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Facebook Feature Image

「港人港罪港審」 以子之矛攻子之盾

博客文章

「港人港罪港審」  以子之矛攻子之盾
博客文章

博客文章

「港人港罪港審」 以子之矛攻子之盾

2019年05月22日 18:15 最後更新:05月23日 22:01

逃犯條例爭議未息,國務院港澳辦主任張曉明日前在北京會見香港福建社團聯會的時候,詳細解釋了有關移交逃犯的法律問題,並提出「港人港罪港審」的概念,甚有新意。

張曉明指出,透過逃犯條例移交內審訊的,有三種人。第一種是在內地涉嫌犯罪、逃到香港的內地人;第二種是在香港涉嫌犯罪的香港人,他們只接受香港法律的審判,不會移交內地,港人根本不用擔心。第三種是涉嫌在內地犯罪,逃回香港的香港人,從法律角度而言,應該移交。而逃犯條例目前保留的37項罪行,根本沒有涉及言論自由、新聞自由、出版自由、學術研究自由等範圍,對於工商界,只針對嚴重的經濟和金融犯罪。至於在香港涉嫌犯罪的港人(上述第二種人),只會以香港的法律審判,不會移交內地,香港人完全不用擔心。他認為目前香港社會的擔憂和恐懼,都是基於反對派的造謠和煽動,諸如「人人都可能被移交」的說法,稍懂法律的人,都會知道根本就是謊言。

移交逃犯這樣複雜的法律問題,一般人都不會深究,只是道聽途說,人云亦云。反對派將之宣傳為「所有香港人都可能是逃犯」,會將市民「送中」,搞到人心惶惶,甚至有人以為將來在香港罵共產黨,都可能被移交去大陸。反對派然後提出「港人港審」的概念,說港人犯罪,應該在香港審理,乍聽之下,亦好像順理成章。

今次張曉明便借反對派的「港人港審」概念,提出「港人港罪港審」 的新講法,只略略修改了對方的提法,就澄清了很複雜的法律問題,亦釋除了香港人的疑慮。「港人港罪港審」的講法有幾重意思:

第一是讓公眾聚焦在「港罪」兩字上面,點明港罪港審,港人在香港犯了罪,只會在香港審理,不會移交內地,即使在港觸犯政治罪行,由於是在香港犯法,也不會移交內地。當加上了「港罪」兩字,基本上99.9%的港人都會排除在移交內地的範圍之外,剩下的只會是那些在內地觸犯了刑期超過三年的罪行、逃回香港的港人。

第二是政客大多只犯港罪。香港的反對派政客,除了當中較溫和的人,絕大部份都不會回內地,就算想回內地觸犯內地的法律也辦不到,要犯罪,也只能夠犯「港罪」,也不可能會被移交內地。

第三是提出了「屬地原則」的問題。香港所行的普通法有屬地原則,即當地法庭只能夠處理在當地觸犯的罪行,不能夠審訊在外地觸犯的罪行。這也是港人陳同佳在台灣涉嫌殺害女友後逃回香港,香港法庭亦無權處理這案件的原因。反對派提出的所謂「港人港審」,就是假若有港人在內地犯法,就算是殺人放火,都應該在香港審理,不應該交由內地法庭處理。首先,內地不會接受這種侵擾其司法管轄權的安排。其次即使內地接受這種安排,由於異地審訊,取證極度困難。在香港審理在內地犯法的港人,在客觀上等於不審理,疑犯很容易會因為證據不足而脫罪。「港人港審」根本違反了普通法的「屬地原則」。假設「港人港審」的法律通過,在通過法例之前所犯下的罪行,由於違反普通法原則,不可能有追溯權,而港人陳同佳是在此前之犯的法,本地法庭也無法審理,等如放生了陳同佳。張曉明提出「港人港罪港審」這一著相當高明,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簡單加兩個字,既解釋了很複雜的法律問題,也釋除了港人沒有必要的憂慮。

盧永雄

往下看更多文章

國安首惡定罪  法治得以伸張

 

「公義不但要能實現,而且要以人們能看見的方式實現」(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 bu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這句法治名句源於英國首席大法官休爾特勳爵(Lord Chief Justice Hewart , R v Sussex Justices Ex parte Macarthy),實踐法治要看得見,睇得到。香港法院審訊黎智英案,正好體現了這個「看得見的法治原則」。

黎智英與《蘋果日報》3間相關公司涉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經歷156日審訊,案件今日(12月15日)宣判,3名法官杜麗冰、李素蘭及李運騰一致裁定,主腦黎智英3項控罪包括一項「串謀發布煽動刊罪」罪成,另外兩項《香港國安法》之下「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罪」均罪成。這是香港首宗被定罪的「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案件。

法庭要不留合理疑點地證明黎智英進行煽動,以及勾結外國勢力;而《香港國安法》在2020年6月30日生效,禁止勾結外國勢力的行為,由於法律不能溯及生效前的行為,故要證明黎智英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仍有勾結外國勢力,才能入罪。

主審法官判詞顯示黎智英罪成有兩個關鍵要點:

1.     黎智英證供不可信。

判詞指法庭認為黎智英「作證時多處自相矛盾、前後不一、閃爍其詞和不足為信。法庭拒絕接納他的證供。」可見法庭認定黎智英是一個「大話證人」。

至於案中的主要控方證人是6名從犯證人,當中4人(即張劍虹、陳沛敏、楊清奇和周達權)於相關時間是《蘋果日報》的高層。他們各自供述黎智英密切管理和親自控制《蘋果日報》的編採方向,以至於當時負責《蘋果日報》社論及論壇版的主管楊清奇稱他們只有「鳥籠」自主。楊清奇表示自己在撰寫社論及為論壇版選稿時,會以黎智英的觀點和立場作為指引。幾位證人亦提到,黎智英在飯盒會上將自己的政治觀點告知《蘋果日報》的高層。這有助法庭判定黎智英不是一個尊重新聞自主的傳媒人,而是一個操控輿論機器的煽動者。

其餘兩名從犯證人為陳梓華和李宇軒。陳梓華供述在2019年,他嘗試協助李宇軒為「G20」團隊的國際文宣活動尋求經濟援助,以呼籲外國向中國及香港特區施加政治壓力。

判詞指「每一名控方證人均被深入盤問,但這無損他們任何一位的可信性,法庭裁定他們都是誠實可靠的證人。」法庭認定6人是「誠實證人」,故相信他們描述的案發經過。 

2.     《國安法》生效後繼續犯案。

法庭裁定「案中有大量的證據顯示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黎智英繼續表達其反中國的立場,進行請求外國實施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的活動。但他這樣做時就採用了一個較為間接和隱晦的策略,收斂了自己的激烈言辭。這點可從《蘋果日報》的社論、論壇、他自己的文章、帖文和節目中看見。

法庭基於案中的證據,裁定黎智英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前請求外國(特別是美國)實施對中國和香港特區進行制裁、封鎖的活動,在《國安法》實施後並沒有停止。即使他的請求變得含蓄和隱晦,但是他進行其活動的意圖依然如故,故裁定他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罪名成立。

如今黎智英案初步審結,法庭將考慮各被告的求情後,稍後才會判刑。按《香港國安法》第29條,觸犯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罪,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事後回看,事發後陳梓華和李宇軒意圖逃往外地,被截獲遣送回港後,願意出任從犯證人,而《蘋果日報》4名高層亦願意出任從犯證人,是案件偵查的關鍵轉折點。由於黎智英策劃的勾結外國勢力活動秘密進行,控方本來不易搜證,但有從犯證人指出事件真相,就有助建立完整的證據鏈條,對起訴有很大幫助。

從黎智英整個審訴和判決可見,香港法庭審理黎智英案,並不是速審速判,而是經歷156日審訊,讓控辯雙方證人詳細作供,各自被仔細盤問,誰講真話,誰說大話,公眾一目了然。法庭採用「看得見的法治原則」,既保障了被告的權利,也進行了公正的審訊,最後不留合理疑點地,證明黎智英罪名成立,彰顯了香港的法治。

反觀美西方,卻不斷干預香港的審訊。在黎智英案開審前夕,已有美國國會議員提出議案,要求白宮制裁多位特區政府官員、檢控官和法官,意圖恐嚇法官。在案件審訊期間,有美國國會參議院外交關係委員會議員,持續就黎智英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以及就黎的羈押安排,作出偏離事實的評論,訛稱黎智英受到虐待,干預香港司法。到美國「國會及行政當局中國委員會」近日發表「2025年報告」提及黎智英案件,亦肆意抹黑香港特區的依法執法、檢控和司法機關,向司法機構作最後施壓。

這件案件的焦點是黎智英勾結美國等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美國議員和政客就是勾結黎智英的當事人,他們惡意評論事件,妨礙香港司法公正的意圖太明顯了。

美西方對本國危害國安的案件從嚴處理。看當日美國法庭對2021年國會山騷亂案參與者、右翼組織驕傲男孩負責人塔里奧判處22年徒刑,就知道他們對煽動暴亂份子毫不手軟。但他們卻對香港類似事件說三道四,其雙重標準,令人厭惡。

香港法庭判定黎智英有罪,聞者足誡,法庭判決警告反動份子,勾結外國勢力,出賣國家,不會有好下場。

盧永雄

你 或 有 興 趣 的 文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