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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工陳虹秀等被控暴動 浸大生申離港交流遭拒

社工陳虹秀等被控暴動 浸大生申離港交流遭拒

社工陳虹秀等被控暴動 浸大生申離港交流遭拒

2020年01月08日 12:22 最後更新:12:41

控方申請修訂控罪的地點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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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1日大批市民上街遊行集會,警方清場時拘捕多人,其中15人被控於銅鑼灣及灣仔一帶參與暴動,包括社工陳虹秀,兩案今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控方申請修訂控罪的地點,並申請將案件押後至1月23日以轉介至區域法院進行答辯,主任裁判官羅德泉照准。成績優異的浸會大學歷史系男學生申請離港到韓國作學術交流,遭控方反對。羅官聽取陳辭後拒絕其申請,他依舊不可離港。

陳秀虹。

陳秀虹。

首宗案件被告為余德穎(23歲)、賴姵岐(22歲)、鍾嘉能(26歲)、龔梓舜(22歲)、陳虹秀(42歲)、簡家康(18歲)、莫嘉晴(23歲)及梁雁彬(24歲),修訂控罪指8人於去年8月31日連同其他人在灣仔軒尼斯道22號至盧押道一帶參加暴動。

第二案件被告為陳佐豪(24歲)、金君卿(33歲)、劉宇軒(22歲)、郭美均(20歲)、許智銳(21歲)、陳子揚(39歲)及鄒咏霖(23歲),他們被控同日連同其他人在銅鑼灣記利佐治1號參與暴動。

其中被告許智銳為浸會大學歷史系學生,辯方大律師稱被告曾兩次列名於院長嘉許名單(Dean List),成績優異,故獲學系教授及院長撰寫信件推薦到外地交流,若被告回港後可完成相關報告亦可獲獎學金,希望法庭允其到韓國首爾大學交流一周,不被剝奪珍貴的學習機會。控方反對該申請。羅官聽取陳辭後拒絕被告離港申請。

此外,18歲理大生陳靖鋒於上月9日,涉嫌在旺角彌敦道管有摺刀、卡片刀及一支筆型玻璃爆破器,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及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兩罪,他今在西九龍法院否認兩罪。案件訂於本月31日開審,被告保釋申請被拒,續還柙看管。

2019年立法會審議《逃犯條例》修訂法案期間,建制派及民主派爭奪法案委員會主席之位,法案委員會一度「鬧雙胞」。會議期間,民主派佔領主席台,建制派欲奪回,期間林卓廷疑與陳恒鑌、周浩鼎發生衝突,被控兩項「特權法」下的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廳範圍內的議員罪受審。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星期四(11月6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指,接納石禮謙作為辯方證人的供詞,認為林卓廷沒做出激烈行爲,裁定林卓廷罪名不成立。

被告林卓廷。資料圖片

被告林卓廷。資料圖片

林卓廷今身穿黑西裝到庭應訊,裁決後表示「感謝法官閣下」。

鄭官裁決時指,他接納辯方證人石禮謙的説法,被告出於關心問他「是否OK」等。鄭官引述石的証供,「雖然有感受到危險的時刻,但並不是從被告方向而來」,也感受不到林接觸他的手有用力。鄭官認爲,辯方證人石禮謙雖然已八旬,但對答如流,記憶清晰,他庭上的證供簡單、清楚、直接,鄭官表示沒理由質疑其説法。如果被告真的有「搶咪」,石沒有理由感受不到。

法官指接納辯方證人石禮謙的説法。資料圖片

法官指接納辯方證人石禮謙的説法。資料圖片

鄭官指,據錄影片段,被告的確沒有做出任何激烈行爲,相信案發時,他不希望輕易選出主席,但不代表他有妨礙、騷擾。當時情況混亂嘈雜,被告希望聽清楚石禮謙説話,需接近石禮謙,並不出奇,可以理解。雖然被告手接觸石禮謙20多秒,不一定等於他有意圖「搶咪」。

鄭官續指,控方證人陳恒鑌及周浩鼎,即使他們盡量記憶當時情況,惟兩位證人亦皆無法具體説出林和石禮謙之間對話具體内容。而周浩鼎供稱有見到林的拉扯行爲,但根據錄影片段,周當時站在人群外圍,距離甚遠,難以看清楚情況。 

鄭官認為,本案無足夠證據推論被告有襲擊、妨礙或騷擾議員,因此裁定他無罪。

辯方向法庭申請訟費,但控方以「自招嫌疑」為由反對。控方指,被告出庭作供沒有解釋伸手動作,屬可疑。辯方指,控方檢控基礎不足,伸手動作可演譯為正面或負面,未必是「自招嫌疑」。鄭官聽罷陳詞後指,被告有伸手向前的動作,屬於「自招嫌疑」,拒絕其訟費申請。

本案的律政司一方由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蕭啟業、高級檢控官勞泳珊代表;林卓廷由黃錦娟、郭雅媛及管致行大律師代表;案件由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審理。

48歲被告林卓廷被控於2019年5月1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會議室一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廳範圍內的議員陳恒鑌及周浩鼎。翻查資料顯示,本案共7名被告,同案被告范國威、郭家麒因認罪協商,獲准撤回控罪;被告區諾軒因認罪協商,獲准簽保處理;被告朱凱迪及陳志全早前認罪,被判處監禁;被告梁耀忠因認罪協商獲撤1罪,另1罪認罪被判監禁。

案件編號:ESCC 2514/2019

西九龍裁判法院。

西九龍裁判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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