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李飛四月來港和泛民會面的安排告吹, 政府消息指泛民聯署重申反對人大8.31決定令會面泡湯。 公民黨湯家驊昨日接受電台訪問承認他是牽線人,如今「枉作小人」 。
Ariel聽聞除了湯大狀之外, 還有不少人不想政改方案被否決政制原地踏步, 都落力遊說阿爺及泛民埋枱傾,但兩邊都咁硬,唔好講話達成協議, 直情傾吓都好難。
至於今次李飛原定來港事件,理念係泛民覺得特區政府話唔到事, 要直接同中央官員傾,所以才有京官來港的構想。 但自然亦有強硬泛民唔想有好結果, 就逼住大家無論同阿爺傾乜都好,但要先講明反對人大8.31決定 的集體立場不變,所以有聯署重申反對8.31的一幕, 搞喎咗件事。
湯家驊透露事件經過,話大約在兩、三個月前, 他安排政務司司長林鄭同泛民代表見面, 然後再想拉京官和泛民見面。湯大狀話,「我睇嘅嘢好簡單, 就算明日重啟五部曲,結果都係一樣,除非大家的思維有改變。 我建議司長安排北京官員見泛民」。及後北京有正面回應, 話希望會面低調私下進行,而且不談撤銷8.31決定, 但其他意見都會聽。
後來在過年前,有泛民公開爆出可能和京官會面的安排, 想低調見面已無可能。另外民主黨主席劉慧卿又公開說如不撤銷8. 31決定就「見都無謂」,又做不到不談撤銷8.31決定, 基本上已達不到阿爺兩點會面要求。最後更關鍵是泛民聯署聲明, 就為事件打下棺材釘。湯大狀話他前天收到官員來電, 話在此氣氛下同京官「唔見好過見」。湯大狀亦嘆一句, 他已不止一次「枉作小人」啦。
Ari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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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司長袁國強昨日在珠台節目《清心直說》專訪時表示, 話曾蔭權涉貪案已經到決定是否刑事檢控的「最後階段」,「 當我們解釋完成的調查工作時, 我相信公眾會理解為何調查需時這麼久。這並非如閱報所得般簡單, 指這就是證據,那又是證據。」袁國強這樣說, 令外界關注政府是否將提出控訴。
其實早前高院審判許仕仁案時,已令人十分關注法院對「 公職人員失當罪」的詮釋,因為此罪名是普通法罪名, 即是並無成文法例,全是由過去的判例組成, 所以新的判例會對罪行的界定有影響。
昨日副廉政專員黃世照與傳媒茶敍時,被問及曾蔭權案, 他拒絕評論個別個案,但是指在一般情況下,終審法院於2005年 判決高級警司冼錦華案時, 為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定下五項犯罪元素定義,包括1. 身為公職人員;2. 在執行公職的過程中或在與其公職有關情況下;3. 蓄意作出失當行為,或不作出恰當行為, 如蓄意疏忽職守或不履行職務;4. 沒有合理解釋或理由;5. 其行為偏離公職職責範圍或宗旨屬於嚴重而非微不足道。
黃世照維續表示,到前政務司司長許仕仁貪污的案例, 身為公職人員收取別人「甜頭」而未有申報, 也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 高院原訟庭法官麥機智在判決此案的判詞中指出,公職人員收取「 甜頭」,即使沒有即時作出回報或利益輸送, 只是為了建立良好關係,亦可入罪。根據該案例,「 這些甜頭只係為打好關係,未必有即時利益輸送,都可以構成罪行」 。
法律界人士話,許仕仁案擴闊了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的犯罪行為, 由以往要證明「蓄意作出失當行為,或不作出恰當行為」, 到現在只要收取甜頭, 即使未能證明該公職人員曾蓄意作出失當行為,或不作出恰當行為, 仍然可以入罪。簡單而言,這條罪名比過去更易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