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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同佳被禁入境台灣 陸委會:港府應以司法互助提供事證

陳同佳被禁入境台灣 陸委會:港府應以司法互助提供事證

陳同佳被禁入境台灣 陸委會:港府應以司法互助提供事證

2019年10月20日 16:16 最後更新:18:06

陸委會指,港府不要將人送來便卸責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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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有台媒指台灣殺人案疑犯陳同佳,以及勸說其投案的香港聖公會教省秘書長管浩鳴遭管制入境,台灣的陸委會今日表示,港府應承諾透過司法互助,提供今次案件在港事證;而非將人送來便卸責不管。因此,有必要管制相關人員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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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道指陳同佳被禁往台灣。網上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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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道指陳同佳被禁往台灣。網上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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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委會表示,若港府有意讓陳同佳前往台灣投案,應承諾透過司法互助方式,提供案件在港的相關事證,以利偵辦,因此台灣方面有必要先對相關人員入境採取管制作為。發言人強調,台灣方面在實現司法正義,還給被害人公道上的立場始終不變,而台灣法務部也曾三度表達希望港府勿輕率放棄管轄權的執法立場,「並呼籲雙方應進行司法互助合作,而不是單單將人送過來,就卸責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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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人說,只要港府提出請求,台灣政府會在對等、尊嚴及互惠的基礎上,積極迅速提供相關證據,配合港府後續追訴,並沒有所謂放棄司法主權的問題。台灣及香港2010年分別成立「策進會」和「協進會」作為協助官方互動平台,雙方也曾透過平台完成辦事處互設、台港航約協商等多項涉及公權力事項,而港府提出修訂逃犯條例期間,雙方也曾藉此平台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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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人強調,台灣及香港官方經雙方認可的既有管道溝通聯繫,是很自然且有效的方式,港府有不同意見都可透過這個平台表達,台灣政府不會設置任何障礙。而雙方若能展開司法合作,相信應有助今次案件的順利進行,符合外界公益伸張的期待。

2019年立法會審議《逃犯條例》修訂法案期間,建制派及民主派爭奪法案委員會主席之位,法案委員會一度「鬧雙胞」。會議期間,民主派佔領主席台,建制派欲奪回,期間林卓廷疑與陳恒鑌、周浩鼎發生衝突,被控兩項「特權法」下的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廳範圍內的議員罪受審。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星期四(11月6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指,接納石禮謙作為辯方證人的供詞,認為林卓廷沒做出激烈行爲,裁定林卓廷罪名不成立。

被告林卓廷。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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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卓廷今身穿黑西裝到庭應訊,裁決後表示「感謝法官閣下」。

鄭官裁決時指,他接納辯方證人石禮謙的説法,被告出於關心問他「是否OK」等。鄭官引述石的証供,「雖然有感受到危險的時刻,但並不是從被告方向而來」,也感受不到林接觸他的手有用力。鄭官認爲,辯方證人石禮謙雖然已八旬,但對答如流,記憶清晰,他庭上的證供簡單、清楚、直接,鄭官表示沒理由質疑其説法。如果被告真的有「搶咪」,石沒有理由感受不到。

法官指接納辯方證人石禮謙的説法。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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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官指,據錄影片段,被告的確沒有做出任何激烈行爲,相信案發時,他不希望輕易選出主席,但不代表他有妨礙、騷擾。當時情況混亂嘈雜,被告希望聽清楚石禮謙説話,需接近石禮謙,並不出奇,可以理解。雖然被告手接觸石禮謙20多秒,不一定等於他有意圖「搶咪」。

鄭官續指,控方證人陳恒鑌及周浩鼎,即使他們盡量記憶當時情況,惟兩位證人亦皆無法具體説出林和石禮謙之間對話具體内容。而周浩鼎供稱有見到林的拉扯行爲,但根據錄影片段,周當時站在人群外圍,距離甚遠,難以看清楚情況。 

鄭官認為,本案無足夠證據推論被告有襲擊、妨礙或騷擾議員,因此裁定他無罪。

辯方向法庭申請訟費,但控方以「自招嫌疑」為由反對。控方指,被告出庭作供沒有解釋伸手動作,屬可疑。辯方指,控方檢控基礎不足,伸手動作可演譯為正面或負面,未必是「自招嫌疑」。鄭官聽罷陳詞後指,被告有伸手向前的動作,屬於「自招嫌疑」,拒絕其訟費申請。

本案的律政司一方由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蕭啟業、高級檢控官勞泳珊代表;林卓廷由黃錦娟、郭雅媛及管致行大律師代表;案件由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審理。

48歲被告林卓廷被控於2019年5月1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會議室一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廳範圍內的議員陳恒鑌及周浩鼎。翻查資料顯示,本案共7名被告,同案被告范國威、郭家麒因認罪協商,獲准撤回控罪;被告區諾軒因認罪協商,獲准簽保處理;被告朱凱迪及陳志全早前認罪,被判處監禁;被告梁耀忠因認罪協商獲撤1罪,另1罪認罪被判監禁。

案件編號:ESCC 2514/2019

西九龍裁判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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