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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科局推5億元「遙距營商計劃」資助計劃 助企業用新科技開拓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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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科局推5億元「遙距營商計劃」資助計劃   助企業用新科技開拓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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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科局推5億元「遙距營商計劃」資助計劃 助企業用新科技開拓業務

2020年04月19日 17:47 最後更新:18:01

創新及科技局局長楊偉雄發表網誌,認為要「創科抗疫 ,轉危為機」。

創科局局長楊偉雄發表網誌。

創科局局長楊偉雄發表網誌。

楊偉雄話,受疫情影響,很多企業須在家辦工,對不同行業帶來衝擊。然而,有危亦有機,某些行業如電子商貿、金融科技等,業務逆流而上。

最近有報道一間連鎖商店,業務慘淡,但經開拓線上銷售平台,生意終見起色;創新科技不單可用於防疫抗疫,亦是幫助各行各業創出生路、撐過疫情的關鍵。

創科局在第二輪防疫抗疫基金下,推出為期六個月、為數5億元的「遙距營商計劃」(D-Biz),透過特快批核,資助企業利用創新與科技,在疫情期間開拓遙距業務,創造新的價值、新的能力、新的機遇,轉危為機。

例如零售店舖在疫情下生意冷清,可透過計劃發展電子商務;餐飲業在市民減少聚集的情況下受到重創,可利用資助開拓網上外賣餐飲服務、增設流動電子支付;教育中心可開設線上課程、診所可設置網上應診等。只要是有助於遙距營商的科技應用,不論是設置網店(online stores)、進行網上營銷(e-marketing)、強化網絡安全(cybersecurity)、或是方便在家工作的遙距文件管理系統(remote document management)、遙距團隊管理(remote team management)、網上會議(virtual meeting)等,購買和採用科技方案及相關培訓的開支,創科局都會全額資助。每個方案連同培訓開支的資助最多10萬元,而每間公司(上市公司、法定機構和接受公帑資助的非政府機構除外)可獲最多30萬元總額資助。

為確保快速批核及協助企業盡快啟動相關科技方案,應對疫情打擊,創科局將提供已核准的資訊科技方案及服務供應商清單。市場上具經驗提供與遙距營商科技方案有關的專業服務供應商,也可申請加入清單。

生產力促進局會擔任是次計劃的秘書處,並採用快速批核方式,申請資料和所需文件齊備後,大約10個工作天內可通知申請結果。計劃會於5月開始接受申請,預期將可惠及超過3000間企業,本港創科業界和各行各業都可受惠。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反對派早前攻擊港澳辦和中聯辦是《基本法》第22條所指的的「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按《基本法》不能干預香港。中聯辦周五發文稱,國務院港澳辦、中聯辦是中央授權專責處理香港事務的機搆,不是《基本法》第22條所指的「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

但特區政府發言人昨傍晚6時52分回應傳媒查詢時表示:

「中聯辦是中央政府在香港特别行政區根據《基本法》第22條第2款設立的3個機構之一,獲中央授權專責處理香港事務,有權力和責任代表中央政府,就涉及中央與特區關係、《基本法》的正確實施、政治體制的正常運作、關於社會整體利益的事宜等重大事項表達意見,行使監督權。」

港府初時所發聲明和中聯辦理解基本法22條有差異。

港府初時所發聲明和中聯辦理解基本法22條有差異。

眼利的網民馬上發現,港府所發聲明和中聯辦理解基本法22條有差異,港府說中聯辦等3個機構是根據《基本法》第22條第2款設立,和中聯辦所講,中聯辦不是按《基本法》第22條第2款設立,明顯有異。

據悉,有傳媒就兩者理解的差異向政府查詢,政府主責官員馬上詳細求證,發覺原來的聲明有誤,就在深夜11時36分發稿修訂,指上述段落首句應為:

「中聯辦是中央政府在香港特别行政區設立的三個機構之一,獲中央授權專責處理香港事務」,將「根據《基本法》第22條第2款設立」之句語剔除。

港府改正新聞稿,招來「跪低」、「腳軟」之譏。但如果事實有誤,其實必須改正。

據有採訪當年《基本法》起草的資深記者表示,外界對《基本法》毫無了解,就曲解了《基本法》第22條指「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不能干預香港」的內容。其實概念很簡單,「中央」可按中國憲法和《基本法》管治香港,但「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就不能繞過中央,對香港指指點點。《基本法》第22條不是去規範中央, 而是規範其他部門和各省市。

中央不是虛擬的存在,管理香港要有實質的決策和辦事機構,而港澳辦和中聯辦就是這種機構,它們就是「中央」。

而港府第一版新聞稿講中央在香港的「3個機構」,是指中聯辦、駐港部隊和外交公署,其實3者皆不是《基本法》第22條指「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而是中央本身在港直接行使國防、外交等職能。

以外交公署為例,是按《基本法》第13條設立,而駐港部隊是按第14條派駐,而中聯辦由於前身是新華社香港分社一直有存在,所以沒有特別列明。它們根本不是按《基本法》第22條設立。

資深記者指出,當年採訪基本法,有講這些問題。中央政府在港行使權力,是「國家行為」,按《基本法》第19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無管轄權」。特區法院對這些機構行使國家權力的行為無管轄權,審都無權審。那些機構自願遵守本地法律,只是自律行為。

所以不了解《基本法》的概念,好多問題都好易搞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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