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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控官掀「出書」風波 被禁處理反修例案件

政事

檢控官掀「出書」風波 被禁處理反修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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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控官掀「出書」風波 被禁處理反修例案件

2020年03月19日 09:54 最後更新:09:55

律政司展開內部調查。

由律政司刑事檢控科的檢控官翁達揚與私人執業女大狀,於去年9月合著出版的《一讀就懂 ! 孩子必須知的法律常識》一書,教導青少年如何「避開法律陷阱,了解人權保障」,被質疑涉利益衝突,律政司刑事檢控科已勒令翁達揚,不准再處理涉及反修例示威引起連串的公眾秩序活動的案件,律政司展開內部調查,若發現任何人有違規行為,定必嚴肅跟進,絕不會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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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達揚在作者簡介中未有提及現為律政司刑事檢控科的檢控官。

翁達揚在作者簡介中未有提及現為律政司刑事檢控科的檢控官。

江樂士。資料圖片

江樂士。資料圖片

翁達揚(右)及其出版的書籍(左)

翁達揚(右)及其出版的書籍(左)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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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達揚在作者簡介中未有提及現為律政司刑事檢控科的檢控官。

翁達揚在作者簡介中未有提及現為律政司刑事檢控科的檢控官。

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認為該名獲允許出書的政府檢控官,究竟有否違反部門首長批准出書的附帶條件,律政司應要深入及仔細檢視該書的全部內容,以確定與該名身為政府檢控官的公務職責有否存在嚴重的利益衝突,從而決定對方是否構成蓄意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行為。另有法律界人士舉例指,如果在香港稅務局任職的評稅主任,與一名在私營機構工作的會計師,合著一本名為《一讀就懂的職場男女合法避稅指南》的天書,內容教導在職人士如何避過合法繳稅,那任何正常合理的人士閱讀該書本後,會否感到該評稅主任的行為,已存在利益衝突之嫌。

江樂士。資料圖片

江樂士。資料圖片

鑑於律政司承認政府檢控官翁達揚在著書前,已獲得部門首長刑事檢控專員梁卓然的審批。遂向律政司提出五項問題,包括(一)翁達揚向刑事檢控專員呈交的資料、有否交代出書的內容大綱;(二)刑事檢控專員在批准翁達揚出書時、有否向翁列明出書的附帶條件、有否提醒翁的著作的內容,不應涉及利益衝突的觀感,或潛在的利益衝突;(三)刑事檢控專員基於甚麼原因而批准翁出書的申請;(四)翁出版著作後,部門首長若明知翁所撰寫序的內容、疑存在利益衝突的觀感,為何仍把翁調入專責處理示威案的特別小組,令翁再陷入「實際利益衝突」的境況呢;(五)最近有多宗藏有攻擊性武器案件,先後在裁判法院獲控方撤控,究竟當中有多少撤控的個案是由翁達揚提供法律意見的。

翁達揚(右)及其出版的書籍(左)

翁達揚(右)及其出版的書籍(左)

律政司發言人昨回覆以上查詢時,均未有正面回答五項提問,僅表示根據律政司於本周二回覆指出,「為免外界有可能對相關檢控人員因其著作而產生他未能不偏不倚地履行職務的觀感,因此有關人員不會處理涉及公眾秩序活動的案件。由於律政司正按內部既定程序處理事件,因此不適宜進一步評論」。律政司發言人重申,部門設有適當的機制處理實際或潛在利益衝突的情況,包括授權予沒有實際或潛在利益衝突的人員處理案件、將相關人員調派往其他組別或科別等。

由裁判法院駐庭的檢控主任經過個人的進修,早年成功考入律政司刑事檢控科擔任檢控官一職,原本負責裁判法院一般檢控的法律指引,但月前被調往專責處理在過去反修例示威而成立的「公眾秩序活動及電腦網絡罪行」特別組的檢控工作。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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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翁為著作寫序中,曾提及「是時代選中了我們,我在寫這本書時正正經歷香港最重要和最嚴峻的歷史時刻,還記得6.16的那個父親節是多麼的震撼人!這本書是獻給香港所有年青人,你們一直的堅持,熱誠和良知正是香港人的希望,香港人,加油」。有法律界人士質疑翁的著作與他在律政司的工作職責,是否已存在利益衝突。

2019年立法會審議《逃犯條例》修訂法案期間,建制派及民主派爭奪法案委員會主席之位,法案委員會一度「鬧雙胞」。會議期間,民主派佔領主席台,建制派欲奪回,期間林卓廷疑與陳恒鑌、周浩鼎發生衝突,被控兩項「特權法」下的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廳範圍內的議員罪受審。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星期四(11月6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指,接納石禮謙作為辯方證人的供詞,認為林卓廷沒做出激烈行爲,裁定林卓廷罪名不成立。

被告林卓廷。資料圖片

被告林卓廷。資料圖片

林卓廷今身穿黑西裝到庭應訊,裁決後表示「感謝法官閣下」。

鄭官裁決時指,他接納辯方證人石禮謙的説法,被告出於關心問他「是否OK」等。鄭官引述石的証供,「雖然有感受到危險的時刻,但並不是從被告方向而來」,也感受不到林接觸他的手有用力。鄭官認爲,辯方證人石禮謙雖然已八旬,但對答如流,記憶清晰,他庭上的證供簡單、清楚、直接,鄭官表示沒理由質疑其説法。如果被告真的有「搶咪」,石沒有理由感受不到。

法官指接納辯方證人石禮謙的説法。資料圖片

法官指接納辯方證人石禮謙的説法。資料圖片

鄭官指,據錄影片段,被告的確沒有做出任何激烈行爲,相信案發時,他不希望輕易選出主席,但不代表他有妨礙、騷擾。當時情況混亂嘈雜,被告希望聽清楚石禮謙説話,需接近石禮謙,並不出奇,可以理解。雖然被告手接觸石禮謙20多秒,不一定等於他有意圖「搶咪」。

鄭官續指,控方證人陳恒鑌及周浩鼎,即使他們盡量記憶當時情況,惟兩位證人亦皆無法具體説出林和石禮謙之間對話具體内容。而周浩鼎供稱有見到林的拉扯行爲,但根據錄影片段,周當時站在人群外圍,距離甚遠,難以看清楚情況。 

鄭官認為,本案無足夠證據推論被告有襲擊、妨礙或騷擾議員,因此裁定他無罪。

辯方向法庭申請訟費,但控方以「自招嫌疑」為由反對。控方指,被告出庭作供沒有解釋伸手動作,屬可疑。辯方指,控方檢控基礎不足,伸手動作可演譯為正面或負面,未必是「自招嫌疑」。鄭官聽罷陳詞後指,被告有伸手向前的動作,屬於「自招嫌疑」,拒絕其訟費申請。

本案的律政司一方由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蕭啟業、高級檢控官勞泳珊代表;林卓廷由黃錦娟、郭雅媛及管致行大律師代表;案件由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審理。

48歲被告林卓廷被控於2019年5月1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會議室一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廳範圍內的議員陳恒鑌及周浩鼎。翻查資料顯示,本案共7名被告,同案被告范國威、郭家麒因認罪協商,獲准撤回控罪;被告區諾軒因認罪協商,獲准簽保處理;被告朱凱迪及陳志全早前認罪,被判處監禁;被告梁耀忠因認罪協商獲撤1罪,另1罪認罪被判監禁。

案件編號:ESCC 2514/2019

西九龍裁判法院。

西九龍裁判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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