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Facebook Feature Image

《803行動》懸紅百萬緝暴徒 示威者衝擊行動被捕風險大增

博客文章

《803行動》懸紅百萬緝暴徒 示威者衝擊行動被捕風險大增
博客文章

博客文章

《803行動》懸紅百萬緝暴徒 示威者衝擊行動被捕風險大增

2019年08月27日 15:41 最後更新:15:58

今日香港主要報章頭版大肆宣傳,有一個叫《803行動》登廣告追緝暴徒,最高懸红100萬元!

反對派不斷支持示威行動,建制派亦作出回撃,出了個《803行動》,在其803.hk網站所見,只要打熱線5980-3803報料,最後如能成功檢控,就有錢收!

803.hk 網站顯示,只要打報料熱線5980-3803,便有機會獲得賞金!

803.hk 網站顯示,只要打報料熱線5980-3803,便有機會獲得賞金!

據網站自我介紹指,6月以來,極少數人的暴力和其他非法行為重創香港,他們決定為此等罪行懸紅緝兇。他們來自社會各界,希望香港早日回復平靜。懸紅的賞金全部來自民間,日後還會眾籌。報料者身份絕對保密,他們有專業團隊負責跟進,並會委託律師向警方報案及提供資料。

懸紅賞金最高每單達100萬元,但如能提供幕後資料,賞金可另議!

懸紅賞金最高每單達100萬元,但如能提供幕後資料,賞金可另議!

網站詳細羅列了所有懸紅的案件,編號由001至030 , 30個個案始於第一個編號001,是關於「尖沙咀、粵海大廈及的士國旗事件」,懸紅20至100萬元,案件編號002是關於「塗污中聯辦外國徽」事件,懸紅賞金是最高的,達到100萬元。其餘懸紅50萬元的有6單,懸紅40萬元的有5單,懸紅20萬元的有17單。

梁振英亦在facebook 轉發懸紅廣告,話「天網恢恢,疏而不漏」。

梁振英亦在facebook 轉發懸紅廣告,話「天網恢恢,疏而不漏」。

賞金的分配方法是:任何人士如在懸賞通告有效期內報料,使罪犯落網並遭受滿意檢控,可全數獲得或按比例分配賞金。通告內的「滿意檢控」應理解為,被捕者須要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裁判法院、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就所處理之案件作出答辯。網站又補充道:「任何與此類案件有關的幕後資料,賞格另議。」

高人話,暴民一直戴面罩、頭套或口罩作出衝擊行動,不怕被捉,但如果有了《803行動》之後,隨時會有人為了賞金,供出身邊暴徒的身份,令他們最終被舉報及檢控的風險大增。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黎智英案是本港首宗「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審訊,亦將成為日後相關國安案件的重要案例。

針對黎智英面對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法官在判詞中解釋了「勾結」(collusion)罪的法律原則,指雖然《國安法》無定義「勾結」罪,亦沒就「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作解釋,但法官表明,黎智英請求或呼籲外國採取某項行動,可透過口頭及書面、明示或暗示方式提出,如提及科技禁運,已可視為「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封鎖」或「敵對活動」,關鍵不在於該措施是否落實。

控方結案陳詞時指出,案中被告在《國安法》後持續勾結外國,屬串謀犯案,而控方毋須證被告全盤知道協議內容,只須證明各方依循協議行事。至於辯方爭議「勾結」罪的字眼,控方指提出「請求」已構成犯罪,毋須證明獲對方接收,而「制裁」對象不限於國家,亦包括官員。

為釐清「勾結」罪的法律原則,判詞作了清楚解釋。對辯方爭議制裁官員並不構成「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惟法官在判詞表明拒絕接納辯方的主張,認為可按「社會背景(social context)」及一般意思(ordinary meaning)去解讀。

判詞指,參考《國安法》第1條和第4部分的說明,從而得出實施條文是為維護至關重要的國家安全,故法庭應套用最廣泛的概念去理解「勾結」的意思,另在應用同類原則(ejusdem generis)下,「制裁」和「封鎖」則被視乎「敵對行動」的其中一種。

而「請求」(request)的意思,可以是以口頭或書面方式、明示或暗示方式(it can be made explicitly or implicitly)作出,重點是作出「請求」的人,目的是意圖要求外國實施制裁。但法庭不關心相關措施的有效性,在外國是否可以確切落實,只會關心該措施是否針對中國或特區政府,以及是否構成「敵對行為」,對政府官員的制裁,也符合條文對外國制裁的定義,外國對中國實施技術禁運,也可歸類為「封鎖」或「敵對行為」的一種。

至於制裁行為是否需正式實行後才能構成犯罪,辯方指出,制裁個別官員並不構成《國安法》29條下的罪行,法庭表明不同意,並批評該種詮釋條文的方法過份狹窄和片面,因為《國安法》29條的「勾結外國勢力」罪,是指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是「行為罪」(action crime)而不是「result crime」(結果罪)。

另辯方結案陳詞時提出,控方要證明黎智英明知行為非法仍意圖履行協議。但法庭不同意,亦認為違背「對法律無知」不能免除刑責的原則,強調對法律無知並非辯護理由。

你 或 有 興 趣 的 文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