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及廉政公署昨日公布決定,前特首梁振英的UGL案,因證據不足,決定終止調查。後來律政司發表聲明,對案中兩個關鍵作出解釋。
首先是梁振英與澳洲公司UGL簽訂協議,收400萬鎊款項,是否違反他當時所屬的戴德梁行的利益。律政司稱,當時與收購者UGL簽約,承諾不作競爭、不作挖角,而戴德梁行當時財政困難,梁振英與UGL的談判,符合戴德梁行的利益,因此,以《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針對代理人收受利益的罪名,並無合理機會令梁振英定罪。
此外,有關梁振英並未就UGL提供款項的協議,向有關方面申報利益。律政司就說,由於法例並無規定作為特首的梁振英要申報,而他的決定亦無利益衝突,所以不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
金牙大狀拆局,說前特首曾蔭權案陳志雲案可作參考,陳志雲案在終審法院獲得終極勝訴,終院釐清了《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有關代理人收受利益的定義,須證明代理人收受利益對公司不利。
在UGL案中,UGL是戴德梁行的收購者,梁振英則是當時戴德梁行亞洲區主要負責人,若梁振英不同意收購,並拉隊另設公司,戴德梁行將因而失去原來的生意份額,也令UGL缺乏收購戴德梁行的興趣,所以梁振英與UGL簽訂不競爭協議,不單沒有對戴德梁行不利,相反對戴德梁行有利,因可促成戴德梁行被UGL收購,該項收購也符合當時陷入財政困難的戴德梁行的利益。
至於有關梁振英沒有申報曾收該筆款項是否觸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他與曾蔭權都是行政長官,按法例他們無義務作申報。但若決策時涉及利益衝突,則可能是例外。
在曾蔭權案中,曾蔭權在大量不相關的事情上都作利益申報,但出席行政會議,審議數碼電台發牌事項的時候,他就沒有申報自己租用牌照申請人黃楚標的住宅,所以曾蔭權是涉及相當具體的決策。
由於UGL在港並無什麼生意,行政會議也沒有審議過UGL有明顯利益的合約,所以梁振英並無申報,也不跌入「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的範疇。
總的來說,整件事好像講得梁振英收受了UGL很大筆的利益,其實合約性質相當清楚,是大公司主要行政人員離職的時候的不競爭安排,UGL與梁振英簽訂協議的目的,並不是要在香港做甚麼生意,或得到梁振英的幫助,只是制止梁振英拉隊走人,與UGL搶生意,因此說梁振英是貪污或公職人員行為失當,這種講法就過了火位。
Ari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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