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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書教避法律陷阱 檢控官疑利益衝突

撰書教避法律陷阱 檢控官疑利益衝突

撰書教避法律陷阱 檢控官疑利益衝突

2020年03月18日 08:39 最後更新:08:41

外界有感書本是提醒少年在遊行示威被警方拘捕後的權利。

於去年9月出版的《一讀就懂!孩子必須知的法律常識》一書,內容主要教導年介10至15歲少年,如何「避開法律陷阱,了解人權保障」,該書面世已有半年,近日在法律界及警隊瘋傳中,而惹起關注是該書的作者之一,竟是律政司刑事檢控科的檢控官翁達揚,雖然翁事前已取得刑事檢控專員梁卓然的出書批准,但翁剛剛被調往專責處理在過去反修例示威而成立的「公眾秩序活動及電腦網絡罪行」特別組的檢控工作,令外界有感他這本書一方面提醒少年在遊行示威被警方拘捕後的權利,另一方面又負責給予警方就被捕疑犯應否提出檢控的法律意見,疑存在利益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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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書內容共有11章節,教導少年如何學會避開法律陷阱,培養人權保障意識,做個知法守法的好公民。

該書內容共有11章節,教導少年如何學會避開法律陷阱,培養人權保障意識,做個知法守法的好公民。

《一讀就懂!孩子必須知的法律常識》一書在去年9月出版。

《一讀就懂!孩子必須知的法律常識》一書在去年9月出版。

翁達揚在作者簡介中僅披露曾任職多個執法部門。

翁達揚在作者簡介中僅披露曾任職多個執法部門。

外界有感書本是提醒少年在遊行示威被警方拘捕後的權利。資料圖片

外界有感書本是提醒少年在遊行示威被警方拘捕後的權利。資料圖片

該書內容共有11章節,教導少年如何學會避開法律陷阱,培養人權保障意識,做個知法守法的好公民。

該書內容共有11章節,教導少年如何學會避開法律陷阱,培養人權保障意識,做個知法守法的好公民。

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回應《星島日報》查詢時稱,「這似乎很奇怪,尤其翁達揚目前在刑事檢控科的職責;律政司或刑事檢控專員為何會允許他寫這種書,在批准對方出書前,律政司司長或刑事檢控專員是否還需要考慮他撰寫的內容是否涉及任何利益衝突,以及他是否以任何方式損害了他在刑事檢控科的職責呢」。

律政司發言人回覆稱,翁達揚在合作著書前已根據《公務員事務規例》向刑事檢控專員(作為部門首長)申請擔任外間工作,並獲刑事檢控專員批准。批准的附帶條件一般包括:其外間工作必須在辦公時間以外進行、不會影響正常工作、其外間工作不會(和看來不會)與他本身的政府僱員職務有衝突、其外間工作不會令政府感到尷尬,以及不會使用政府資源。如果發現任何人有違規行為,律政司必定會嚴肅跟進,絕對不會容忍。

《一讀就懂!孩子必須知的法律常識》一書在去年9月出版。

《一讀就懂!孩子必須知的法律常識》一書在去年9月出版。

「作為檢控人員,他們須確保以個人身分所發表的意見,無礙他們以專業、不偏不倚的態度執行職務。就法律事宜而言,政府的律師應保持獨立及公正,尤其日後有機會處理相關的案件。為免外界有可能對相關檢控人員因其著作而產生他未能不偏不倚地履行職務的觀感,因此有關人員不會處理涉及公眾秩序活動的案件。就有檢控人員的著作而引起的相關事宜,律政司十分重視,並會按照內部既定程序嚴肅處理」。

《一讀就懂!孩子必須知的法律常識》一書,由私人執業女大律師梅碧思及翁達揚著作,但翁達揚在作者簡介中僅披露曾任職多個執法部門,完全未有提及自己現為律政司刑事檢控科的檢控官。另外,翁達揚為著作寫序中,曾提及此書是獻給香港的年輕人,並指年輕人的堅持、熱誠和良知是香港人的希望,最後寫有「香港人,加油!」字句。有法律界人士質疑14年佔中,16年的旺暴,以及去年中因反修例引發連串的暴力示威事件,翁達揚與私人執業大狀合著專為少年講解法律知識的書籍,是否與他在刑事檢控科的職位及工作性質存有莫大的衝突,尤其當警方將示威疑犯的調查報告交給他審閱或尋求法律專業意見時,會令人感到公義是否在人前得以彰顯。

據悉,翁達揚原為裁判法院的檢控主任,後來繼續進修,取得大律師資格,成功考入刑事檢控科的檢控官一職,並於近月調往因應反修例風波引發罪案而特別成立的「公眾秩序活動及電腦網絡罪行組」,該組由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徐淑儀擔任主管,旗下有兩名高級檢控官及4至5名檢控官,而翁達揚為其中成員。

翁達揚在作者簡介中僅披露曾任職多個執法部門。

翁達揚在作者簡介中僅披露曾任職多個執法部門。

該書內容共有十一章節,教導少年如何學會避開法律陷阱,培養人權保障意識,做個知法守法的好公民。而書中尾部分特別附加的「公民社會人權保障」章節,當中分為六個題目,分別為「和平示威的法律保障」,「合法拘捕」,「查閱身分證」,「搜查個人物品及搜身」,「在公眾地方藏有攻擊性武器」及「入屋搜查」。作者在文中引述終審法院的案例及相關法例等。

外界有感書本是提醒少年在遊行示威被警方拘捕後的權利。資料圖片

外界有感書本是提醒少年在遊行示威被警方拘捕後的權利。資料圖片

作者在書中說明在香港,無年齡,性別和種族之分,所有人都有遊行集會,和平示威的自由權利,更引述終院就法輪功的案例中,強調大家擁有可以自由表達一些可能會令某些人不悅,或衝擊或抨擊某些當權人士的意見。而執法人員須有「合理懷疑」,才可合法拘捕疑人,疑犯亦擁有「緘默權」,除非警方向法庭取得搜查令等,否則疑犯無責任解除手機電話密碼。

2019年立法會審議《逃犯條例》修訂法案期間,建制派及民主派爭奪法案委員會主席之位,法案委員會一度「鬧雙胞」。會議期間,民主派佔領主席台,建制派欲奪回,期間林卓廷疑與陳恒鑌、周浩鼎發生衝突,被控兩項「特權法」下的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廳範圍內的議員罪受審。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星期四(11月6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指,接納石禮謙作為辯方證人的供詞,認為林卓廷沒做出激烈行爲,裁定林卓廷罪名不成立。

被告林卓廷。資料圖片

被告林卓廷。資料圖片

林卓廷今身穿黑西裝到庭應訊,裁決後表示「感謝法官閣下」。

鄭官裁決時指,他接納辯方證人石禮謙的説法,被告出於關心問他「是否OK」等。鄭官引述石的証供,「雖然有感受到危險的時刻,但並不是從被告方向而來」,也感受不到林接觸他的手有用力。鄭官認爲,辯方證人石禮謙雖然已八旬,但對答如流,記憶清晰,他庭上的證供簡單、清楚、直接,鄭官表示沒理由質疑其説法。如果被告真的有「搶咪」,石沒有理由感受不到。

法官指接納辯方證人石禮謙的説法。資料圖片

法官指接納辯方證人石禮謙的説法。資料圖片

鄭官指,據錄影片段,被告的確沒有做出任何激烈行爲,相信案發時,他不希望輕易選出主席,但不代表他有妨礙、騷擾。當時情況混亂嘈雜,被告希望聽清楚石禮謙説話,需接近石禮謙,並不出奇,可以理解。雖然被告手接觸石禮謙20多秒,不一定等於他有意圖「搶咪」。

鄭官續指,控方證人陳恒鑌及周浩鼎,即使他們盡量記憶當時情況,惟兩位證人亦皆無法具體説出林和石禮謙之間對話具體内容。而周浩鼎供稱有見到林的拉扯行爲,但根據錄影片段,周當時站在人群外圍,距離甚遠,難以看清楚情況。 

鄭官認為,本案無足夠證據推論被告有襲擊、妨礙或騷擾議員,因此裁定他無罪。

辯方向法庭申請訟費,但控方以「自招嫌疑」為由反對。控方指,被告出庭作供沒有解釋伸手動作,屬可疑。辯方指,控方檢控基礎不足,伸手動作可演譯為正面或負面,未必是「自招嫌疑」。鄭官聽罷陳詞後指,被告有伸手向前的動作,屬於「自招嫌疑」,拒絕其訟費申請。

本案的律政司一方由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蕭啟業、高級檢控官勞泳珊代表;林卓廷由黃錦娟、郭雅媛及管致行大律師代表;案件由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審理。

48歲被告林卓廷被控於2019年5月1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會議室一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廳範圍內的議員陳恒鑌及周浩鼎。翻查資料顯示,本案共7名被告,同案被告范國威、郭家麒因認罪協商,獲准撤回控罪;被告區諾軒因認罪協商,獲准簽保處理;被告朱凱迪及陳志全早前認罪,被判處監禁;被告梁耀忠因認罪協商獲撤1罪,另1罪認罪被判監禁。

案件編號:ESCC 2514/2019

西九龍裁判法院。

西九龍裁判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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