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Facebook Feature Image

CY贈言:泛民今次「玩到爆煲了」 預言對方洗牌出局

博客文章

CY贈言:泛民今次「玩到爆煲了」 預言對方洗牌出局
博客文章

博客文章

CY贈言:泛民今次「玩到爆煲了」 預言對方洗牌出局

2020年04月18日 14:56 最後更新:15:01

今日警方開始拘捕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等泛民人士,政協副主席梁振英為文分析,話泛民是玩到爆煲。

CY力數泛民貪勝不知輸,由2003年反對23條立法,到2014年政改。最近「輸」的例子越來越多,立法會內外都有。立法會內,郭榮鏗串同泛民拉布,被「兩辦」譴責後,泛民竟然繼續「鍊」,將問題上升至「兩辦無權」的層面,結果又是爆煲,而且在加大賭注後輸得更慘。這些聰明笨伯too smart by half。立法會外,泛民明言今年選舉如果取得過半議席,會否決所有政府議案和撥款申請。鍊爆之後,就要洗牌,甚至出局,這是小學生也知道的遊戲規則。

CY的帖文。

CY的帖文。

CY評論全文如下:

幾歲小朋友玩最簡單的紙牌遊戲,都知道什麼叫「爆煲」,「爆煲」是因為貪勝不知輸,不斷要牌,終於爆煲,爆煲之後手上的牌就一無所有。

政治是妥協的藝術,但泛民的出身是壓力團體,做事的方法就是不斷向政府加壓,不惜爆煲收場。

2014年的政改是好例子。中央同意按《基本法》規定的「提名委員會提名後普選產生行政長官」,泛民恃人多勢眾,以為有英美撐腰,就貪勝不知輸,堅決否定「提名委員會提名」,終於爆煲,香港人普選行政長官的希望從此變得渺茫。23條立法是另一例子。香港自行立法維護國家安全,是在起草《基本法》期間中央對香港的讓步,亦即以香港自行立法的方式換取全國性的國家安全法不在香港實施。泛民一直以拉布作為要脅手段,令23年來23條立法無法完成,中央會永遠坐視嗎?如果中央為香港立法,這將是泛民鍊爆的又一例。

泛民對爆煲沒有感覺,不會反省,因為兩敗俱傷是他們的DNA,因為爆煲可以讓他們繼續唱衰中央、唱衰香港,可以繼續收錢做反對派,可以證明「一國兩制」「失敗」。

23年前香港回歸,董建華先生以超過8成民望成為首任行政長官。董先生宅心仁厚,謙和敦睦,又得中央高度信任,因此中央給予董先生領導下的特區的自治程度,遠遠高於《基本法》規定的高度自治。「賽後檢討」,結論是中央不得不按《基本法》介入。

20年來,泛民不斷踩上心口,逐步「去中央化」,部分年輕泛民更要「去中國化」。有恃無恐的是什麼?一是依靠他們口中的「國際戰線」,以為有英美撐腰,就可以無法無天,因此黎智英、李柱銘、陳日君、陳方安生和一眾泛民政黨絡繹於途,徹底不顧政治倫理。二是妄想打經濟牌,以為香港對國家的經濟價值就等於北京會無止境和無底線地容忍泛民在香港和國外的胡作非為。這些人不是自欺,就是欺人,似乎不記得鄧小平先生在1982年對戴卓爾夫人恫嚇的回應。香港對國家是有用的,但打經濟牌一樣可以爆煲,泛民是不懂經濟的。

泛民貪勝不知輸,最近「輸」的例子越來越多,立法會內外都有。立法會內,郭榮鏗串同泛民拉布,被「兩辦」譴責後,泛民竟然繼續「鍊」,將問題上升至「兩辦無權」的層面,結果又是爆煲,而且在加大賭注後輸得更慘。這些聰明笨伯too smart by half。立法會外,泛民明言今年選舉如果取得過半議席,會否決所有政府議案和撥款申請。

泛民經常引《基本法》, 須知《基本法》是全國性法律,通過之前的1988年和1989年兩個草案都在全國各地各機關作廣泛諮詢,因此《基本法》代表了全國人民的廣泛共識和堅定決心。《基本法》第12條,指明香港「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當香港出了大問題,即使中央人民政府不想管,廣大內地人民也不會同意,何況香港人有别於內地人民的種種優待(例如財政不上繳中央),也是在全國範圍內同意才制定的。過去大半年發生的去中央化、去中國化、串通外部敵對勢力、侮辱國旗、揮舞外國旗、要求西方國家制裁香港,還有種種排斥內地人民的言行,泛民以為14億人沒有感受嗎?

鍊爆之後,就要洗牌,甚至出局,這是小學生也知道的遊戲規則。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警方今早再到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位於何文田的大宅調查。消息指,警方打算以非法集結罪名將黎智英拘捕,惟他當時不在家中。黎智英涉參與去年8月31日非法集會,以及涉於2017年恐嚇記者,於今年2月被捕。

黎智英2019年8月參加反修例遊行。中央社圖片

黎智英2019年8月參加反修例遊行。中央社圖片

警方今日拘捕多名民主派人士,包括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民主黨前主席何俊仁、楊森、工黨副主席李卓人、前立法會議員梁國雄、民主黨區諾軒、社民聯黃浩銘,另外亦拘捕了陳皓桓、吳文遠,何秀蘭、蔡耀昌等,他們涉嫌參與非法集結、非法遊行、組織或參與去年8月及10月反修例遊行。

警方展開此次拘捕行動,惹起一些疑問,Ariel搵來金牙大狀解答一下。

問: 之前已經就非法集會拘捕肥佬黎,為何拉完再拉?

金牙大狀: 同一件事當然不可以拉兩次,但涉及不同的事件就可了。黎智英、工黨副主席李卓人和民主黨前主席楊森在2月28日分別被捕,3人涉嫌參與去年8月31日非法集會,違反公安條例17條;另外黎智英亦涉嫌於17年於維園刑事恐嚇記者。

現在傳出的消息是今日被捕人士他們涉嫌在去年8月及10月參與非法集結、非法遊行、組織或參與去年8月及10月反修例遊行。最可能是他們涉嫌參與或組統8月31日以外的其他非法集結,所以要另外拘捕起訴。

問: 拉咗肥佬黎都告唔入啦?

金牙大狀: 能否告得入睇證據。參與非法集會或非法集結較易告。若告「參與非法集會」,是《公安條例》第17A(3)(a)條 的罪行,是指明知而參與未經警務處長批准集結 (to take part in unauthorized assembly)。(一般是指曾經申請而未被警方批准之集會,又或者集會超過批准進行的時間)

若告「非法集結」,是《公安條例》第18(1)條訂明的罪行:「凡有3人或多於3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他們即屬非法集結。」(一般是指未經申請的非法集會)

只是集會是非法的,而且被告又有參與,那些是公開活動,他們又是公眾人物,應該有人拍下大量影響,可作證據。涉案人可以抗辯話自己不知那是非法集會,但不易令法庭入信。

但組織或煽惑他人參非與法集會就複雜很多,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會罪 (convenes to take part in unauthorized assembly )是《公安條例》第17A(3)(b)條。要證明有參與組織或煽動他人參與,舉證要求高很多,但入罪的刑罰亦會較重。

問: 告得入判得輕都無用啦?

金牙大狀: 過去參與非法集會罪成,從判社會服務令到短期入獄都有,視判案情和被告是否重覆犯案而定。但金牙大狀認為,現在很多知名人士公然犯法,今次的拘捕是告訴大家,無人有特權,無人是法外之民,誰犯法也會被起訴。

你 或 有 興 趣 的 文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