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權力的司法覆核,法院即將進行聆訊,我好希望,早日會有裁決,若監警會並未有越權,就去年社會事件的報告便可以盡快公布。

不少人認為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進行全面調查,才可以還社會一個公道,監警會職能是觀察、監察和覆檢警務處處長就須匯報投訴的處理和調查工作,兩者分別很大。

確實獨立調查委員會根據《調查委員會條例》第4及10條,有很大的權力,包括發出搜查手令、收集證據、傳召證人、發出逮捕令及具有法官的權力等等,基於希望參與調查的人及機構能在無負擔下,盡量說出及提供實情,因此亦不擁有對調查對象追究法律責任的權力。

不過,監警會卻具有法定的權力,警方不能置之不理。監警會在2009年6月1日成為獨立法定機構,進一步提高其獨立性,而警方有法定責任跟進監警會根據條例所提出的意見和要求。

《監警會條例》賦予監警會的主要職能如下:
1. 觀察、監察和覆檢警務處處長處理和調查須匯報投訴的工作
2. 監察警務處處長已經或將會向與須匯報投訴有關的警務人員採取的行動
3. 找出警隊工作常規或程序中引致或可能引致須匯報投訴的缺失或不足之處
4. 向警務處處長和/或行政長官提供與須匯報投訴有關的意見和/或建議
5. 加強公眾對監警會的角色的認識

根據立法會的文件,監警會在2018-19年度(截至去年3月18日)通過的須匯報投訴個案中,共向警務處提出了23項改善警隊常規或程序的建議。警務處接納了其中19項,亦就其餘4項也提供滿意的解釋。

就今次社會事件,我已建議,需釐清就警隊處理多項事件是否有缺失、不足、或欠妥當、要改進之處。我期望司法覆核之後,監警會審視報告可盡快公開。

立法會建築、測量、都市規劃及園境界議員
謝偉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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