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Facebook Feature Image

拆局 : 梁振英脫罪 曾蔭權案陳志雲案可參考

博客文章

拆局 : 梁振英脫罪 曾蔭權案陳志雲案可參考
博客文章

博客文章

拆局 : 梁振英脫罪 曾蔭權案陳志雲案可參考

2018年12月13日 12:25 最後更新:12:52

律政司及廉政公署昨日公布決定,前特首梁振英的UGL案,因證據不足,決定終止調查。後來律政司發表聲明,對案中兩個關鍵作出解釋。

梁振英

梁振英

首先是梁振英與澳洲公司UGL簽訂協議,收400萬鎊款項,是否違反他當時所屬的戴德梁行的利益。律政司稱,當時與收購者UGL簽約,承諾不作競爭、不作挖角,而戴德梁行當時財政困難,梁振英與UGL的談判,符合戴德梁行的利益,因此,以《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針對代理人收受利益的罪名,並無合理機會令梁振英定罪。

此外,有關梁振英並未就UGL提供款項的協議,向有關方面申報利益。律政司就說,由於法例並無規定作為特首的梁振英要申報,而他的決定亦無利益衝突,所以不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

金牙大狀拆局,說前特首曾蔭權案陳志雲案可作參考,陳志雲案在終審法院獲得終極勝訴,終院釐清了《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有關代理人收受利益的定義,須證明代理人收受利益對公司不利。

在UGL案中,UGL是戴德梁行的收購者,梁振英則是當時戴德梁行亞洲區主要負責人,若梁振英不同意收購,並拉隊另設公司,戴德梁行將因而失去原來的生意份額,也令UGL缺乏收購戴德梁行的興趣,所以梁振英與UGL簽訂不競爭協議,不單沒有對戴德梁行不利,相反對戴德梁行有利,因可促成戴德梁行被UGL收購,該項收購也符合當時陷入財政困難的戴德梁行的利益。

至於有關梁振英沒有申報曾收該筆款項是否觸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他與曾蔭權都是行政長官,按法例他們無義務作申報。但若決策時涉及利益衝突,則可能是例外。

在曾蔭權案中,曾蔭權在大量不相關的事情上都作利益申報,但出席行政會議,審議數碼電台發牌事項的時候,他就沒有申報自己租用牌照申請人黃楚標的住宅,所以曾蔭權是涉及相當具體的決策。

由於UGL在港並無什麼生意,行政會議也沒有審議過UGL有明顯利益的合約,所以梁振英並無申報,也不跌入「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的範疇。

總的來說,整件事好像講得梁振英收受了UGL很大筆的利益,其實合約性質相當清楚,是大公司主要行政人員離職的時候的不競爭安排,UGL與梁振英簽訂協議的目的,並不是要在香港做甚麼生意,或得到梁振英的幫助,只是制止梁振英拉隊走人,與UGL搶生意,因此說梁振英是貪污或公職人員行為失當,這種講法就過了火位。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往下看更多文章

特首政策組外判研究多數公開 高人:多做研究比拍腦袋決策好

2024年04月16日 21:50 最後更新:22:35

立法會今天(4月16日)召開的財委會特別會議,會上選委會界別議員江玉歡及工聯會梁子穎均關注,特首政策組進行的研究不對外公開的做法,認為並非所有報告都不能公開,除了一些敏感話題報告外的成果理應公開,對香港市民或企業也有幫助。江玉歡又指,一些研究如旅遊巴泊位的研究用了90多萬元去做報告,做完研究但仍有旅遊巴擾民的問題。

高人話,外界或許有點誤解,以為特首政策組的研究都是保密的,其實並非如此。特首政策組一年外判的研究費用2000多萬元,當中很多研究是公開的。他們選題時也有和政策局溝通,確保做出來的研究政策局能用得著。

高人形容,政府決策前多做研究,了解情況,然後才作出決定,比拍腦袋決策科學得多。但事實上不能說做了一個旅遊巴泊位研究就馬上可以解決相關問題,但做了研究可以讓政策局有更多數據和科學分析,以供參照。

他說,特首政策組有部分研究不公開,涉及費用大約1000多萬,包括就不同問題做的民調,以及其他合約研究,保密的研究有兩大類,主要是和施政報告相關的前期研究,以及就政府內部醖釀中的政策作研究,例如了解外界有無其他可行的政策選項,或者作為「紅隊」,挑戰現有構思中的政策,找出其中漏洞。由於這些研究和政府即將推出的政策緊密關連,故有保密的需要。

高人分析,特首政策組的預算和過去差不多,但本屆政府謀劃的新項目很多,涉及眾多未來的規劃,以有限資源完成更多工作,協助政府作科學決策,殊非易事。

你 或 有 興 趣 的 文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