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1月25日,特別法庭對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10名主犯宣判。江青、姚文元、王洪文、陳伯達、張春橋(自右至左)在被告席上。本組照片均為新華社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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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年1月25日,特別法庭對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10名主犯宣判。江青、姚文元、王洪文、陳伯達、張春橋(自右至左)在被告席上。本組照片均為新華社資料圖片

1980年11月26日,江青出庭受審。

1980年11月24日,王洪文出庭受審。

1980年11月24日,姚文元出庭受審。

1980年11月26日,江青出庭受審。

 1980年11月24日,王洪文出庭受審。


 

1980年11月24日,姚文元出庭受審。

 1980年11月27日,張春橋出庭受審。

1980年11月20日下午3 時整,北京正義路,審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特別法庭庭長江華宣佈開庭。10名主犯受審。

3 時03分,王洪文第一個被帶上被告席,接著是姚文元……3 時15分,江青被帶進。

兩案律師組組長張思之今年10月29日回憶說,江青的氣焰很囂張,在庭上大罵葉劍英、鄧小平。

兩案移送司法機關的時候,恰是中國律師制度恢復的時候。

1980年8 月26日,《中國人民共和國律師暫行條例》通過,兩案指導委員會決定公開審判中應有律師辯護。

案件開審前,江青曾提出會見律師。張思之被指定為江青的律師。

11月13日,律師張思之、法學家朱華榮曾一起去會見江青。但雙方「談崩了」,江青最終沒有請律師。

根據個人意願,10名主犯中,姚文元、陳伯達、吳法憲、李作鵬、江騰蛟請了辯護律師。而江青、張春橋、王洪文、黃永勝、邱會作均沒有請律師。

此次審判,開啟了重大政治案件公開審判的先河,被法學界人士稱為走向法治的里程碑。中央電視台對庭審還進行了實況轉播,直接收看的觀眾有6萬多人。

設立特別法庭公開審理

1978年12月召開的十一屆三中全會,決定將林彪、江青兩個反革命集團交給重建的中紀委審查。後又成立了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件審理領導小組,對案件簡稱為「兩案」。

張思之說,黨內審查階段就有不同意見。一種說法認為,清查只能到四屆人大或黨的十大前後為止,不能再往前查,否則就會產生「清查誰」的問題;而另一種意見則認為不論涉及到哪一級、哪一個人,都應該盡量查清。

胡耀邦當時受命負責兩個集團的審查工作。經過集體討論,他堅持自己的意見,支持一查到底。

黨內審查結束之後,案件進入司法程序。本定於1980年6月初開始「兩案」審判,但由於「兩案」審判方案一直沒有確定,特別是在秘密審判還是公開審判等問題上有爭論,致使審判一拖再拖。

1980年1 月,中央政法委員會成立,彭真任書記,主抓兩案的審判工作,1980年9月8日,彭真向政治局常委會彙報兩案審判工作時提出,林彪、江青兩個集團沒法分開,一案起訴好處理。

他說,還是公開審判好,罪行、證據都公佈。

對此,在審判中擔任吳法憲辯護律師的馬克昌曾說,以前重大政治案件很少開庭審判、依法處理。

而「兩案」公開審判則表明了國家法律武器來治理國家的覺醒,中國走向法治社會的重大里程碑。

鑒於「兩案」的案情特別重大,1980年9 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成立最高人民檢察院特別檢察廳和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

特別檢察廳審查確認的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的主犯有16名,其中林彪、康生、謝富治、葉群、林立果、周宇馳已經死亡,不再追究刑事責任。

溫故知新

費孝通:一個審判員的感受

設立特別法庭審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在指定的特別法庭審判員中有我在內。我以這個身份參加了審判,因而對這次審判的意義,有一些比較切實的感受。

首先,我要指出的是:這次審判樹立的判例,在法理學上會有深遠的影響。其中突出的一點,就是在這樣一個重大案件里,對政治錯誤和刑事罪行做了區別並分別進行處理。

我作為審判員,起初也感覺到劃分「文化大革命」的錯誤同林、江反革命集團的罪行是相當困難的。但是,在審判過程中,我就感覺到越來越清楚:我們審的是一批反革命刑事犯,而不是所謂“政治犯”。他們的罪行,都是刑法上明確規定應予懲辦的。有的外國作家把這次審判說成是同當年的紐倫堡審判和東京審判相類似,這話是有點道理的。

從展望未來說,這次審判的重大意義又在於:它標誌著中國走向健全的社會主義法制的一個重要開端。

同時我也應該坦率地說,我們的法律還是不完備的,我們的法治經驗還是不足的,但是畢竟我們是向著健全法制方面邁出了十分重大的一步。

———摘編自1981年1月《人民日報》第3版。作者費孝通(1910-2005年)系著名社會學家、人類學家、民族學家、社會活動家,1980年被指定為特別法庭審判員,參與兩案審判。該文系費孝通為《歷史的審判》一書所寫的前言,有刪節。

-新觀察

律師制度好比一粒種子

改革開放30年,是我國律師辯護制度新生並快速發展的30年。這裏的「新生」主要有兩個標誌,一個是制度上的,即粉碎“四人幫”後,我國民主法制建設迅速恢複發展,先是1979年《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法院組織法》明確肯定了被告人的辯護權利和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作用,緊接著1980年8月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5次會議又通過《律師暫行條例》,更加全面系統地為律師參加辯護提供製度保障。

另一個是實踐上的,即在中央組成特別法庭審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過程中,被告人的辯護權和律師參與辯護活動切切實實、大張旗鼓地走入實踐,使得靜態的法律制度真正獲得了「活」的生命力量。

儘管在當時特殊的歷史條件下,「兩案」中的律師辯護帶有某種“規定動作”和“政治任務”的性質,但卻並非是“無效勞動”,相反,不僅取得了即使在今天看來也是令人稱奇的效果(為五位當事人抹掉了七項罪名),更對刑事辯護產生了深遠影響,是改革開放後我國法律實施的一次生動實踐。

這正驗證了英國學者科特威爾的說法,「辯護人的最後出現,並不是一件令人驚異的事情,因為隨著法律程序本身以一種高級形式加以闡釋時,那種通曉司法過程並能向普通人說明這些程序的顧問和專家的發展,就成為必不可少的事情。」

律師制度好比一粒種子

一旦遇有合適的土壤並發芽,就會產生巨大而頑強的生命力。30年來,隨著1982年憲法明確規定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並以此為核心建立了一整套法律規範體系,我國的律師辯護事業取得了令世人矚目的成就。

在觀念上,律師過去常因「為壞人而辯護」而遭指責,如今因“被告人也享有不可剝奪的基本人權”觀念的普及而獲得尊嚴;在身份上,律師過去被定性為非獨立的“國家工作人員”,如今成為具有較強獨立地位的“社會工作人員”;在活動領域上,律師的“作用場”已由單一的刑事轉向刑事、民事、行政、執行、非訴等全方位領域,並日益向其他諸如參與立法起草、參政議政等領域滲透;在實際功效上,隨著我國法治進程的加快尤其是“人權入憲”,律師在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制約公權力濫用侵權方面發揮了極為重要的作用,已經成為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但是,我們也要清醒地認識到,我國律師制度畢竟還很年輕,剛到「而立之年」,難免存在這樣或那樣的問題,比如刑事辯護還廣泛存在會見難、閱卷難、調查取證難,一些律師職業意識不強,甚至在關鍵時刻“反戈一擊”,自擺烏龍,生髮許多令人匪夷所思的言行,還有極少數律師唯利是圖、見利忘義、損害司法公正,等等。

這些問題如何解決,直接決定我國未來律師辯護事業的發展。我國律師辯護事業必須把握機遇、勇對挑戰,在新的歷史起點上再發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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