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Facebook Feature Image

兩少年連毀屯門輕鐵站 判入更生中心各賠港鐵逾14萬

兩少年連毀屯門輕鐵站 判入更生中心各賠港鐵逾14萬

兩少年連毀屯門輕鐵站 判入更生中心各賠港鐵逾14萬

2019年12月03日 17:52 最後更新:18:08

兩少年分別為15歲及17歲

各自患有過度活躍症、亞氏保加症等病的兩名少年,在9月初深夜時分連環毀壞3個屯門輕鐵站,2人早前承認3項刑事損壞罪,案件今在屯門法院判刑。署理主任裁判官張潔宜判刑時指出,不論出於何等高尚理念,亦不可以違法的行為表達訴求,因應案情嚴重,認為短期的拘押可助兩被告改過自身,判兩人入更生中心,另下令兩人各向港鐵賠償逾14萬元。

2少年涉9月初深夜時分連環毀壞3個屯門輕鐵站,2人早前承認3項刑事損壞罪,今判刑。 資料圖片

2少年涉9月初深夜時分連環毀壞3個屯門輕鐵站,2人早前承認3項刑事損壞罪,今判刑。 資料圖片

張官指出兩被告十分年輕,他們或因現時社會狀況受到網上號召,一時情感蓋過理智而犯事。但兩人犯案時戴上帽、口罩,並帶有噴漆及硬物,明顯有一定程度的預謀犯事。而兩人的所作所為非一般刑事損壞,而是會為公眾帶來不便,涉案的維修費用亦十分高昂,案情嚴重,認為非監禁式的刑罰未能顯示案件的嚴重性,最終判兩人入更生中心。

2少年涉9月初深夜時分連環毀壞3個屯門輕鐵站,2人早前承認3項刑事損壞罪,今判刑。 資料圖片

2少年涉9月初深夜時分連環毀壞3個屯門輕鐵站,2人早前承認3項刑事損壞罪,今判刑。 資料圖片

17歲被告郭溢朗為屯門青年學院資訊科技文憑課程二年級生,辯方透露自被捕後被告還柙至今已逾3個月,並呈上多封求情信,顯示老師朋友對其評價正面。辯方續指,被告患有專注力不足、過度活躍症、讀寫及語言障礙,但一直以來成績不俗,直至升上競爭較大的中學,因學業壓力更患上焦慮症。

辯方表示自6月中的社會活動發生,及9月時青年人的輕生事件,影響其情緒,用了不正確的途徑以達到自己的理念,他現已感到十分抱歉,同時深知自己魯莽向公眾致歉。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的特殊需要,處以非監禁式刑罰。

而15歲少年的報告顯示他是個頭腦簡單的孩子,雖然沒有讀書天份,但努力發展其他興趣。被告沒有反社會傾向,但不能控制自己的情緒,因一時衝動而犯案,他現時已有深切教訓,日後會以合法的方式表達意見。而報告亦顯示,被告不適合判入勞改中心,建議判入更生中心或教導所。

張官早前下令兩人須賠償共逾28萬元,惟根據《裁判官條例》,裁判官現時不可下令要求被告賠償超過10萬元。張官今覆核有關賠償令,根據條例演釋為每項控罪不可下令賠償超過10萬元,即兩人就3項控罪分開賠償,兩人仍各要賠償逾14.2萬元予港鐵。

2019年立法會審議《逃犯條例》修訂法案期間,建制派及民主派爭奪法案委員會主席之位,法案委員會一度「鬧雙胞」。會議期間,民主派佔領主席台,建制派欲奪回,期間林卓廷疑與陳恒鑌、周浩鼎發生衝突,被控兩項「特權法」下的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廳範圍內的議員罪受審。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星期四(11月6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指,接納石禮謙作為辯方證人的供詞,認為林卓廷沒做出激烈行爲,裁定林卓廷罪名不成立。

被告林卓廷。資料圖片

被告林卓廷。資料圖片

林卓廷今身穿黑西裝到庭應訊,裁決後表示「感謝法官閣下」。

鄭官裁決時指,他接納辯方證人石禮謙的説法,被告出於關心問他「是否OK」等。鄭官引述石的証供,「雖然有感受到危險的時刻,但並不是從被告方向而來」,也感受不到林接觸他的手有用力。鄭官認爲,辯方證人石禮謙雖然已八旬,但對答如流,記憶清晰,他庭上的證供簡單、清楚、直接,鄭官表示沒理由質疑其説法。如果被告真的有「搶咪」,石沒有理由感受不到。

法官指接納辯方證人石禮謙的説法。資料圖片

法官指接納辯方證人石禮謙的説法。資料圖片

鄭官指,據錄影片段,被告的確沒有做出任何激烈行爲,相信案發時,他不希望輕易選出主席,但不代表他有妨礙、騷擾。當時情況混亂嘈雜,被告希望聽清楚石禮謙説話,需接近石禮謙,並不出奇,可以理解。雖然被告手接觸石禮謙20多秒,不一定等於他有意圖「搶咪」。

鄭官續指,控方證人陳恒鑌及周浩鼎,即使他們盡量記憶當時情況,惟兩位證人亦皆無法具體説出林和石禮謙之間對話具體内容。而周浩鼎供稱有見到林的拉扯行爲,但根據錄影片段,周當時站在人群外圍,距離甚遠,難以看清楚情況。 

鄭官認為,本案無足夠證據推論被告有襲擊、妨礙或騷擾議員,因此裁定他無罪。

辯方向法庭申請訟費,但控方以「自招嫌疑」為由反對。控方指,被告出庭作供沒有解釋伸手動作,屬可疑。辯方指,控方檢控基礎不足,伸手動作可演譯為正面或負面,未必是「自招嫌疑」。鄭官聽罷陳詞後指,被告有伸手向前的動作,屬於「自招嫌疑」,拒絕其訟費申請。

本案的律政司一方由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蕭啟業、高級檢控官勞泳珊代表;林卓廷由黃錦娟、郭雅媛及管致行大律師代表;案件由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審理。

48歲被告林卓廷被控於2019年5月1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會議室一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廳範圍內的議員陳恒鑌及周浩鼎。翻查資料顯示,本案共7名被告,同案被告范國威、郭家麒因認罪協商,獲准撤回控罪;被告區諾軒因認罪協商,獲准簽保處理;被告朱凱迪及陳志全早前認罪,被判處監禁;被告梁耀忠因認罪協商獲撤1罪,另1罪認罪被判監禁。

案件編號:ESCC 2514/2019

西九龍裁判法院。

西九龍裁判法院。

你 或 有 興 趣 的 文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