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前有讀者問我,「黃毓民在立法會掟杯上訴得值, 我將來可否在法庭上向法官掟杯?只要法官氣定神閒唔識驚, 我就無罪?」這些問題「太深」,我不太懂回答,以免有煽動之嫌。
整件事緣起於前立法會前議員黃毓民在2014年7月行政長官答問 會中,向當時的行政長官梁振英擲玻璃杯,在2016年被判普通襲 擊罪成入獄2星期,事後黃毓民上訴。高院在上周四頒下判辭, 判黃毓民上訴得直,定罪及刑期皆獲撤銷。
處理上訴的高院法官張慧玲在判辭中指出, 黃毓民擲玻璃杯事出突然, 梁振英身後突然傳來他聲稱是比較大力的撞擊聲,張官質疑,「 為何梁振英不立刻回頭觀望究竟是什麼東西引致有撞擊聲呢?」 張官認為,梁振英當場表現並非如他作供時所言:「freeze咗 」,而是他看來確是「氣定神閒」。張官直言,「 有關片段並不支持梁振英聲稱他聽到較大力的撞擊聲而感到震驚, 以及他擔心有否受傷的證言。」
張官又認為,原審裁判官未有充份考慮黃毓民過往有議會抗爭記錄, 「本席認為在作出考慮時, 不能單單看上訴人拋出一隻玻璃水杯此行為, 法庭須考慮上訴人的議員身份及他一向的行徑:即曾在不同場合『 掟』蕉、『搶』文件等等(雖然本席絕不認同上訴人此等行徑)。 法庭亦須考慮水杯是向哪方向拋擲?距離梁振英有多遠等等情況, 來決定控方是否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 證明黃毓民當時是罔顧梁振英會否憂慮他會當場遭受即時非法武力。 」張官的結論是證供證據不足夠支持普通襲擊罪的犯罪行為, 亦不足夠支持普通襲擊罪的犯罪意圖。
當一般市民在電視畫面清楚見到黃毓民向梁振英掟杯, 覺得掟玻璃杯相當危險,認為這是襲擊行為, 但法庭卻因為梁振英氣定神閒及黃毓民有抗爭記錄, 故判定這並非襲擊,這的確違反了一般人的常識。
或許可以用一個金牙大狀拗法律的角度,理解法官為何如此判案。 法官認為黃毓民掟出去的水杯距離梁振英較遠, 梁不會受傷其實不驚,所以無襲擊的犯罪行為。 而黃毓民掟慣東西抗議,掟杯只為抗議,亦無襲擊之犯罪意圖。
問題是過去法庭不是這樣判案。學民思潮召集人黃之鋒2014年1 1月在法院外被擲雞蛋,兩名「掟雞蛋」男子初時承認普通襲擊罪, 並被罰款3000元,其後律政司認為判刑過輕,提出覆核刑期,2 015年11月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改判兩人即時監禁兩星。 雖然辯方指佔領運動影響二人收入所以表達不滿,請求判處緩刑, 但裁判官指此原因不能作例外理由,縱使對黃不滿, 但暴力表達方式並不合適。為了防止重轁覆轍而考慮判監禁, 最終改判二人即時監禁2星期。在此案中,被告有抗議的動機, 仍無阻法庭判定他們有襲擊的犯罪意圖。
另一宗案件是壹傳媒集團前主席黎智英於2014年佔中期間, 在金鐘佔領區內遭人潑豬內臟及糞便等髒物,3名涉案男子在201 6年5月裁定襲擊黎智英及2名「佔中糾察」共3項普通襲擊罪成, 分別遭判監9至18個星期不等。裁判官判刑時指該案案情嚴重, 雖然黎智英聲稱無受傷拒絕送院, 但現場片段顯示被告至少兩次投擲汚物,有人更負責拍攝, 明顯是想羞辱黎智英,對黎造成心理影響,更在眾目睽睽下犯案, 可謂目無法紀。這宗案件顯示受害人無受傷無震驚, 亦無損事件的嚴重性,而在「眾目睽睽下犯案」特別嚴重, 黃毓民在電視直播眾目睽睽下,向特首梁振英擲杯, 明顯是想羞辱他,為何不是襲擊行為?
法庭在不同對象之下,判案標準大異, 掟出難以令人受傷的雞蛋豬雜有罪,掟更危險的水杯無罪, 客觀上助長暴力歪風。無論針對泛民也好,針對梁振英也好, 法庭判案標準亦應一致,才能彰顯法庭並無政治偏見。
盧永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