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民議員梁繼昌就UGL事件向特首CY發炮,惹出軒然大波。C Y入稟控告梁繼昌誹謗。我一直在觀察究竟是政府出錢為特首打官司,還是CY自掏腰包,為自己的名譽而戰。在確定這點之前,比較難以下筆評論。最後揭盅,是CY自己出錢打官司。
就這件事件,我和一位傳媒高層老友激辯了15分鐘。他認為CY作為特首,是公眾人物,這樣告人誹謗,影響了立法會議員監察政府。他又認為事件涉及公眾利益,即使打官司也告不入。
我則認為一個法治社會,如果有人覺得被人誹謗,提出訴訟,並無不可。那位傳媒朋友又把討論焦點轉移到CY有否就有關利益申報上面,令討論變得沒完沒了。
我覺得分析此事可從法律角度入手,誹謗(defamation),在法律上定義是指有意作出錯誤的說法,損害一個人的名譽,或降低他人對該人的尊重,或影響他人對該人的信心,皆屬誹謗。可以從三點分析誹謗問題。
第一、是否屬實。事實的真相如何,是誹謗訴訟的關鍵。例如,我們指控某人被本地或外國稅務機構調查,究竟此人是否正被調查?就是核心的事實。我曾任職多個傳媒,也協助同事處理過很多誹謗的訴訟,傳媒被他人指控誹謗,訴諸法庭之時,就需要聘請大狀打官司。當中的過程十分痛苦、煩人,因為代表自己的大狀會鉅細無遺地問訊涉案的事實。例如,你從何得知外國的執法機構正在調查當事人?究竟是過去曾調查?還是現在還在調查?你有何證據證明現在還在調查?如果寫出報道的記者,答不出上面的問題,大狀就會露出一個輕蔑的神色說,「為何這樣無證無據的話,你也說得出口?」
第二、舉證責任在指控的一方。嚴重的誹謗,可以是刑事,但一般誹謗案是民事訴訟,在民事案件中,舉證的標準是平衡各種可能性(balance of probabilities)。提出指控的一方,要拿出證據證明自己的指控屬實。例如指控某人曾經犯法,就要拿出他犯法的證據來,不可以是道聽途說。到指控方真是拿得出具體證據來支持自己的指控後,才輪到對方提出另外的證據來反駁。如果指控方拿不出任何證據證明指控,這場官司的輸面便會很大。
第三、是監察還是惡意。立法會議員當然可以公眾利益為由,對指控作出辯解。但對方也可以用惡意中傷(malicious)為由,反駁指控者有意捏造事實,以達成一己之目的。當議員高舉自己是監察者的角色的時候,被指控的官員也可以說對方是政敵,經常作出一些毫無事實根據的指控,懷抱惡意。
綜合上述三點,最關鍵還是要看指控是否屬實,若指控並無事實根據,與訟一方的官司便很難打了。
我們試用中學生應付通識考試的「三正一反」的方法,嘗試找出一個反對的觀點。可以話C Y是有錢人,擁有豐富資源,控告議員誹謗,有以大欺小之嫌。若政府提控,政府資源無限,這個觀點比較強,但今次是私人對私人,一個是測量師、一個是會計師,各有豐厚身家。以大欺小的論點,較難成立。
還可以補充的是,現時的法庭,鼓勵民事訴訟雙方調解。在誹謗官司中,如果與訟人早早承認言論錯誤,提出十萬、八萬的象徵式賠償,很大機會可以和解了事。如果提控方死纏爛打,不肯接受調解方案,最後官司打下來,法庭判出的賠償又不比被告人提出的和解金高的時候,堅持打官司的提控方,便要負責對方的律師費。所以,不要說這是一個以富壓貧的制度,因為每一刻都有代價不太大的退場機會。
香港是法治社會,只要不濫用公權力,CY使用法律機制保護個人名譽,無可厚非。至於打不打得入,就要看梁繼昌能否拿出本地或外國稅務機構正在調查CY的證據了。
盧永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