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報老闆谷卓恒成為國際刑警「紅色通緝令」全球通緝犯, 據香港警方高層消息透露,已見到谷卓恒在Interpol最高級 別通緝犯名單之上。
據悉,谷卓恒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偵辦,深圳市公安局追緝谷卓恒不果,其後向國家公安局報告,國家公安局審核案件後,就透過國際刑警中國國家中心局,向國際刑警求助,要求將谷卓恒列入全球通緝名單內,最終得到國際刑警組織批准。
中國近年在全球追緝貪官及經濟罪犯,最著名的就是追查「 紅色通緝令」犯人。所謂紅色通緝令是指國際刑警組織(Interpol)的紅色通報。國際刑警組織共有190個成員國 家或地區,協助成員國偵查罪犯。這種國際執法合作通常是以「 國際通報」方式進行。國際通報分為:紅色通報、藍色通報、綠色通報、黃色通報、黑色通報五種類型,以通報的左上角國際刑警徽的顏色而得名。而最高級別的紅色通報, 俗稱「紅色通緝令」
國際刑警的紅色通報。
紅色通緝令上印有犯罪嫌疑人的大頭相,還包括兩大部分內容: 一是身份描述,如姓名、國籍、外貌特徵等,有的還標明了指紋、護照或身份證件號碼等;二是司法內容,主要說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及通緝的法律根據,包括案情摘要、 同案犯、罪名、引用法律條款、刑期、執法時效和逮捕證、 判決書等。
紅色通緝令由經辦國的國際刑警中心局局長和國際刑警組織總秘書處秘書長共同簽發。它是應特定國家中心局的申請,針對該申請國需要逮捕並引渡的在逃犯作出的一種通報。逮捕證或判決書是申請國在申請紅色通報時須提交的必備文件。
前國際刑警組織中國國家中心局局長朱恩濤話,紅色通緝令發出後,各國中心局據此可以對犯罪嫌疑人實施拘捕,大大加快了在全球追查逃犯的辦案速度,簡化了引渡程序。
現時國際刑警總部的電腦裡共保存著26萬份通緝犯檔案資料,當中有10%是最高級別的紅色通緝令罪犯。位列紅色通緝令的罪犯的被逮捕率高達70%。
另外去年底國際刑警組織全體大會在印尼舉行,中國公安部副部長盈宏偉當選新一屆主席, 相信有助中國加快追緝海外逃犯。
Ari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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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案是本港首宗「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審訊,亦將成為日後相關國安案件的重要案例。
針對黎智英面對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法官在判詞中解釋了「勾結」(collusion)罪的法律原則,指雖然《國安法》無定義「勾結」罪,亦沒就「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作解釋,但法官表明,黎智英請求或呼籲外國採取某項行動,可透過口頭及書面、明示或暗示方式提出,如提及科技禁運,已可視為「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封鎖」或「敵對活動」,關鍵不在於該措施是否落實。
控方結案陳詞時指出,案中被告在《國安法》後持續勾結外國,屬串謀犯案,而控方毋須證被告全盤知道協議內容,只須證明各方依循協議行事。至於辯方爭議「勾結」罪的字眼,控方指提出「請求」已構成犯罪,毋須證明獲對方接收,而「制裁」對象不限於國家,亦包括官員。
為釐清「勾結」罪的法律原則,判詞作了清楚解釋。對辯方爭議制裁官員並不構成「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惟法官在判詞表明拒絕接納辯方的主張,認為可按「社會背景(social context)」及一般意思(ordinary meaning)去解讀。
判詞指,參考《國安法》第1條和第4部分的說明,從而得出實施條文是為維護至關重要的國家安全,故法庭應套用最廣泛的概念去理解「勾結」的意思,另在應用同類原則(ejusdem generis)下,「制裁」和「封鎖」則被視乎「敵對行動」的其中一種。
而「請求」(request)的意思,可以是以口頭或書面方式、明示或暗示方式(it can be made explicitly or implicitly)作出,重點是作出「請求」的人,目的是意圖要求外國實施制裁。但法庭不關心相關措施的有效性,在外國是否可以確切落實,只會關心該措施是否針對中國或特區政府,以及是否構成「敵對行為」,對政府官員的制裁,也符合條文對外國制裁的定義,外國對中國實施技術禁運,也可歸類為「封鎖」或「敵對行為」的一種。
至於制裁行為是否需正式實行後才能構成犯罪,辯方指出,制裁個別官員並不構成《國安法》29條下的罪行,法庭表明不同意,並批評該種詮釋條文的方法過份狹窄和片面,因為《國安法》29條的「勾結外國勢力」罪,是指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是「行為罪」(action crime)而不是「result crime」(結果罪)。
另辯方結案陳詞時提出,控方要證明黎智英明知行為非法仍意圖履行協議。但法庭不同意,亦認為違背「對法律無知」不能免除刑責的原則,強調對法律無知並非辯護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