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往有關設的市民留意。
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宣布,由於附近出現特殊情況,油尖旺區的油麻地公共圖書館已提早關閉;同區的官涌體育館將於下午4時提早關閉,以確保場地使用者的安全。
示威者下午在油尖旺一帶遊行。
因應情況,同區或其他有可能受影響地區的文康設施或會於短時間內宣布提早關閉,以確保場地使用者的安全。巿民在前往場地前,應先瀏覽康文署網頁(www.lcsd.gov.hk/tc/index.html),或致電1823查詢。
衛生署也宣布,由於預計今日油尖旺區有大型群眾活動,油麻地美沙酮診所今日將會關閉。於上述診所接受美沙酮治療的人士可前往其他美沙酮診所服用美沙酮。
有關各美沙酮診所的資料,請瀏覽以下網址:www.dh.gov.hk/tc_chi/tele/tele_chc/tele_chc_mc.html
一名男學生和一名男社工涉於2019年11月12日在荃灣荃新天地外戴口罩參與示威,被控非法集結及違《禁蒙面法》罪,經審訊後脫罪。律政司2024年11月獲高院裁定上訴得直,發還原審裁判官處理。案件星期四(12月4日)在觀塘裁判法院結案陳詞。辯方認為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裁判官劉淑嫻將案押後至 2026年1月20日作裁決,兩被告續准保釋。
被告依次為葉澤深(25歲)、陳皆橋(27歲)。2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荃灣沙咀道近大河道及禾笛街參與非法集結,以及使用面罩作為蒙面物品。
首被告葉澤深。巴士的報記者攝
首被告葉澤深由大律師黃纓淇代表,次被告陳皆橋由大律師吳宗鑾代表。律政司由高級檢控官李庭偉代表。
控辯雙方均採納書面陳詞。辯方認為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代表首被告的大律師黃纓淇補充,被告葉澤深居住石籬,距離荃新天地不遠,荃新天地是交通交匯處和商業活動集中地,且他被捕時周圍有身穿不同衣服的人活動,葉出現在荃新天地有很多可能性。本案針對葉的關鍵證據是索帶,即使推到最高,法庭認為被告是參與非法集結,但他不知道集結詳情,如地點、示威者行為、何時完結等,就不能構成非法集結罪。
次被告陳皆橋。巴士的報記者攝
代表次被告的大律師吳宗鑾表示,控方的檢控基礎是包括陳皆橋有否與其他示威者共同行事,辯方認為控方未能成功舉證,指本案爭議點是陳用水熄滅催淚煙彈,是否可視作便利和鼓勵示威者。陳就他為何在現場及熄滅催淚彈作解釋,即使法庭不接納其說法,亦要就推論整體環境證供,是否有足夠強度達致疊加效應作考慮。
辯方指,控方沒證據顯示到陳何時到現場、沒有影片拍攝到他與示威者交接,沒證據顯示他是跑入荃新天地中庭的人士,當時中庭有市民在如常日常活動,亦沒示威者在中庭被捕。陳熄滅催淚彈的行為,不能說唯一推論是幫助示威者,亦可以是幫助市民。若有多於一個可能性,疑點利益歸於被告。
裁判官劉淑嫻將案押後至明年1月20日作裁決,兩名被告續准保釋。
案件編號:WKCC2319/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