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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口雖上 香港水仍多

政事

息口雖上  香港水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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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口雖上 香港水仍多

2017年03月09日 21:44 最後更新:23:05

天水圍嘉湖山莊有住宅單位最新成交價,創出每平方呎呎價破1萬元,引起公眾關注,此意味除一手新樓外,二手成交價亦都節節向上。

自2008年金融海嘯後,環球大力放水救市,結果卻谷起環球資產市場,包括債市、股市(尤其美股)及樓市。股票債券容易印,但樓市的供應彈性較低,因此樓價更易谷高。面對香港樓價不斷上升,愈來愈多人議論政府過去幾年連番推出的辣招,不單未能控制樓價上升,反而導致了供應減少,助長了樓價的升勢。近日在一個金融界飯局上,有學者亦提出這樣的觀點。

對於樓價不斷上升,政府官員都有百詞莫辯之感,因創新高就是創新高,但外界若就此得出辣招無效的結論,則未免有點武斷。總的而言,政府的辣招對樓巿帶來幾個影響。

第一,令投資者炒作成本大增、炒賣減少。現在購入第二個物業,要繳15%印花稅,加上過去推出的海外買家額外印花稅、短期交易印花稅等,成本大升令炒作減少,客觀上亦令二手成交大減,較諸政府四年前未出辣招前,每月二手樓宇買賣約減少了五成。

其二,業主持有二手物業的時間長了。在辣招下,一買一賣的印花稅令人咋舌,自住換樓或持有物業投資者都不願沽,亦令二手供應減少。

其三,樓市交易湧向一手市場。辣招推出後,發展商搞了很多形形式式的優惠,補貼了買家的額外印花稅支出,因此一手新樓雖看似價格較高,若扣除有關優惠,樓價隨減一成,平過二手樓。另外發展商用自己的物務公司向買家提供高成數按揭,令只能付出樓價一至兩成作首期的買家,只能買一手新盤。

在上述幾個現象相加後,二手樓的成交雖少、仍然慢升創出新高價。現時一手高價、買地價又癲,加上二手價亦不斷創新高,形成螺旋式推高樓價的效應。然而縱使如此,總體覺得辣招並非真的無效,至少在樓市炒作減少下,市場沒有熾熱氣氛將樓價大幅推上,辣招對樓市實仍有少少拖慢升勢的作用。

至於後市的走向,關鍵是息率的上升速度,此包括美國聯儲局的加息速度,以及香港要否定要跟隨美國加息的步伐。美國聯儲局下周議息,極大可能加息四分一厘。

在前述的金融界飯局中,金融界高人亦認為美國加息的影響可能比大家想像中快到來。他作了一個比喻,說香港目前的低息環境,就如空氣原本只有20%氧氣,但因超低息及熱錢湧入造成水浸,令空氣中氧氣達到50%,令人亢奮,而未來回降至的40%,原本含氧仍高,但因大家習慣了50%的氧氣,就會感到不適應。

高人似較相信香港樓市未來有較大壓力,但我覺得這還要觀察,一是美國加息的速度是否真的很快,除此還要看香港水浸情況會否有變。現時香港銀行結餘約2,600億元,就算美國下周加息,香港資金若未有流走,香港就一如過去兩次美國加息,毋須立即跟隨。

短期之內,美國雖會再加息,但未必那麼快傳導到香港;中長期而言,要看美國利率的上升速度,特別是美國十年期長債息率何時才由現時2.4厘,升近金融海嘯前的4厘水平,要到此水平香港所受壓力才會大增,但這現象未必很快到來,香港樓市還未到臨界點。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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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真的不可以告人誹謗嗎?

 

泛民議員梁繼昌就UGL事件向特首CY發炮,惹出軒然大波。C Y入稟控告梁繼昌誹謗。我一直在觀察究竟是政府出錢為特首打官司,還是CY自掏腰包,為自己的名譽而戰。在確定這點之前,比較難以下筆評論。最後揭盅,是CY自己出錢打官司。

就這件事件,我和一位傳媒高層老友激辯了15分鐘。他認為CY作為特首,是公眾人物,這樣告人誹謗,影響了立法會議員監察政府。他又認為事件涉及公眾利益,即使打官司也告不入。

我則認為一個法治社會,如果有人覺得被人誹謗,提出訴訟,並無不可。那位傳媒朋友又把討論焦點轉移到CY有否就有關利益申報上面,令討論變得沒完沒了。

我覺得分析此事可從法律角度入手,誹謗(defamation),在法律上定義是指有意作出錯誤的說法,損害一個人的名譽,或降低他人對該人的尊重,或影響他人對該人的信心,皆屬誹謗。可以從三點分析誹謗問題。

第一、是否屬實。事實的真相如何,是誹謗訴訟的關鍵。例如,我們指控某人被本地或外國稅務機構調查,究竟此人是否正被調查?就是核心的事實。我曾任職多個傳媒,也協助同事處理過很多誹謗的訴訟,傳媒被他人指控誹謗,訴諸法庭之時,就需要聘請大狀打官司。當中的過程十分痛苦、煩人,因為代表自己的大狀會鉅細無遺地問訊涉案的事實。例如,你從何得知外國的執法機構正在調查當事人?究竟是過去曾調查?還是現在還在調查?你有何證據證明現在還在調查?如果寫出報道的記者,答不出上面的問題,大狀就會露出一個輕蔑的神色說,「為何這樣無證無據的話,你也說得出口?」

第二、舉證責任在指控的一方。嚴重的誹謗,可以是刑事,但一般誹謗案是民事訴訟,在民事案件中,舉證的標準是平衡各種可能性(balance of probabilities)。提出指控的一方,要拿出證據證明自己的指控屬實。例如指控某人曾經犯法,就要拿出他犯法的證據來,不可以是道聽途說。到指控方真是拿得出具體證據來支持自己的指控後,才輪到對方提出另外的證據來反駁。如果指控方拿不出任何證據證明指控,這場官司的輸面便會很大。

第三、是監察還是惡意。立法會議員當然可以公眾利益為由,對指控作出辯解。但對方也可以用惡意中傷(malicious)為由,反駁指控者有意捏造事實,以達成一己之目的。當議員高舉自己是監察者的角色的時候,被指控的官員也可以說對方是政敵,經常作出一些毫無事實根據的指控,懷抱惡意。

綜合上述三點,最關鍵還是要看指控是否屬實,若指控並無事實根據,與訟一方的官司便很難打了。

我們試用中學生應付通識考試的「三正一反」的方法,嘗試找出一個反對的觀點。可以話C Y是有錢人,擁有豐富資源,控告議員誹謗,有以大欺小之嫌。若政府提控,政府資源無限,這個觀點比較強,但今次是私人對私人,一個是測量師、一個是會計師,各有豐厚身家。以大欺小的論點,較難成立。

還可以補充的是,現時的法庭,鼓勵民事訴訟雙方調解。在誹謗官司中,如果與訟人早早承認言論錯誤,提出十萬、八萬的象徵式賠償,很大機會可以和解了事。如果提控方死纏爛打,不肯接受調解方案,最後官司打下來,法庭判出的賠償又不比被告人提出的和解金高的時候,堅持打官司的提控方,便要負責對方的律師費。所以,不要說這是一個以富壓貧的制度,因為每一刻都有代價不太大的退場機會。

香港是法治社會,只要不濫用公權力,CY使用法律機制保護個人名譽,無可厚非。至於打不打得入,就要看梁繼昌能否拿出本地或外國稅務機構正在調查CY的證據了。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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