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着歐美疫情失控爆發,香港政府向全球發出紅色外遊警示,衞生署上星期四(19日)凌晨起擴大檢疫安排,所有由海外國家或屬地返港的人,不論是港人還是外地人,都要接受14日家居強制隔離。
歐美疫情爆發,醫療系統進入緊急狀態,不少子女在外留學的家長,心急如焚,紛紛付出高昂機票,讓子女回港。現時有4萬個香港留學生在外國讀書,其中有一半即2萬個在英國。
歐美疫情惡劣,從海外回國的留學生隨時是帶菌者,究竟香港政府如何把關呢?數天前,有一個已回港的留學生,在家中自行隔離,忍不住拍了片和大家分享,警告大家出門時必須要戴口罩,似乎非常擔心這批回流的留學生很多是病毒帶菌者,而且沒有紀律,亦不夠自律。
用單手便可以很容易將手帶退出來,衛生署其後已改用新一代難以脫掉的手帶。
拍片的留學生剛剛前一晚坐A380空中巴士回港,全機爆滿,全是回港的留學生。他以「港豬」形容部份留學生,即是幫他們托行李上架,也不會說一聲多謝,既無禮貌,亦相信不會自律。
談到在機場入境時,香港政府如何把關?先需要填三張表,但交表時完全不需回答任何問題,你填什麼資料,由何處回來?是否有病徵?似乎也無所謂。之後帶上手帶,便可以去取行李。但手帶非常鬆,拍片者示範,只需用單手,便可以將手帶退出來。至於想登記手帶資料,嘗試上政府的Apps,掃描手帶上的QR code後,很久也收不到密碼,無法將資料上傳給政府。所以拍片者非常擔心,如果有留學生不自律,便會除掉手帶,在街上傳播病毒,呼籲大家必須戴口罩。
面對這些漏洞,幸而港府及衛生署近日已作出應變,除了改用新一代難以脫掉的手帶外,改為在機場馬上登錄政府App,獲取密碼上載個人資料給政府,藉以監控。
香港今天確診43宗新確診病例,其中29人有外遊記錄,10人是留學生。衞生署已在亞洲國際博覽館設立臨時樣本採集中心,為海外抵港人士收集樣本,進行新型冠狀病毒檢測。本周三起,衞生署擴展加強化驗室監測計劃,為由歐美抵港、沒有出現病徵的人士,也會免費提供檢測服務。
Ari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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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區區議會主席鄭麗琼深夜被警方拘捕。警方指,鄭麗琼涉嫌干犯作出具煽動意圖作為罪,行動中檢獲一部手機,警方會諮詢律政司意見,看鄭麗琼是否另外亦違反法庭禁止起底警員資料的禁制令,從而干犯藐視法庭罪,亦要看是否違反侵犯私隱罪。
身屬民主黨的中西區議會主席鄭麗琼涉有「煽動意圖」罪被捕。資料圖片
案件涉及有人在臉書轉發一個起底警察的起底帖子,轉發時留言: 「如果這名警員是有良知的? 請自首,以眼還眼! 」
轉發的貼文內容載有警員姓名(帖子中稱為曱甴名)、編號(稱為曱甴隊編號)、相片等個人資料。指有關警員是「射盲印尼女記者的頭號疑犯」。
警方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科警司黃俊傑。
警方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科警司黃俊傑話,案中人有煽動意圖,涉及煽動暴力的言論,其意圖是敵意或惡意,煽惑他人使用暴力或不遵從合法命令,違反《刑事及罪行條例》第9條、第10條。
可以先看看相關法例,主要在1971年 綜合訂立的《刑事及罪行條例》第9條和第10條。
第9條. 煽動意圖
(1)煽動意圖是指意圖 ——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基本法》或其他法律的規定所享有,或香港政府,或中央人民政府的領土其他部分的政府,或依法成立而受中央人民政府保護的領域的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或
(b)激起中央人民政府子民或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或
(c)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或
(d)引起中央人民政府子民間或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或
(e)引起或加深香港不同階層居民間的惡感及敵意;或
(f)煽惑他人使用暴力;或
(g)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第10條.罪行
(1)任何人 ——
(a)作出、企圖作出、準備作出或與任何人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或
(b)發表煽動文字;或
(c)刊印、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或
(d)輸入煽動刊物(其本人無理由相信該刊物屬煽動刊物則除外),
即屬犯罪,第一次定罪可處罰款$5,000及監禁2年,其後定罪可處監禁3年;煽動刊物則予以沒收並歸予官方。
(2)任何人無合法辯解而管有煽動刊物,即屬犯罪,第一次定罪可處罰款$2,000及監禁1年,其後定罪可處監禁2年;該等刊物則予以沒收並歸予官方。
金牙大狀話,在《刑事及罪行條例》1971年綜合修訂之前,已有相關普通法判例,早在1952年,在 The Crown v Fei Yi-ming and Lee Tsung-ying [1952] 36 HKLR 133 一案中,由政府控告大公報的出版人和總編輯。案情指大公報轉載一篇人民日報文章,攻擊港英政府「拘捕和起訴愛國人士,是野蠻、邪惡和犯下刑事罪行」。後來案件在上訴庭維持原判入罪,法庭引用英國的案例Wallace-Johnson v The King [1940] AC 231,指煽動暴力並非有關控罪的必要條件,只要一篇文章出版了,在正常情況下,該文章會令人對政府產生仇恨和藐視,這篇文章已有煽動意圖。
金牙大狀話,雖然如今警方指當事人有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即違反第9條1.f (例如說「以眼還眼」)。但按上述案例,這並非必要證明煽惑暴力才能入罪。案中人如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1.g ,例如不遵守法庭頒下不可披露警員資料的禁制令),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1.c ,例如轉發帖子指警員為曱甴及射盲女記者的疑犯),又或者整體地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政府 (1.a)
金牙大狀拆局,由於相關罪名比較古老,法律範圍又濶,理論上較易入罪。
他又話,現在反對派經常反對23條立法,其實2003年政府想訂立的23條相關法律,其中一個結果是把法律作一定放寛,例如有關「煽動意圖罪」,就收窄為「要煽動叛國、顛覆、分裂國家或煽動暴力嚴重威脅香港穩定」,才可入罪,但最後23條立法不能通過,修訂沒有生效,就只有沿用較嚴苛的舊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