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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局 : 梁振英脫罪 曾蔭權案陳志雲案可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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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局 : 梁振英脫罪 曾蔭權案陳志雲案可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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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局 : 梁振英脫罪 曾蔭權案陳志雲案可參考

2018年12月13日 12:25 最後更新:12:52

律政司及廉政公署昨日公布決定,前特首梁振英的UGL案,因證據不足,決定終止調查。後來律政司發表聲明,對案中兩個關鍵作出解釋。

梁振英

梁振英

首先是梁振英與澳洲公司UGL簽訂協議,收400萬鎊款項,是否違反他當時所屬的戴德梁行的利益。律政司稱,當時與收購者UGL簽約,承諾不作競爭、不作挖角,而戴德梁行當時財政困難,梁振英與UGL的談判,符合戴德梁行的利益,因此,以《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針對代理人收受利益的罪名,並無合理機會令梁振英定罪。

此外,有關梁振英並未就UGL提供款項的協議,向有關方面申報利益。律政司就說,由於法例並無規定作為特首的梁振英要申報,而他的決定亦無利益衝突,所以不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

金牙大狀拆局,說前特首曾蔭權案陳志雲案可作參考,陳志雲案在終審法院獲得終極勝訴,終院釐清了《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有關代理人收受利益的定義,須證明代理人收受利益對公司不利。

在UGL案中,UGL是戴德梁行的收購者,梁振英則是當時戴德梁行亞洲區主要負責人,若梁振英不同意收購,並拉隊另設公司,戴德梁行將因而失去原來的生意份額,也令UGL缺乏收購戴德梁行的興趣,所以梁振英與UGL簽訂不競爭協議,不單沒有對戴德梁行不利,相反對戴德梁行有利,因可促成戴德梁行被UGL收購,該項收購也符合當時陷入財政困難的戴德梁行的利益。

至於有關梁振英沒有申報曾收該筆款項是否觸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他與曾蔭權都是行政長官,按法例他們無義務作申報。但若決策時涉及利益衝突,則可能是例外。

在曾蔭權案中,曾蔭權在大量不相關的事情上都作利益申報,但出席行政會議,審議數碼電台發牌事項的時候,他就沒有申報自己租用牌照申請人黃楚標的住宅,所以曾蔭權是涉及相當具體的決策。

由於UGL在港並無什麼生意,行政會議也沒有審議過UGL有明顯利益的合約,所以梁振英並無申報,也不跌入「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的範疇。

總的來說,整件事好像講得梁振英收受了UGL很大筆的利益,其實合約性質相當清楚,是大公司主要行政人員離職的時候的不競爭安排,UGL與梁振英簽訂協議的目的,並不是要在香港做甚麼生意,或得到梁振英的幫助,只是制止梁振英拉隊走人,與UGL搶生意,因此說梁振英是貪污或公職人員行為失當,這種講法就過了火位。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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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時亨作供揭炒人謎底

 

沙中調查聆訊兩個月,主席馬時亨押軸登場,披露不少細節,當中最堅料當然是爆出連串消息後點樣查根問底與及和特首林鄭月娥的會面。據馬主席透露,剪鋼筋事件曝光後,雖然搞到好大件事,但政府一直無要求炒人,直至報告出錯,他及官員都表示非常震驚,其後特首和他見面,表明對港鐵管理項目的團隊完全失去信,馬時亨以自己曾經在政府工作多年的經驗,明白「政府可以容忍無能力的人,但就不能容忍不準確的報告」,於是召開了董事會,按公司管治程序問責炒人。

馬時亨今次出席聆訊,委員會律師問得非常詳細,幾個事件的關鍵點都問得很仔細,包括公眾最關心的螺絲頭數目。馬時亨在港鐵向政府提交報告前,特地查問當中提及23500個螺絲帽數目是否準確,當時沙中綫土木工程總經理胡宏利向他出示文件,聲稱是地盤紀錄,確認數目正確,因此當他七月底得知報告出錯時感到震驚及失望。後來他驚聞報告失準,又查問負責工程的黄唯銘,黃唯銘以時間太急作出解釋時,他好坦白咁反問對方公眾會不會接受這個解釋呢?

港鐵在八月份要求管理團隊呈辭,一度惹起爭議,他在聆訊指開炒人謎底。雖然剪鋼筋風波在7月份愈演愈烈,但無論港鐵或政府都只是全力應對,無諗過炒人,直至發現報告出錯,林鄭在8月份才明確表態對團隊不信任。馬時亨在得知特首的想法後即時依照企業管治程序, 召開港鐵特別董事局,因為「呢啲事唔應該由大股東決定」。翌日的董事會,陳帆覆述特首對事件的看法。馬時亨就話,雖然覺得政府態度不易改變,但港鐵董事局並非橡皮圖章,董事局成員亦關注為何報告會出錯。馬時亨當時仲提出自己的看法,認為胡宏利及黃唯銘對工程參與較多,李子文則參與較少,但李身為項目的總經理亦需負責。會上對梁國權的去留亦有討論。最終董事局投票一致決定解僱除梁國權外的其餘4人,當中黃唯銘已於會議當日凌晨主動請辭。

常言道,一次不足、百次不用,港鐵點解炒人,並非不容許下屬犯錯或者要缷鑊,答案正在這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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