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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諾軒以「大聲公」襲警案被判140小時服務令 江樂仕認為判刑不足籲政府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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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諾軒以「大聲公」襲警案被判140小時服務令 江樂仕認為判刑不足籲政府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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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諾軒以「大聲公」襲警案被判140小時服務令 江樂仕認為判刑不足籲政府上訴

2020年04月26日 10:58 最後更新:11:04

前立法會議員區諾軒在去年8月底的反修例遊行後,以「大聲公」在警員耳邊講話和敲打警方盾牌,被裁定兩項襲警罪成,被判140小時社會服務令,區諾軒將就定罪申請上訴。他對媒體表示從沒想過此案會襲警罪成,「一刻都沒想過」。

前立法會議員區諾軒。

前立法會議員區諾軒。

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

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

不過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並不同意,他認為區諾軒的判刑明顯不足,而且法官判刑時犯上原則性的錯誤。區諾軒兩項單獨的控罪在審判後被定罪,受襲的高警司的聽力受損。

前高院法官馬永新。

前高院法官馬永新。

江樂士提到HKSAR v CHAN Hung-yau (HCMA 183/2002, 27 March 2002)一案,案中一名吸毒者推倒了一名正在逮捕他的警官,主審此案的高院法官馬永新說:「毫無疑問,襲警毫無疑問是嚴重罪行,除非情況非常特殊,否則應判監禁」。由於在區諾軒的案子中顯然沒有「特殊情況」,並且由於他在兩項單獨的襲警罪行被定罪,因此主審裁判官應遵循馬永新法官的判刑指引。但裁判官判處社會服務令的刑罰顯得不合理地寬鬆,因為它沒有適當的理由,就偏離對此類攻擊案的適當的刑罰。 江樂士認為將政府需要考慮複核刑期。

江樂士又提到,在1994年6月17日的R v Fung Chi-sang HCMA 418/1994一案中,法官David Leonard說:「必須普遍認識到,對執行職務的警察施襲,是法院總會認為這是一件嚴重的事情,通常應判處監禁刑罰。重要的是,法院應證明,警務人員在執行職責時應受到保護,免受襲擊行為侵害。」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美英多國議員發動向中國索償,要中國賠償他們疫情的損失。本地反對派議員,又指五一會有內地人來港播疫。工聯會立法會議員麥美娟在立法會發功反擊。

圖:麥美娟在立法會發功反擊。

圖:麥美娟在立法會發功反擊。

麥美娟話恐懼源於無知,有人話怕五一有內地人來,其實由2月3日起,內地機關沒有簽發來港簽證,內地這項措施對於控制疫情擴散的措施,十分有效。內地都沒有發簽證,怎會有人來港?

麥美娟又話,「3月2號香港疫情曾經穩定了,之後因為外國輸入個案,又是來自什麼國家呢?有人話要追數追究責任,係唔係要追那些輸入國家?我們之後花了1300億搞第二輪抗疫措施,是否可以追那些國家?」

有外遊紀錄的輸入個案來自的國家。

有外遊紀錄的輸入個案來自的國家。

根據政府文件顯示,頭五大輸入新冠病毒來港個案的國家是:
英國:401宗
美國:84宗
法國:46宗
瑞士:35宗
加拿大:33宗

英美兩國,是香港輸入案例的大戶。食物衛生局局長陳肇始話,其他本地個案,大多數和這些輸入個案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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