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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攜壘球棍稱自衛 男廚判即時入獄3個月

涉攜壘球棍稱自衛 男廚判即時入獄3個月

涉攜壘球棍稱自衛 男廚判即時入獄3個月

2020年05月08日 12:38 最後更新:12:40

事發時被告手執一米長的壘球棍。

44歲男子在去年9月北角衝突中,聲稱「驚俾人打」而攜帶壘球棍外出自衛。男子今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林子勤裁判官指,被告雖沒有使用案中壘球棍攻擊他人,但他明知附近有衝突,仍刻意攜帶壘球棍外出,是案件的嚴重之處。由於被告違反《公安條例》,「法律上唔容許緩刑或者社會服務令」,終判處男子即時入獄3個月。

男子今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資料圖片

男子今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資料圖片

被告吳志謀(44歲)承認於去年9月15日在北角明園西街17號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壘球棍。

辯方求情指,事件的根減始於同年8月5日,黑衣示威者在北角將福建聯誼會會址的玻璃打爛。至1個月後,即事發當晚,北角再次有黑衣人示威,令被告擔心受襲而攜帶壘球棍自衛。被告本身任職廚師,但近日失業。他需長期照顧患有精神分裂症的母親,希望法庭能予適當刑事扣減。

去年9月北角爆發衝突事件。 資料圖片

去年9月北角爆發衝突事件。 資料圖片

案情指,去年9月15日,大批示威者在北角與政見不同的居民發生衝突。警方接到投訴,指明園西街有人手持武器。警員到場見到被告手執一枝一米長的壘球棍,遂上前追截及將他拘捕。

2019年立法會審議《逃犯條例》修訂法案期間,建制派及民主派爭奪法案委員會主席之位,法案委員會一度「鬧雙胞」。會議期間,民主派佔領主席台,建制派欲奪回,期間林卓廷疑與陳恒鑌、周浩鼎發生衝突,被控兩項「特權法」下的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廳範圍內的議員罪受審。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星期四(11月6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指,接納石禮謙作為辯方證人的供詞,認為林卓廷沒做出激烈行爲,裁定林卓廷罪名不成立。

被告林卓廷。資料圖片

被告林卓廷。資料圖片

林卓廷今身穿黑西裝到庭應訊,裁決後表示「感謝法官閣下」。

鄭官裁決時指,他接納辯方證人石禮謙的説法,被告出於關心問他「是否OK」等。鄭官引述石的証供,「雖然有感受到危險的時刻,但並不是從被告方向而來」,也感受不到林接觸他的手有用力。鄭官認爲,辯方證人石禮謙雖然已八旬,但對答如流,記憶清晰,他庭上的證供簡單、清楚、直接,鄭官表示沒理由質疑其説法。如果被告真的有「搶咪」,石沒有理由感受不到。

法官指接納辯方證人石禮謙的説法。資料圖片

法官指接納辯方證人石禮謙的説法。資料圖片

鄭官指,據錄影片段,被告的確沒有做出任何激烈行爲,相信案發時,他不希望輕易選出主席,但不代表他有妨礙、騷擾。當時情況混亂嘈雜,被告希望聽清楚石禮謙説話,需接近石禮謙,並不出奇,可以理解。雖然被告手接觸石禮謙20多秒,不一定等於他有意圖「搶咪」。

鄭官續指,控方證人陳恒鑌及周浩鼎,即使他們盡量記憶當時情況,惟兩位證人亦皆無法具體説出林和石禮謙之間對話具體内容。而周浩鼎供稱有見到林的拉扯行爲,但根據錄影片段,周當時站在人群外圍,距離甚遠,難以看清楚情況。 

鄭官認為,本案無足夠證據推論被告有襲擊、妨礙或騷擾議員,因此裁定他無罪。

辯方向法庭申請訟費,但控方以「自招嫌疑」為由反對。控方指,被告出庭作供沒有解釋伸手動作,屬可疑。辯方指,控方檢控基礎不足,伸手動作可演譯為正面或負面,未必是「自招嫌疑」。鄭官聽罷陳詞後指,被告有伸手向前的動作,屬於「自招嫌疑」,拒絕其訟費申請。

本案的律政司一方由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蕭啟業、高級檢控官勞泳珊代表;林卓廷由黃錦娟、郭雅媛及管致行大律師代表;案件由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審理。

48歲被告林卓廷被控於2019年5月1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會議室一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廳範圍內的議員陳恒鑌及周浩鼎。翻查資料顯示,本案共7名被告,同案被告范國威、郭家麒因認罪協商,獲准撤回控罪;被告區諾軒因認罪協商,獲准簽保處理;被告朱凱迪及陳志全早前認罪,被判處監禁;被告梁耀忠因認罪協商獲撤1罪,另1罪認罪被判監禁。

案件編號:ESCC 2514/2019

西九龍裁判法院。

西九龍裁判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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