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特首林鄭月娥在禮賓府辦新春酒會,政府高層及政商界猛人都到場,在其中一個小圈子口水局中,有立法會高人、地政高官及傳媒老總,港府正計劃把「明日大嶼」前期顧問硏究的撥款申請提交立法會,有人問立法會高人,這項申請能否通過?
高人哈哈大笑,叫地政高官不如去眾籌。高官反彈說: 「明日大嶼合共涉資5000億,點眾籌呀? 」
高人繼續發揮其眾籌理論,指有人說明日大嶼「倒錢落海」,他絕對不認同,說若可以承包政府眾籌,收0.1%佣金,都發達了。即使5000億都可以眾籌,眾籌完成後,交七成土地給政府,參與眾籌的出資者,只保留三成土地,也絕對有得做。
起初以為立法會高人只是講笑,但聽上去話中有骨,即整個明日大嶼1700公頃土地的填海價值,遠高於政府5000億元的投入,以5000億可以佔三成土地計,整項計劃價值是1.67萬億元。
其實建制派一直有種講法,指反對派說明日大嶼計劃是倒錢落海,但講經濟效益去計數,一直不是反對派的強項,5000億只是政府的支出,完全未談及未來旳賣地及賣樓的巨額收入,政府也不想太突出這條數,以免被指填海是為了賺錢。但若說明日大嶼倒錢落海,是蝕本生意,這說法就肯定錯漏百出了。
Ari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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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暫委特委裁判官何麗明,在農曆年三十晚(2月4日)根據《裁判官條例》簽發拘捕令,通緝執業大律師梁耀祥(Kelvin)歸案,有關通緝手令踏入豬年前送到律政司刑事檢控科,至今尚未執行手令拉人。
一般人都覺得很奇怪,為甚麼法庭可以直接簽發拘捕令拉人,不是警察及律政司才可以進行拘捕的嗎? 原來按裁判官條例,法庭可以這樣做,主要是針對向裁判官使用言語暴力的的人,裁判官可以循簡易治罪條例,判處第三級罰款及監禁六個月。不過現實上法庭無執行機構,要靠律政司和警方去執行。
對於這案件,先要了解整件事的來龍去脈,事緣一名南亞裔女途人馬路時被的士撞倒,途人受了傷,警方並無檢控的士司機,反而檢控這位女士疏忽過馬路,她不認罪,自聘大狀打官司,於是進行審訊。雙方都認真打官司,辯方主要論據是的士司機超速,控方則指控被告亂過馬路,各自聘請專家證人支持自己的觀點。
案件審訊持續了一段時間,拖這麼久的另一主要原因,是辯方大律師梁耀祥,與暫委裁判官何麗明,在審訊時經常針鋒相對,很多論點都辯論了很長時間,梁大狀甚至公然在庭上質問何官:「Are you insane?」(你係唔係癲咗?)
先不論兩人爭拗的對錯,大狀這樣在庭上罵法官insane,法官已可即時指大狀藐視法庭,並建議律政司起訴,但這樣做會有副作用,就是原來的審訊會中止,因被告沒有了大狀做代表,可能不能繼續審案。
到了上周一,梁大狀沒有出庭,透過事務律師對何官說,收不到被告指示,於是撤出本案,這是重要的變化,由於梁大狀不再代表被告,何官遂馬上告他藐視法庭,並簽發通緝令,要通緝他歸案。
金牙大狀說,即使裁判官簽發拘捕令,仍須律政司刑事檢控科執行手令拉人,但刑事檢控科未作這行動,最後刑事檢控科會否拉人,將反映誰是誰非的判斷。
法庭的爭拗,有時涉及意氣,但大狀在庭上要重法官,如今去罵法官insane,大狀就比較蝕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