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反修例社會事件持續接近7個月,政府一直被批評在文宣方面遠遠落後,網上有很多虛假消息,謠言廣泛傳播,令政府大大處於下風。
近日政府開始醒覺過來,在Facebook上出現一個叫「添馬台」(Tamar Talk)的社群,由其「添馬」為名可知,是和政府總部有關。再細看其簡介:「歡迎瀏覽《添馬台》專頁。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希望透過此專頁,提供有關近日香港社會事件的資料,以正視聽。」原來真是香港特區政府設立的。
「添馬台」(Tamar Talk)的社群。
添馬台剛剛發文,為懲教署闢謠,出了「嚴正聲明」,內容是:「根據現行機制及法例,如在囚人士在懲教院所羈押期間死亡,懲教署會將事件交由警方調查及死因裁判法庭審理,絕對不會秘密運走死者。」
睇「添馬台」這個社群,政府終於明白,過去7個月的社會動盪中,政府反擊謠言的力度未夠。昨日(12月18日)特首林鄭月娥在社交網頁表示,應對近月的社會事件,其中一個挑戰是虛假消息流傳,例如有傳「8月31日在太子站有市民死亡」、「政府會實施宵禁」、「市民提款會實施限制」,以至「行政長官已向中央請辭」等。她認為,這些消息都是穿鑿附會,毫無根據,有些更是惡意杜撰,目的是挑動社會矛盾或引起恐慌。又說,特區政府會盡力闢謠,已要求政府新聞處與各部門加強監察,澄清虚假消息要做到快而準。
據悉,「添馬台」就是政府其中一個闢謠的部署,這個Facebook社群由政府高官統籌,然後由政府新聞處操刀,專人密切留意在媒體上發放關於反修例事件的謠言,然後馬上尋找實證,盡快澄清。其實,在剛剛結束的區議會選舉舉行時,政制及內地事務局亦開設了一個專頁,專門針對關於區議會選舉的謠言,這個專頁運作成功,再由其經驗衍生出今次的「添馬台」。
講起假消息,8.31事件確是一個相當好的例子,民調顯示有48%的人仍然相信有警察在太子站內打死人,只有29%的人不相信。如果一早有「添馬台」這類澄清專頁,政府加大力度闢謠,便不會被渲染成為多人死亡的「事件」。
無論如何,政府近日加緊針對反修例社會事件,做反撃文宣,遲到好過無到。
Ari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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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案是本港首宗「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審訊,亦將成為日後相關國安案件的重要案例。
針對黎智英面對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法官在判詞中解釋了「勾結」(collusion)罪的法律原則,指雖然《國安法》無定義「勾結」罪,亦沒就「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作解釋,但法官表明,黎智英請求或呼籲外國採取某項行動,可透過口頭及書面、明示或暗示方式提出,如提及科技禁運,已可視為「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封鎖」或「敵對活動」,關鍵不在於該措施是否落實。
控方結案陳詞時指出,案中被告在《國安法》後持續勾結外國,屬串謀犯案,而控方毋須證被告全盤知道協議內容,只須證明各方依循協議行事。至於辯方爭議「勾結」罪的字眼,控方指提出「請求」已構成犯罪,毋須證明獲對方接收,而「制裁」對象不限於國家,亦包括官員。
為釐清「勾結」罪的法律原則,判詞作了清楚解釋。對辯方爭議制裁官員並不構成「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惟法官在判詞表明拒絕接納辯方的主張,認為可按「社會背景(social context)」及一般意思(ordinary meaning)去解讀。
判詞指,參考《國安法》第1條和第4部分的說明,從而得出實施條文是為維護至關重要的國家安全,故法庭應套用最廣泛的概念去理解「勾結」的意思,另在應用同類原則(ejusdem generis)下,「制裁」和「封鎖」則被視乎「敵對行動」的其中一種。
而「請求」(request)的意思,可以是以口頭或書面方式、明示或暗示方式(it can be made explicitly or implicitly)作出,重點是作出「請求」的人,目的是意圖要求外國實施制裁。但法庭不關心相關措施的有效性,在外國是否可以確切落實,只會關心該措施是否針對中國或特區政府,以及是否構成「敵對行為」,對政府官員的制裁,也符合條文對外國制裁的定義,外國對中國實施技術禁運,也可歸類為「封鎖」或「敵對行為」的一種。
至於制裁行為是否需正式實行後才能構成犯罪,辯方指出,制裁個別官員並不構成《國安法》29條下的罪行,法庭表明不同意,並批評該種詮釋條文的方法過份狹窄和片面,因為《國安法》29條的「勾結外國勢力」罪,是指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是「行為罪」(action crime)而不是「result crime」(結果罪)。
另辯方結案陳詞時提出,控方要證明黎智英明知行為非法仍意圖履行協議。但法庭不同意,亦認為違背「對法律無知」不能免除刑責的原則,強調對法律無知並非辯護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