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今早再到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位於何文田的大宅調查。消息指,警方打算以非法集結罪名將黎智英拘捕,惟他當時不在家中。黎智英涉參與去年8月31日非法集會,以及涉於2017年恐嚇記者,於今年2月被捕。
黎智英2019年8月參加反修例遊行。中央社圖片
警方今日拘捕多名民主派人士,包括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民主黨前主席何俊仁、楊森、工黨副主席李卓人、前立法會議員梁國雄、民主黨區諾軒、社民聯黃浩銘,另外亦拘捕了陳皓桓、吳文遠,何秀蘭、蔡耀昌等,他們涉嫌參與非法集結、非法遊行、組織或參與去年8月及10月反修例遊行。
警方展開此次拘捕行動,惹起一些疑問,Ariel搵來金牙大狀解答一下。
問: 之前已經就非法集會拘捕肥佬黎,為何拉完再拉?
金牙大狀: 同一件事當然不可以拉兩次,但涉及不同的事件就可了。黎智英、工黨副主席李卓人和民主黨前主席楊森在2月28日分別被捕,3人涉嫌參與去年8月31日非法集會,違反公安條例17條;另外黎智英亦涉嫌於17年於維園刑事恐嚇記者。
現在傳出的消息是今日被捕人士他們涉嫌在去年8月及10月參與非法集結、非法遊行、組織或參與去年8月及10月反修例遊行。最可能是他們涉嫌參與或組統8月31日以外的其他非法集結,所以要另外拘捕起訴。
問: 拉咗肥佬黎都告唔入啦?
金牙大狀: 能否告得入睇證據。參與非法集會或非法集結較易告。若告「參與非法集會」,是《公安條例》第17A(3)(a)條 的罪行,是指明知而參與未經警務處長批准集結 (to take part in unauthorized assembly)。(一般是指曾經申請而未被警方批准之集會,又或者集會超過批准進行的時間)
若告「非法集結」,是《公安條例》第18(1)條訂明的罪行:「凡有3人或多於3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他們即屬非法集結。」(一般是指未經申請的非法集會)
只是集會是非法的,而且被告又有參與,那些是公開活動,他們又是公眾人物,應該有人拍下大量影響,可作證據。涉案人可以抗辯話自己不知那是非法集會,但不易令法庭入信。
但組織或煽惑他人參非與法集會就複雜很多,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會罪 (convenes to take part in unauthorized assembly )是《公安條例》第17A(3)(b)條。要證明有參與組織或煽動他人參與,舉證要求高很多,但入罪的刑罰亦會較重。
問: 告得入判得輕都無用啦?
金牙大狀: 過去參與非法集會罪成,從判社會服務令到短期入獄都有,視判案情和被告是否重覆犯案而定。但金牙大狀認為,現在很多知名人士公然犯法,今次的拘捕是告訴大家,無人有特權,無人是法外之民,誰犯法也會被起訴。
Ari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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