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專員張永春指,會向法務部門提議研究修改追溯期時效。
廉署昨日下午罕有地針對“路環疊石塘山建築項目的調查報告”舉行記者招待會,廉政專員張永春開場時主動回應,指是次報告所涉事件時間跨度大,最早文件為一九○三年,所涉的部門、人員及文件多,事件相對複雜,加上公佈報告後收到不少傳媒查詢,故統一開記招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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疊石塘山項目涉及違規情況包括九十年代取得土地的過程中,存在欺詐情況;工務局11年發出的街道準線圖,明顯違反行政指引規定。故坊間及傳媒關注該項目“換地放高”過程中,有沒有涉及利益輸送或刑事犯罪,有無人須要負上責任?
張永春表示,工務局發出的街道準線圖違反行政指引,相信當中存在人員行政失當、不作為或疏忽,“倘個個都盡忠職守,無可能發生這種情況”。但具體涉及哪些人物或能否追究紀律責任,應由相關監督實體依法提起紀律程序調查,並非廉署權限。
張永春表示,倘有人涉及刑事犯罪,並屬該署職權範圍內,必會依法跟進,但現階段不會透露,未到最後階段亦不會公佈。倘刑事犯罪行為屬檢察院或其他機關權限,則由其他機關跟進,廉署會配合調查。
對於11年時已不在澳,張永春表示倘涉嫌人士不在澳門,將會按與其他國家或地區的司法合作協議作出跟進。強調不論涉及人身在內地、香港或葡國,均會依法跟進。
張永春提到,現行刑法規定了追究犯罪人刑事責任的時效,追溯期為五至十年;紀律責任的追溯期最短三年。倘犯罪已過法定的追訴時效,則不能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責任。但追溯期並非硬性規定,可因應中間情節而中斷時效,故廉署查案不會因為追溯期而不查。對於“查完已過追溯期”問題,會向法務部門提議修法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