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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必要時拖走車輛防堵機場交通 假機票入機場重罪可判監

警方必要時拖走車輛防堵機場交通  假機票入機場重罪可判監

警方必要時拖走車輛防堵機場交通 假機票入機場重罪可判監

2019年09月07日 09:46 最後更新:10:09

警方及機管局警告用假機票涉及使用虛假文書罪,可被囚十四年,又會即時拖走故意停駛阻路的車輛。

繼上星期後,有網民發起今日再阻礙機場交通,今次更鼓吹利用假機票入機場,警方及機管局嚴陣以待,警告用假機票涉及使用虛假文書罪,可被囚十四年,此外,又會即時拖走故意停駛阻路的車輛。港鐵為配合機場實施進出管制措施,今早九時起,機場快線不停九龍站、青衣站及博覽館站,並暫停九龍站的預辦登機服務。機場一號停車場今早九時起亦關閉,機場巴士服務或有調整。機管局重申,煽動他人堵塞機場往來交通或違反禁制令,呼籲示威者不要再阻礙無辜旅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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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管局重申,煽動他人堵塞機場往來交通或違反禁制令,呼籲示威者不要再阻礙無辜旅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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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在網上發起今日阻礙機場交通,亦有網民發起在機場附近上空玩「無人機」,藉以影響航班升降。民航處強調,無人機屬航空器的一種,在飛行安全方面受民航條例規管,提醒市民切勿在機場五公里範圍內,及周邊地方飛放無人機,否則會觸犯《飛航(香港)令》或《機場管理局附例》,可被罰款及監禁兩年。

機場警區副指揮官劉榮基昨表示,留意到有人號召市民今、明兩日使用交通工具堵塞機場,以及使用私家車等不斷來往機場,意圖癱瘓進出機場的交通。他指出,機管局已於上月二十四日獲法庭批出延長禁制令,禁制令沒有時限,機場已實施出入管制。禁制令涵蓋範圍包括整個機場島,如有人刻意堵塞機場島內或附近道路,或會干犯藐視法庭罪。

機管局重申,煽動他人堵塞機場往來交通或違反禁制令,呼籲示威者不要再阻礙無辜旅客。

機管局重申,煽動他人堵塞機場往來交通或違反禁制令,呼籲示威者不要再阻礙無辜旅客。

新界南總區交通部署理高級警司李錦標亦指,北大嶼山公路的限速是每小時一百一十公里,過去有駕駛人士刻意慢駛造成車龍,有關行為可能會干犯不小心駕駛或危險駕駛罪;而警方會盡力保持機場道路暢通,並已預留足夠拖車,一旦有車輛故意停下阻塞道路、影響道路安全,將從速處理,若司機不合作,不排除拖走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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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鐵表示,因應政府及機管局要求,為配合機場實施進出管制措施,機場快線服務由今早九時開始調整,來往機場站至博覽館站的機場快線服務暫停,來往香港站至機場站的列車服務,每十分鐘一班車,中間不停九龍站及青衣站。

九龍站的市區預辦登機服務今天暫停,需要使用相關服務的乘客,可以使用東涌線前往香港站;而香港站市區預辦登機服務的截止時間,將維持在飛機起飛前的九十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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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管局發言人呼籲,旅客留意新聞及相關交通消息,盡量預留充足時間前往機場,局方已跟有關當局制定應變方案,並會與各機場同業及運輸機構緊密合作,盡力保持機場運作暢順。對於有網民提及在機場附近飛放無人機,民航處發言人稱,切勿在機場範圍以及周邊地方,包括機場五公里範圍內飛放無人機,以免觸犯法例和危害航空安全。

就網民號召明天在中環遊行,警方稱於昨日才收到申請,主辦者擬在中環遮打花園集會,並經花園道遊行到下亞厘畢道,警方會與申請者溝通後才決定會否發不反對通知書。

2019年立法會審議《逃犯條例》修訂法案期間,建制派及民主派爭奪法案委員會主席之位,法案委員會一度「鬧雙胞」。會議期間,民主派佔領主席台,建制派欲奪回,期間林卓廷疑與陳恒鑌、周浩鼎發生衝突,被控兩項「特權法」下的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廳範圍內的議員罪受審。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星期四(11月6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指,接納石禮謙作為辯方證人的供詞,認為林卓廷沒做出激烈行爲,裁定林卓廷罪名不成立。

被告林卓廷。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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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卓廷今身穿黑西裝到庭應訊,裁決後表示「感謝法官閣下」。

鄭官裁決時指,他接納辯方證人石禮謙的説法,被告出於關心問他「是否OK」等。鄭官引述石的証供,「雖然有感受到危險的時刻,但並不是從被告方向而來」,也感受不到林接觸他的手有用力。鄭官認爲,辯方證人石禮謙雖然已八旬,但對答如流,記憶清晰,他庭上的證供簡單、清楚、直接,鄭官表示沒理由質疑其説法。如果被告真的有「搶咪」,石沒有理由感受不到。

法官指接納辯方證人石禮謙的説法。資料圖片

法官指接納辯方證人石禮謙的説法。資料圖片

鄭官指,據錄影片段,被告的確沒有做出任何激烈行爲,相信案發時,他不希望輕易選出主席,但不代表他有妨礙、騷擾。當時情況混亂嘈雜,被告希望聽清楚石禮謙説話,需接近石禮謙,並不出奇,可以理解。雖然被告手接觸石禮謙20多秒,不一定等於他有意圖「搶咪」。

鄭官續指,控方證人陳恒鑌及周浩鼎,即使他們盡量記憶當時情況,惟兩位證人亦皆無法具體説出林和石禮謙之間對話具體内容。而周浩鼎供稱有見到林的拉扯行爲,但根據錄影片段,周當時站在人群外圍,距離甚遠,難以看清楚情況。 

鄭官認為,本案無足夠證據推論被告有襲擊、妨礙或騷擾議員,因此裁定他無罪。

辯方向法庭申請訟費,但控方以「自招嫌疑」為由反對。控方指,被告出庭作供沒有解釋伸手動作,屬可疑。辯方指,控方檢控基礎不足,伸手動作可演譯為正面或負面,未必是「自招嫌疑」。鄭官聽罷陳詞後指,被告有伸手向前的動作,屬於「自招嫌疑」,拒絕其訟費申請。

本案的律政司一方由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蕭啟業、高級檢控官勞泳珊代表;林卓廷由黃錦娟、郭雅媛及管致行大律師代表;案件由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審理。

48歲被告林卓廷被控於2019年5月1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會議室一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廳範圍內的議員陳恒鑌及周浩鼎。翻查資料顯示,本案共7名被告,同案被告范國威、郭家麒因認罪協商,獲准撤回控罪;被告區諾軒因認罪協商,獲准簽保處理;被告朱凱迪及陳志全早前認罪,被判處監禁;被告梁耀忠因認罪協商獲撤1罪,另1罪認罪被判監禁。

案件編號:ESCC 2514/2019

西九龍裁判法院。

西九龍裁判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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