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為防疫情擴散實施禁聚令,禁止4人以上在公眾地方聚集,但公民黨立法會議員陳淑莊及該黨成員林瑞華周四(4月2日)深夜聯同40多人到酒吧聚集,有市民報警。事後陳淑莊評論酒吧聚眾「開會」辯稱議員有豁免,今晚政府發言人發表聲明,話收到傳媒查詢有立法會議員在一間酒吧內與約40人聚會一事,並逐點反駁陳淑莊的辯解。
1. 陳淑莊指會議期間,該處所沒有營業(指酒吧落了一半閘),所以會議舉行地點並非《禁止羣組聚集規例》3(1)指定的「公眾地方」。
政府發言人話,根據《禁止羣組聚集規例》,「公眾地方」是指公眾人士或部分公眾人士可以或獲准不時進入的地方;即使某私人物業,如果容許公眾人士或部分公眾人士不時進入,例如食肆、酒吧及戲院等,該私人物業亦會符合公眾地方的定義,而《規例》中有關禁止羣組聚集的規定亦會適用。因此,相關酒吧內的羣組聚集是否在公眾地方進行,會視乎實際情況。如當時情況下,公眾人士仍有可能進入酒吧範圍,即可能符合公眾地方的定義,《規例》中有關禁止羣組聚集的規定亦適用。
2. 陳淑莊指當晚她以立法會議員身分出席該公務會議,根據《禁止羣組聚集規例》3(2),該會議屬於附表一指明獲豁免的群組聚集,即「為執行法定團體或政府諮詢機構的職能而進行的群組聚集」。而根據《基本法》第73條(8),立法會議員職權之一是「接受香港居民申訴並作出處理」,4月2日晚上的會議及翌日的記者會,同為立法會議員履行職責的活動。
政府發言人回應話,《規例》的附表一列明12項被豁免的羣組聚集,其中一項為「為執行法定團體或政府諮詢機構的責任而進行的羣組聚集」;另一項則為對「在立法會或區議會進行的程序屬必要的羣組聚集」。然而,立法會並非法定團體或政府諮詢機構,議員在議會以外其他場合參與或組織羣組聚集,不管是否屬於立法會的職能,亦不屬此項獲豁免的羣組聚集。
睇完政府發言人回應,全部駁斥了陳淑莊的辯解,半落閘的酒吧公眾人士仍可出入,就符合禁聚令規管的「公眾地方」定義。「為執行法定團體或政府諮詢機構的責任而進行的羣組聚集」可獲豁免,但立法會並非法定團體或政府諮詢組織,所以即使議員執行立法會責任而群聚亦不獲豁免。而對「在立法會或區議會進行的程序屬必要的羣組聚集」豁免是對立法會開會的豁免,而不是對議員個人行為的豁免,所以亦不適用。等如話陳淑莊的三大辯解全部無效,她和林瑞華涉嫌違反禁聚令。
政府發言人又特別提到,根據《規例》,任何人如參與或組織被禁止的羣組聚集,或明知而容許在其擁有、控制或營運地方進行該羣組聚集,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4級罰款($25,000)及監禁6個月。
睇嚟陳淑莊、林瑞華這個涉嫌違反禁聚令事件,無咁容易善罷。並不是如林瑞華所講,在場警員無執法,所以他們無犯法。
Ari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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