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吹毛求疵的漣漪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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吹毛求疵的漣漪效應

2018年10月02日 19:55 最後更新:20:29

上星期我到西九高鐵站參觀,雖然只是平日,但站內人流頗多。我記得2010年前到廣州高鐵站廣州南站初開通時,情況冷冷清清,最近再到廣州南站,已經人頭湧湧。

現時西九高鐵站的情況,基本上可以用「旺場」來形容,不過,我們在香港媒體上看到的報道,卻不是這樣,有不少媒體質疑高鐵的人流,說政府本來估計每天人流有10萬人次,後來降到8萬,但開通後正常日子每天只有約4萬多人次,就算是國慶假期高峰期,也只有7.8萬人次,也未到政府預計的數字。

但港鐵主席馬時亨卻對香港高鐵的前景看得很樂觀,說可以打賭,7至10年後,市民不是批評香港高鐵站太大,而是太小,因為香港高鐵站只有15條車軌,相對國內的轉車大站,例如深圳北站,就有28條車軌,香港高鐵站的規模不算大。他說,10年後可能會反過來批評香港高鐵站規模不夠大,規劃時並無遠見。

看新機場的歷史也是這樣,新機開幕時,非常混亂。初時每年使用量只有4000幾萬的人流,到2003年沙士時,更跌到2000幾萬人流的低位。新機場啟用之初,也有很多人不看好新機場,但機場現時每年已有7千幾萬的人流,機場已經不敷應用,需要興建第3條跑道。香港興建基建的往績,大多不是太激進,而是太保守。至於講到擔心香港在西九興建高鐵站會蝕錢,這方面更不用擔心,因為高鐵龍旁邊有幾塊地皮,西九站帶動人流,光是賣地,政府已可收回過千億元,西九不是一盤蝕本生意。

其實,要批評的話,什麼事情都可以批評一番,況且,批中了,可以威威;批錯了,拍拍屁股就可以了事,沒有什麼成本,最難的是要從營運者的角度出發,提出建設性的批評和意見。現實上很多人都忽略了批評會產生漣漪效應,社會要付出成本。就以西九高鐵站的內地管轄區為例,區內本來設置了很多商舖位置,但卻沒有食肆。港鐵亦不斷提醒乘客,進入禁區之後便不能購買食物,要吃東西的話,就要自攜,結果很不方便。

進站後的內地管轄區有舖位無食肆

進站後的內地管轄區有舖位無食肆

理論上,在這個區域內開設食肆,既可方便乘客,又應該有利可圖,為何內地不出租商舖予人搞食肆呢?看似簡單的問題,只從內地政府的角度去想一想,就知疑慮所在。第一、開辦食肆會有收入,到時又會有人跑出來說內地租用香港土地賺大錢;第二、內地管轄區內的食肆萬一衛生出現問題,有食客食物中毒入院,又會被批評是因為內地管轄,管理不嚴所導致,就算那家食肆由港人經營,內地也會變成箭靶。所以,最好的處理方式就是「唔做嘢」,不搞就不會有批評。但客觀上就做成旅客的不便,部份旅客要空著肚子候車,這就是事事批評帶來的社會代價。

另外,也可以講講行李尺寸的規定,內地高鐵有行李尺寸的規定,每件行李的長闊高相加,不能超過130厘米,每名成人行李總計不能超過20公斤。有傳媒刻意「捉鬼」,到現場看高鐵會否嚴格執行行李尺寸的規定,超過尺寸規定的行李是否不讓帶上車。高鐵中人私底下說,規則是這樣,但在不影響安全的情況下,本來未必會百份百執行,但在傳媒的放大鏡下,大家唯有「揸正來做」,結果便犧牲了乘客的便利。

營運這樣大型的交通基建,剛啟用時沒有出現重大披漏,其實已經非常難得。然而,整個社會還是抱怨的人多,讚譽的人少,不是提出建制性意見,抱怨太多,有時就要付出付價。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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掟杯無罪 助長暴力歪風

 

早前有讀者問我,「黃毓民在立法會掟杯上訴得值, 我將來可否在法庭上向法官掟杯?只要法官氣定神閒唔識驚, 我就無罪?」這些問題「太深」,我不太懂回答,以免有煽動之嫌。

整件事緣起於前立法會前議員黃毓民在2014年7月行政長官答問 會中,向當時的行政長官梁振英擲玻璃杯,在2016年被判普通襲 擊罪成入獄2星期,事後黃毓民上訴。高院在上周四頒下判辭, 判黃毓民上訴得直,定罪及刑期皆獲撤銷。

處理上訴的高院法官張慧玲在判辭中指出, 黃毓民擲玻璃杯事出突然, 梁振英身後突然傳來他聲稱是比較大力的撞擊聲,張官質疑,「 為何梁振英不立刻回頭觀望究竟是什麼東西引致有撞擊聲呢?」 張官認為,梁振英當場表現並非如他作供時所言:「freeze咗 」,而是他看來確是「氣定神閒」。張官直言,「 有關片段並不支持梁振英聲稱他聽到較大力的撞擊聲而感到震驚, 以及他擔心有否受傷的證言。」

張官又認為,原審裁判官未有充份考慮黃毓民過往有議會抗爭記錄, 「本席認為在作出考慮時, 不能單單看上訴人拋出一隻玻璃水杯此行為, 法庭須考慮上訴人的議員身份及他一向的行徑:即曾在不同場合『 掟』蕉、『搶』文件等等(雖然本席絕不認同上訴人此等行徑)。 法庭亦須考慮水杯是向哪方向拋擲?距離梁振英有多遠等等情況, 來決定控方是否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 證明黃毓民當時是罔顧梁振英會否憂慮他會當場遭受即時非法武力。 」張官的結論是證供證據不足夠支持普通襲擊罪的犯罪行為, 亦不足夠支持普通襲擊罪的犯罪意圖。

當一般市民在電視畫面清楚見到黃毓民向梁振英掟杯, 覺得掟玻璃杯相當危險,認為這是襲擊行為, 但法庭卻因為梁振英氣定神閒及黃毓民有抗爭記錄, 故判定這並非襲擊,這的確違反了一般人的常識。

或許可以用一個金牙大狀拗法律的角度,理解法官為何如此判案。 法官認為黃毓民掟出去的水杯距離梁振英較遠, 梁不會受傷其實不驚,所以無襲擊的犯罪行為。 而黃毓民掟慣東西抗議,掟杯只為抗議,亦無襲擊之犯罪意圖。

問題是過去法庭不是這樣判案。學民思潮召集人黃之鋒2014年1 1月在法院外被擲雞蛋,兩名「掟雞蛋」男子初時承認普通襲擊罪, 並被罰款3000元,其後律政司認為判刑過輕,提出覆核刑期,2 015年11月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改判兩人即時監禁兩星。 雖然辯方指佔領運動影響二人收入所以表達不滿,請求判處緩刑, 但裁判官指此原因不能作例外理由,縱使對黃不滿, 但暴力表達方式並不合適。為了防止重轁覆轍而考慮判監禁, 最終改判二人即時監禁2星期。在此案中,被告有抗議的動機, 仍無阻法庭判定他們有襲擊的犯罪意圖。

另一宗案件是壹傳媒集團前主席黎智英於2014年佔中期間, 在金鐘佔領區內遭人潑豬內臟及糞便等髒物,3名涉案男子在201 6年5月裁定襲擊黎智英及2名「佔中糾察」共3項普通襲擊罪成, 分別遭判監9至18個星期不等。裁判官判刑時指該案案情嚴重, 雖然黎智英聲稱無受傷拒絕送院, 但現場片段顯示被告至少兩次投擲汚物,有人更負責拍攝, 明顯是想羞辱黎智英,對黎造成心理影響,更在眾目睽睽下犯案, 可謂目無法紀。這宗案件顯示受害人無受傷無震驚, 亦無損事件的嚴重性,而在「眾目睽睽下犯案」特別嚴重, 黃毓民在電視直播眾目睽睽下,向特首梁振英擲杯, 明顯是想羞辱他,為何不是襲擊行為?

法庭在不同對象之下,判案標準大異, 掟出難以令人受傷的雞蛋豬雜有罪,掟更危險的水杯無罪, 客觀上助長暴力歪風。無論針對泛民也好,針對梁振英也好, 法庭判案標準亦應一致,才能彰顯法庭並無政治偏見。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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