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青少年軍總會」早前在駐港解放軍營內成立,但事件被炒大,其中一個焦點是組織由駐港部隊司令員擔任榮譽贊助人。公民黨立法會議員陳家洛和湯家驊都質疑,解放軍參與香港事務和香港社會組織,或會違反《駐軍法》。湯家驊仲話可以司法覆核。
湯家驊話,《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駐軍法》第17條訂明,香港駐軍人員不得參加香港的政治組織、宗教組織和社會團體。湯家驊指,青少年軍明顯是一個社會團體,駐港部隊司令員譚本宏擔任「青少年軍」榮譽贊助人,也有抵觸此法例之嫌,市民在此事上,有權提出司法覆核。
知情人士指,青少年軍活動借用解放軍駐港部隊設施,所以請駐港部隊司令員擔任榮譽贊助人,只屬榮譽性質,並不參加組織運作。
法律界人士更提醒,話司法覆核更加愈講愈遠,對香港未必有利。《駐軍法》是全國性法律,解釋權本來已在人大常委會,《基本法》第158條規定,若香港終審法院審理涉及「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的案件,在終院判決前要提請人大常委會對有關條款作出解釋。你就青少年軍咁小事,走去法庭就違反《駐軍法》申請司法覆核,隨時惹來人大常委會釋法,你話係唔係捉蟲呢又?
Ari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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