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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若驊澄清重要守則 外界誤以為凡涉政治人物都要問大狀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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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若驊澄清重要守則  外界誤以為凡涉政治人物都要問大狀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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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若驊澄清重要守則 外界誤以為凡涉政治人物都要問大狀意見

2018年12月26日 15:28 最後更新:15:34

前特首梁振英UGL事件,律政司以證據不足為由決定不提起訴,引起政界關注。外遊回港的律政司司長鄭若驊一落機就見記者。

聽完鄭司長的講話,政壇高人話留意到,鄭司長回應了事件的一個爭論焦點,指律政司沒有尋求外面的法律意見時,澄清咗一個重要觀點,鄭司長話:為何一定要尋求外面法律意見,如果我們可以按法律,能夠作一個是否檢控決定,而我們無利益衝突,我們為何要「卸膞」呢?我們係有擔當有責任按照法律作出檢控(與否)的決定。

高人話,律政司的一個重要責任,就係要按照佢哋專業意見,就是否檢控作出決定,一般只會在兩個情形下會尋求外面的法律意見,一係事件涉及律政司本身,就有明顯利益衝突,例如鄭若驊住宅的僭建風波,所以會邀請了外面的大狀提供意見;二係內部有不同意見,不能確定能否有合理機會入罪,講得白一啲,就係有冇把握告得入,律政司內不能確定時,才會尋求外面法律意見,等於聽聽負責打官司的大狀意見。

高人認為,近年的一些涉及前高官的案件,律政司不時有問外面的意見,令外界有一種誤解,以為凡涉及政治人物的案件,都一定要問外面大狀的意見,其實律政司的工作就係睇晒證據後,檢視案件有冇合理機會入罪,即係有冇得打,自行作出是否檢控的決定。不是外界現時的印象那般,一定要尋求外面法律意見。

高人話正如鄭司長所講,不要將法律問題政治化。高人認為,律政司一向按法律作出判斷,如果因為涉及人士的背景和地位,或作出是否檢控後引來一些政治後果,就要特別處理事件,如果這樣做,反而係政治干預了律政司的工作。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著名涼果店「么鳳」家族成員朱偉坤(62歲),上周四(20日)與人妻女友在酒店殉情案,峰迴路轉,消息指警方追查後發現男死者未有尋死意圖,雖然早前被揭發與涉案女子張X瓊(59歲)發展婚外情,但獲家人體諒,並打算與張女提分手。而在房間發現的烈酒、藥物及利刀等均由張女預先帶來,驗屍證實死者曾飲用含藥物飲品,並於凌晨死亡後,女友仍可上網帖文及更換頭像,兩人服藥時間有異,疑點重重。

最後獲救張女被控一項謀殺罪,於明日(26日)在東區法院提堂。她不准保釋,須扣押東區醫院羈留病房渡聖誕。

涉案男女。

涉案男女。

金牙大狀話,在1967年通過的《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3A條明確訂定,自殺不再是刑事罪行。但兩種涉及「自殺」的行為則觸犯刑法:(1)因自殺協定(suicide pact)而誤殺;(2)協助或教唆另一人自殺,可處監禁14年(《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3B條)。

在現實世界中,兩人自殺結果可能是兩人齊死、一死一活、兩人齊活。兩人齊死無人可以再告,但若有一人或兩人存活,警方就要考慮有無人觸犯法例。

1. 先講第一個罪行︰因自殺協定而誤殺。《殺人罪行條例》第5(1)條規定,自殺協定的存活者等同觸犯誤殺罪,最高可處終身監禁。「自殺協定」是指「兩個或多於兩個的人所作的共同協議,其目的為造成所有訂立協議的人的死亡,不論協議內容是否由訂立協議的人各自結束自己的生命」。

十二少和如花的自殺協定,令十二少觸犯了誤殺罪。

十二少和如花的自殺協定,令十二少觸犯了誤殺罪。

最典型的情況是兩人達成自殺協定,但其中一人最後一刻怕死退出了,就可能被控誤殺。

在電影《胭脂扣》中,如花與十二少相約尋死,如花依約吞食鴉片,殉情自盡,但十二少最後卻貪生怕死,背棄盟誓,存活世上。按現今法律,如花自殺並無犯罪,但活下來的十二少則因為自殺協定觸犯了誤殺罪。

現實的例子是「盲亨」詹昌盛的16歲女兒詹詠嵐,在2016年被發現浮屍大海,其男友今年9月在高院承認誤殺罪,指兩人有自殺協定,在青衣南橋相擁跳海,但男友因著了羽絨褸浮起獲救,最後法庭判被告入獄4年。

2. 第二種罪行協助或教唆另一人自殺,可處監禁14年。若兩人一起有自殺協定自殺,最後同時獲救,由於沒有人死亡,就不能控告誤殺罪(因為沒有人被殺)。

今年10月一對均患有抑鬱症同居男女,在坪洲公屋單位燒炭自殺,後來女方的母親知道消息報警,將兩人救出,男事主昏迷送院搶救,最後42歲女被告孔佩賢,被控一項協助及教唆他人自殺罪。

3. 謀殺。但如今個案,警方懷疑涉案男女根本無自殺協定,男方根本不是想共赴黃泉,而是涉嫌被人毒殺。至於女方後來是否自殺,就無關宏旨了,關鍵在於男方究竟是自殺還是被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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