱惡意。

綜合上述三點,最關鍵還是要看指控是否屬實,若指控並無事實根據,與訟一方的官司便很難打了。

我們試用中學生應付通識考試的「三正一反」的方法,嘗試找出一個反對的觀點。可以話C Y是有錢人,擁有豐富資源,控告議員誹謗,有以大欺小之嫌。若政府提控,政府資源無限,這個觀點比較強,但今次是私人對私人,一個是測量師、一個是會計師,各有豐厚身家。以大欺小的論點,較難成立。

還可以補充的是,現時的法庭,鼓勵民事訴訟雙方調解。在誹謗官司中,如果與訟人早早承認言論錯誤,提出十萬、八萬的象徵式賠償,很大機會可以和解了事。如果提控方死纏爛打,不肯接受調解方案,最後官司打下來,法庭判出的賠償又不比被告人提出的和解金高的時候,堅持打官司的提控方,便要負責對方的律師費。所以,不要說這是一個以富壓貧的制度,因為每一刻都有代價不太大的退場機會。

香港是法治社會,只要不濫用公權力,CY使用法律機制保護個人名譽,無可厚非。至於打不打得入,就要看梁繼昌能否拿出本地或外國稅務機構正在調查CY的證據了。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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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英教導我們人權標準

2024年04月26日 23:33 最後更新:04月27日 00:30

正當美國和英國仍然就香港23條立法喋喋不休之際,他們國內就出現了一道又一道的美麗風景線。

第一,美國校園的反戰浪潮。拜登政府被巴以戰爭搞到焦頭爛額頭,亟欲將注意力轉到烏克蘭戰場,到處質疑中國支援俄羅斯。可惜這個轉移注意力的政治操作不太成功,美國國內特別是大學校園之內,燃起了暴烈的反戰之火。最近一個星期,美國的名校爆發大規模的示威浪潮,大量學生不滿以色列在加沙的戰爭,導致嚴重的人道主義危機,在校園內紮營抗議。由於美國國內猶太勢力強橫,策動政客連番向大學施壓,大學紛紛出招清場,結果就爆發一波又一波的衝突。這兩星期先在美國哥倫比亞大學開始,警方進入校園拘捕示威學生,導致數百個哥大的老師及教職員也出來抗議,要求釋放學生。

接著南加州大學都出現清場事件,洛杉磯警方在4月24日在南加校園逮捕了數十名示威者。據傳媒報道,數百個學生在校園抗議,其實相對和平,學生高舉寫著「自由巴勒斯坦」、「停火」和「沒有學費就沒有戰爭」等標語。到洛杉磯警方介入清場時,只有100多人留下,對抗場面亦不算激烈,沒有太多暴力發生,只有個別事件例如學生將一樽蒸餾水掟向警察防線,其餘抗議者基本上在示威過程保持和平。

當然,南加大的學生並沒有香港2019年校園示威那樣,示威者在大學製造數以千計的汽油彈,用汽油彈襲擊警方,並且用弓箭射擊警察。但美國的和平示威者照樣被警方拘捕。 

美國前眾議院議長佩洛西曾經指香港的示威是一道「美麗的風景線」,現在這道美麗的風景線,就在美國全國大學校園遍地開花。美國警察火速清場,學校配合停止上實體課,全面改為上網課, 為何不見到美國有譴責「警暴」的聲音?如果套用美國同一標準,香港可以考慮制裁美國的高官,起碼要禁止洛杉磯警察首長入境香港。

第二,英國將難民轉送盧旺達。如果講侵犯人權程度,美國的緊密盟友英國就更加離譜了。英國在本周決定要將非法移民遣送到盧旺達,周一(4月22日)經過上下議院馬拉松式8小時辯論後,通過「盧旺達計劃」。這個拖延了兩年的遣送非法移民計劃,終於獲得通過。

「盧旺達計劃」最早是由英國前首相約翰遜提出,並在2022年4月和盧旺達政府達成協議,英國將部分非法入境的難民轉送到盧旺達,英國政府預付1.2億英鎊,由盧旺達處理這些難民。計劃之後得到兩任首相卓慧思和辛偉誠支持,但遭到國內外廣泛反對,指計劃嚴重侵犯人權。當時英國已經如箭在弦,在2022年6月要將難民押去機場,準備送往盧旺達,但最後一刻歐洲人權法庭叫停了盧旺逹計劃,阻止了飛機起飛。

之後英國政府一直在各級法院打官司,但最後被英國最高法院裁定計劃不合法,理由是盧旺達並非安全的第三國,而且難民很可能會被遣送回母國。不過,辛偉誠並沒有把英國最高法院的裁決放在眼裏,並表示政府會繼續推進這個計劃,由他擔任首相的一刻開始,就全力推進計劃,最後將法案提上國會。但在國會冗長的辯論當中,關心的主要不是人權問題,而是計劃太貴。

反對黨工黨攻擊盧旺達計劃,理由是費用太高,每遣送一名非法移民,當初預計要花17萬英鎊。而早在2022年,非法進入英國的移民人數已超過4.5萬人,考慮通脹等因素,英國政府在未來5年,要花費高達3.7億英鎊,才能夠將1%的非法移民送走,要全部送去盧旺達就需要370億英鎊,可以說是天文數字。英國人關心預算多於人權,相當現實。

想當年香港還在英國殖民統治之下,指令香港做「第一收容港」,全面收容越南船民。由歷史事例可見,叫人做事容易,自己做事艱難,雙重標準,莫此為甚。

觀乎美英的人權狀況,他們還好意思對香港的情況指手劃腳,既要制裁香港官員,又說要限制香港官員入境。看看他們的所作所為,就知道什麼是「面皮三尺厚」了。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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