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蒙面法》實施後首場遊行,大部分示威者繼續戴上口罩。
《禁蒙面法》午夜起實施後,一批穿黑衣大多數戴口罩的反對修訂《逃犯條例》示威者響應網上號召,下午在銅鑼灣SOGO外聚集並高喊口號,其後佔據軒尼詩道經灣仔行至中環遮打花園,反對實施《禁止蒙面規例》。
點擊看圖輯
《禁蒙面法》午夜起實施後,仍有示威者戴上口罩遊行。
《禁蒙面法》午夜起實施後,仍有示威者戴上口罩遊行。
《禁蒙面法》午夜起實施後,仍有示威者戴上口罩遊行。
《禁蒙面法》午夜起實施後,仍有示威者戴上口罩遊行。
《禁蒙面法》午夜起實施後,仍有示威者戴上口罩遊行。
《禁蒙面法》午夜起實施後,仍有示威者戴上口罩遊行。
《禁蒙面法》午夜起實施後,仍有示威者戴上口罩遊行
龍頭示威者拉起黃底黑字寫有「願榮光歸香港」等巨型直幡,沿途高喊「香港人反抗」、「蒙面無罪、抗爭有理」等口號。
《禁蒙面法》午夜起實施後,仍有示威者戴上口罩遊行
《禁蒙面法》午夜起實施後,仍有示威者戴上口罩遊行
《禁蒙面法》午夜起實施後,仍有示威者戴上口罩遊行
下午3時半前,隊頭行經灣仔警察總部。防暴警察在警總水馬外戒備,軍裝警在附近天橋上視察。有示威者沿途不斷指罵警員。到下午約3時40分,隊頭已抵達中環,示威者佔據德輔道中行車線。
今次是《禁蒙面法》實施後的首場遊行,大部分示威者都沒有無理會,繼續戴上口罩。
《禁止蒙面規例》禁止《公安條例》(第245章)所規範的公眾集會及遊行,以及非法集結、未經批准集結和暴動中使用蒙面物品。
《禁蒙面法》午夜起實施後,仍有示威者戴上口罩遊行。
《禁蒙面法》午夜起實施後,仍有示威者戴上口罩遊行。
《禁蒙面法》午夜起實施後,仍有示威者戴上口罩遊行。
《禁蒙面法》午夜起實施後,仍有示威者戴上口罩遊行。
示威者拉起黃底黑字的巨型直幡,沿途高喊口號。
一名男學生和一名男社工涉於2019年11月12日在荃灣荃新天地外戴口罩參與示威,被控非法集結及違《禁蒙面法》罪,經審訊後脫罪。律政司2024年11月獲高院裁定上訴得直,發還原審裁判官處理。案件星期四(12月4日)在觀塘裁判法院結案陳詞。辯方認為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裁判官劉淑嫻將案押後至 2026年1月20日作裁決,兩被告續准保釋。
被告依次為葉澤深(25歲)、陳皆橋(27歲)。2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荃灣沙咀道近大河道及禾笛街參與非法集結,以及使用面罩作為蒙面物品。
首被告葉澤深。巴士的報記者攝
首被告葉澤深由大律師黃纓淇代表,次被告陳皆橋由大律師吳宗鑾代表。律政司由高級檢控官李庭偉代表。
控辯雙方均採納書面陳詞。辯方認為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代表首被告的大律師黃纓淇補充,被告葉澤深居住石籬,距離荃新天地不遠,荃新天地是交通交匯處和商業活動集中地,且他被捕時周圍有身穿不同衣服的人活動,葉出現在荃新天地有很多可能性。本案針對葉的關鍵證據是索帶,即使推到最高,法庭認為被告是參與非法集結,但他不知道集結詳情,如地點、示威者行為、何時完結等,就不能構成非法集結罪。
次被告陳皆橋。巴士的報記者攝
代表次被告的大律師吳宗鑾表示,控方的檢控基礎是包括陳皆橋有否與其他示威者共同行事,辯方認為控方未能成功舉證,指本案爭議點是陳用水熄滅催淚煙彈,是否可視作便利和鼓勵示威者。陳就他為何在現場及熄滅催淚彈作解釋,即使法庭不接納其說法,亦要就推論整體環境證供,是否有足夠強度達致疊加效應作考慮。
辯方指,控方沒證據顯示到陳何時到現場、沒有影片拍攝到他與示威者交接,沒證據顯示他是跑入荃新天地中庭的人士,當時中庭有市民在如常日常活動,亦沒示威者在中庭被捕。陳熄滅催淚彈的行為,不能說唯一推論是幫助示威者,亦可以是幫助市民。若有多於一個可能性,疑點利益歸於被告。
裁判官劉淑嫻將案押後至明年1月20日作裁決,兩名被告續准保釋。
案件編號:WKCC2319/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