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為防疫情擴散實施禁聚令,禁止4人以上在公眾地方聚集,但公民黨立法會議員陳淑莊及該黨成員林瑞華周四(4月2日)深夜聯同40多人到酒吧聚集,有市民報警。事後陳淑莊評論酒吧聚眾「開會」辯稱議員有豁免,今晚政府發言人發表聲明,話收到傳媒查詢有立法會議員在一間酒吧內與約40人聚會一事,並逐點反駁陳淑莊的辯解。
警方到場時,陳淑莊腳步浮浮搭的士離去。
1. 陳淑莊指會議期間,該處所沒有營業(指酒吧落了一半閘),所以會議舉行地點並非《禁止羣組聚集規例》3(1)指定的「公眾地方」。
涉案的酒吧雖然半落閘,但公眾人士很容易自由出入。
政府發言人話,根據《禁止羣組聚集規例》,「公眾地方」是指公眾人士或部分公眾人士可以或獲准不時進入的地方;即使某私人物業,如果容許公眾人士或部分公眾人士不時進入,例如食肆、酒吧及戲院等,該私人物業亦會符合公眾地方的定義,而《規例》中有關禁止羣組聚集的規定亦會適用。因此,相關酒吧內的羣組聚集是否在公眾地方進行,會視乎實際情況。如當時情況下,公眾人士仍有可能進入酒吧範圍,即可能符合公眾地方的定義,《規例》中有關禁止羣組聚集的規定亦適用。
2. 陳淑莊指當晚她以立法會議員身分出席該公務會議,根據《禁止羣組聚集規例》3(2),該會議屬於附表一指明獲豁免的群組聚集,即「為執行法定團體或政府諮詢機構的職能而進行的群組聚集」。而根據《基本法》第73條(8),立法會議員職權之一是「接受香港居民申訴並作出處理」,4月2日晚上的會議及翌日的記者會,同為立法會議員履行職責的活動。
政府發言人回應話,《規例》的附表一列明12項被豁免的羣組聚集,其中一項為「為執行法定團體或政府諮詢機構的責任而進行的羣組聚集」;另一項則為對「在立法會或區議會進行的程序屬必要的羣組聚集」。然而,立法會並非法定團體或政府諮詢機構,議員在議會以外其他場合參與或組織羣組聚集,不管是否屬於立法會的職能,亦不屬此項獲豁免的羣組聚集。
睇完政府發言人回應,全部駁斥了陳淑莊的辯解,半落閘的酒吧公眾人士仍可出入,就符合禁聚令規管的「公眾地方」定義。「為執行法定團體或政府諮詢機構的責任而進行的羣組聚集」可獲豁免,但立法會並非法定團體或政府諮詢組織,所以即使議員執行立法會責任而群聚亦不獲豁免。而對「在立法會或區議會進行的程序屬必要的羣組聚集」豁免是對立法會開會的豁免,而不是對議員個人行為的豁免,所以亦不適用。等如話陳淑莊的三大辯解全部無效,她和林瑞華涉嫌違反禁聚令。
政府發言人又特別提到,根據《規例》,任何人如參與或組織被禁止的羣組聚集,或明知而容許在其擁有、控制或營運地方進行該羣組聚集,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4級罰款($25,000)及監禁6個月。
酒吧聚會另一組織者林瑞華。
睇嚟陳淑莊、林瑞華這個涉嫌違反禁聚令事件,無咁容易善罷。並不是如林瑞華所講,在場警員無執法,所以他們無犯法。
Ari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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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為防疫情擴散實施禁聚令,禁止4人以上在公眾地方聚集,公民黨陳淑莊及該黨成員林瑞華周四(4月2日)在抗疫期間40多人到酒吧聚集,超過4人一枱,涉嫌違反政府禁聚令。但林瑞華回應本網查詢時辯稱:「警員來到亦沒有什麼任何行動,證明我們沒有違法」
市民指事發後陳淑莊腳步浮浮地離去。
據報料市民講,當時深夜11時許,涉事的深水埗Hands酒吧半拉閘,人們略為俯身可以入內,陳淑莊及林瑞華等40多人先後到場,當時酒吧內有很多人飲酒,人群密集,不止4人一枱。之後有市民報警。警方接報到場,勸喻聚集人士,混亂中陳淑莊腳步浮浮搭的士離去,而林瑞華就留在現場。
林瑞華在現場。
林瑞華回應說,他的回覆亦是陳淑莊議員的回覆,陳議員當晚是履行她的議員職責,當晚他們是關了門的聚會,聚會時候彼此有先探熱,然後保持起碼1.5米距離。有市民投訴,不是投訴他們飲酒,是投訴他們有噪音,這個市民是附近的住戶,投訴酒吧噪音是他慣常的行徑,警員來到之後,了解事情,亦沒有什麼任何行動,沒有驅散他們,證明他們關了門開會,並保持距離,沒有違法。
酒吧內有顧客拍得站在門外的林瑞華。
林瑞華指的陳淑莊早前回應,包括會議期間該酒吧沒有營業(應該指酒吧半拉閘),所以會議舉行地點並非《禁止羣組聚集規例》3(1)指定的公眾地方。她當晚以立法會議員身分出席該公務會議,根據《禁止羣組聚集規例》3(2),該會議屬於附表一指明獲豁免的群組聚集。
涉事的深水埗Hands酒吧當時半拉閘,但人們稍一低頭就可以入內。
不過法律界人士質疑林瑞華的答覆疑點重重。第一,所謂「關門聚會」難成立。林瑞華指他們是「關了門的聚會」,藉此指他們聚會並不是禁聚令規定的「公眾地方」。但照片所見涉事的深水埗Hands酒吧當時半拉閘,但人們稍一低頭就可以入內。若然這樣半拉閘就可以變成林瑞華所講的「關了門的聚會」,繼續賣酒飲酒,那麼現在即使現在已禁止酒吧營業14天,酒吧也可以繼續搞這些「關門聚會」,照樣聚集幾十個客人賣酒了。
2. 市民投訴噪音就等如沒有違反禁聚令?林瑞華指市民不是投訴他們飲酒,是投訴他們有噪音。深宵發出噪音擾民已經犯錯,但即使市民沒有投訴他們違反禁聚令,就等如他們沒有違反禁聚令嗎?法律界人士話林的邏輯很有問題,假設市民投訴一間屋發出噪音,警員到場調查發現有人犯毒,屋內人士就因為沒有人投訴販毒而沒有販毒嗎?
警員到場調查。
3. 警方未行動就等如無行動嗎?林瑞華說:「警員來到亦沒有什麼任何行動,證明我們沒有違法」。法律界人士指出,警方查案不一定馬上拘捕,到場調查後,過一段時間才起訴也是平常事,說警方當場沒有行動就等如他們不違法,也有很大謬誤。法律界人士質疑林瑞華完全沒有法律常識。
林瑞華本身是火鍋店老闆,想參選立法會,去年牽頭成立中小企食店聯盟,並組織了民間登記隊,現時有約100名義工走訪18區,呼籲食店新增為飲食界選民。林瑞華今年1月加入公民黨,有意透過公民黨支持參選,挑戰現任業界代表張宇人。林瑞華最近經常和陳淑莊拍住上,四出活動爭取支持。為搶酒吧選票,早前大力支持他們反對政府早前提出的禁酒令。
公民黨陳淑莊(左4)經常話撐醫議,曾走到高鐵站抗議叫封關。港台圖片
公民黨經常話撐醫護,支持封關,陳淑莊曾走到高鐵站抗議。但如今疫症高危期,涉嫌違反禁聚令,不用zoom網上開會,去酒吧飲酒聚眾「開會」,無視染疫風險,置醫護安危於不顧。這種雙重標準的議員和候選人,真係令人心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