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民連主席吳文遠,涉嫌於2016年透過電台節目及社交平台等渠道,向公眾披露前民政事務局常任秘書長馮程淑儀為廉署受調查人身份等資料,遭廉署控其3項披露受調查人身份等罪名。吳文遠今日被裁定所有罪名成立,要還柙監房至本月28日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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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歲的吳文遠被指於前年4月5日至5月24日期間,明知或懷疑廉署正就有人涉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II部所訂明的罪行作調查,經Facebook披露馮程淑儀是廉署調查目標,又透過包括港台在內的媒體,以及Facebook、Twitter和Instagram披露他會以投訴人身份錄口供。
整件事的緣起是傳媒爆出馮程淑儀及其丈夫馮永業的買樓事件後,吳文遠去廉署投訴,然後再利用廉署回覆他的資料,向公眾披露馮程淑儀是受調查對象的身份。
鄭念慈裁判官認為吳文遠的披露與公眾利益無關,故不構成合理辯解。
裁判官解釋,涉案條例是用以確保執法機關能有效作出調查、受查人士不會匿藏資產或毀滅證據,以及保障受查人士的聲譽。鄭官認為吳文遠的披露目的是提高自己的知名度。
鄭官引述吳當日如何圖文並茂地於社交媒體上載發文「早幾日有成千個人提醒小弟話我知名度低,係時候自己推下自己個page」,指不接納吳辯稱只是在嘲諷。
金牙大狀話, 反對派過去喜歡利用傳媒披露的公眾人物資料,向廉署投訴,然後自己再利用廉署回覆的材料爆料,再狙擊公眾人物。此案之後,確認爆料會被起訴定罪,相信呢一招以後好難再用。
Ari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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