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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在北角被攔車襲擊 怒問:「你地點解要咁做?點解要打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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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在北角被攔車襲擊 怒問:「你地點解要咁做?點解要打我?」

2019年08月06日 11:35 最後更新:11:48

昨日示威者在多區發動不合作運動,設置路障攔路,阻止車輛通過,有司機與示威者理論及爭執,在元朗有司機被懷疑駕車衝路障後,一度被制服及捆綁雙手,其後才被鬆綁,司機趁機開車衝破路障逃走,險些釀成致命意外。另一區則發生客貨車司機在車上取斧頭下車,與示威者理論,其後示威者破壞其座駕,司機曾取斧頭追逐示威者,擾攘一輪後,司機才開車離去。

司機在路障前停車,下車與示威者理論。

司機在路障前停車,下車與示威者理論。

昨晚在北角渣華道附近,亦發生類似衝突,有司機在路障前停下,想與示威者理論,隨即有示威者上前拳擊司機頭部,又有示威者打破車倒後鏡及擋風玻璃,但這位巿民並不畏懼,站着並不斷說:「你地點解要咁做?點解要打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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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機在路障前停車,下車與示威者理論。

司機在路障前停車,下車與示威者理論。

突然有示威者衝前,拳擊司機頭部。

突然有示威者衝前,拳擊司機頭部。

示威者(右)衝前打碎擋風玻璃。

示威者(右)衝前打碎擋風玻璃。

擋風玻璃嚴重損壞。

擋風玻璃嚴重損壞。

突然有示威者衝前,拳擊司機頭部。

突然有示威者衝前,拳擊司機頭部。

雖然有部份示威者嘗試阻止黑衣人施襲,但仍然有激進的示威者不斷推撞司機及敲打其車。

雖然事主感到無奈,但仍理直氣壯,無懼示威者,不斷質問示威者「你地點解要咁做?」

示威者(右)衝前打碎擋風玻璃。

示威者(右)衝前打碎擋風玻璃。

後來有較溫和的示威者勸其離開,「你俾D時間我地,命仔緊要呀!你走啦!否則會被打死!」

現場有位中年女士也很勇敢地拍攝示威者打人,一度想衝上前幫助男事主,但被戴口罩的女示威者拉開。

擋風玻璃嚴重損壞。

擋風玻璃嚴重損壞。

示威者隨意攔路,在多區引起衝突,影響市民生計,已激起民怨。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香港亂局不止,黑衣人到處搞暴力行動,封堵路面,搞到民不聊生。

混亂之際,部分喜愛安定的市民,甚至希望出動解放軍平亂。

但在出動解放軍之前,本地亦有對付嚴重暴亂的招數。法律界人士拆局,認為至少有兩招可以平亂。

第一招,戒嚴。《公安條例》第17E條規定,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頒布戒嚴令,宣布指定區域、指定時間禁止市民進行公眾集會,指定區域以外的市民也不能進入「禁區」,警方有權拘捕所有違令者,並對暴力示威者行使重武力,盡快恢復社會秩序。

香港過去在1967年暴動時,曾宣佈戒嚴。這是西方國家經常使用控制暴亂地區的一種方法。由於可以局部實施,可以指定香港其中一個地區為戒嚴區,不一定要全港戒嚴。

第二招,緊急狀態。基本法第18條第4款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宣布戰爭狀態或因香港特別行政區內發生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國家統一或安全的動亂,而決定香港特別行政區進入緊急狀態,中央人民政府可發布命令將有關全國性法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

在宣佈香港進入緊急狀態之後,一系列相關的控制法例可以實施,例如《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當中最關鍵是第2條,「在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認為屬緊急情況或危害公安的 情況時,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訂立任何他認為合乎 公眾利益的規例。」

即是行政長官不需要通過立法會,就可以制定規則,規管各種緊急需要限制的行為。

第二條具體指出,特首會同行政會議在緊急情況或危害公安 情況,有廣泛權 訂立 他/她認為合符公眾利益的規例,包括對刊物、文字、通訊的檢查、管制及壓制; 亦可逮捕、羈留、驅逐及遞解離境。1967年暴動的時候,港英政府就曾查封刊物,並將大量參與暴動人士驅逐出境。

不過法律界人士指出,特區政府並不是沒有方法控制暴動,只是不想使用而已。若暴力示威行為不斷蔓延升級,政府最後只能使用這些極端措施,打壓暴力示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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