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間大學的「港獨海報及橫額風波」,鬧得沸沸揚揚。剛開始的時候,還有大學校方公然反對,惹來各大學學生會全面反撲,中大副校長吳基培被學生會幹事包圍數小時。大學管理層見到這種局面,即時縮沙,立場開始軟化。
我和一個中一男生討論通識問題,提到中大內地女生撕掉港獨海報的事件,問起他的看法,他思考良久,未能判斷事件誰對誰錯。他反問我,宣傳港獨是否合法?他的問題倒提醒了我,是否合法在這事件中的重要性。
我跟他說,《基本法》總則的第一條開宗明義說,「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在香港宣揚港獨,首先是違反了《基本法》最關鍵的總則。
有人說《基本法》不是具體法例,違反《基本法》並無罰則。但煽動港獨也可能觸犯了「煽動叛離」的刑事罪行。
身兼行政會議成員的資深大律師湯家驊曾點出,現行《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煽動意圖」開首即列明,「任何作為、言論或刊物」,若「引起憎恨或藐視女皇陛下本人、其世襲繼承人或其他繼承人,或香港政府,或女皇陛下的領土其他部分的政府,或依法成立而受女皇陛下保護的領域的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或「激起女皇陛下子民或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又或「引起女皇陛下子民間或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即使不涉暴力,都可能違法。回歸過後,在相關法例中,「中央政府」已自動取代「女皇陛下」的角色,煽動叛離中央政府一樣犯法。
中一學生接著又問我,怎樣才叫做煽動。我讀法律的時候,老師用一個很清晰的例子來說明,他說,如果大家關了房門,討論皇室制度應否存在,期間的言論,屬於言論自由的範疇,並沒有觸犯法例;但假若你走到特拉法加廣場,登高大呼「女王下台!」(Down with the queen!)這種行為就觸犯了煽動罪。在公開場合,宣揚一種政治理念,好明顯是想激發他人跟隨,要推翻整個制度。無論是叫「女王下台」,或者是鼓動英國部分國土從大不列顛王國分裂出去,都屬煽動叛離行為(依法律程序提出討論者例外)。
有部分支持泛民的法律學者說,展示港獨橫額,不見得違法,用煽動罪去告,未必告得入。我個人認為,這種說法不對,被告入的機會不低,問題只是政府是否起訴而矣。
中一學生得知宣傳港獨明顯違反了憲法總則,又可能觸犯煽動叛離的罪行之後,他就很有信心的說,海報應該撕下,因為這是鼓吹他人犯罪。通識的討論很多時候並無對錯,但我很欣賞這個中一學生的思維方式。在解答問題的時候,懂得尋找當中關鍵的因素,然後才出判斷。就在這個問題上,他認為犯法與否是主要關鍵。
我接觸過不少內地人和香港人。內地人比較喜歡講政治;而香港人則比較講法律(或許這個特點在佔中之後正在褪色)。相信中大內地女生撕海報的時候,是基於民族大義方面出發,覺得所有中國人都應該愛國,不可以鼓吹獨立。而香港人即使是一個中一學生,也比較強調法治,犯法的事,不可以做。
我聽過一個大學新聞系老師講起學生對港獨的態度。她引述她一個學生話:過去有部分同學在學校宣傳港獨,其他同學即使不同意,也只會遠遠地走開,不會出聲。同學不想出聲,是因為怕成為眾矢之的,淪為被針對的對象。
她的學生認為今次中大內地女生撕海報事件的重要性是在於,首次有學生走出來,公然反對港獨主張。當我們見到事情明顯是錯時,如果不同意,就應該企出來反對。否則沉默的大多數,就會被其他人代表了。
盧永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