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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彪與賀龍因何結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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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彪與賀龍因何結怨?

2020年05月14日 18:22

賀龍與薛明

賀龍一家人

賀龍對林彪婚戀的態度

1942年初,賀龍到延安不久,因感情不和,與蹇先任離婚了。許多熱心的老同志對他的生活很關心,紛紛給他當紅娘。有一天,中共中央西北局和聯防軍的幾位領導在一起開會議事完畢後,大家一起聊家常,有人談到了林彪同女子大學的葉群談戀愛的事。賀龍對林彪與葉群談戀愛的事早有耳聞,還聽說葉群把林彪寫給她表達愛情的信給別人看,以抬高自己的身份。賀龍很為林彪打抱不平,認為葉群這樣做,有損林彪的威信和聲譽。現在又聽到大家議論此事,就很不高興地說:「這些小知識分子不像話,輕浮,用損害別人的威信和聲譽來抬高自己,應該好好地訓她一頓!」

西北局組織部長陳正人是個熱心人,有意要為賀龍當月老。於是,他就靈機一動,趁機向賀龍介紹說:「老總啊!我給你介紹一個人,她認識葉群。此人叫薛明,天津的女學生。參加‘一二·九’運動,1936年加入中國共產黨。抗戰開始後,一直從事抗日群眾工作。她帶了一支青年女子抗日宣傳隊,從北平、天津經山東、南京,一路作抗日宣傳工作到江西。1938年,經新四軍江西辦事處介紹來到延安,先後在中央黨校和女子大學學習,後來去清澗工作,成績突出,曾被選為縣參議員,後調到中共延安縣任組織部部長,是咱們西北局重點培養的婦女幹部,據說她對葉群比較熟悉和了解,老總是不是和她見一見?」

賀龍聽他們一說,想了想,認為能動員薛明去批評批評葉群,幫林彪一把也是件好事,於是就默認了。

1942年春的一個星期天,賀龍在高崗和延安縣委書記王丕年的陪同下,來到薛明的住地。王丕年說:「賀龍司令員來看望我們來了!」高崗趁機向賀龍介紹說:“這就是薛明同志。”

薛明不明白賀龍的來意,有點拘束,輕聲地叫了一聲「賀司令員!」賀龍點點頭與薛明握手,說道:“今天是星期天,我同高書記到這兒來轉轉,問點情況。”

高崗說:「薛明,賀老總問什麼情況,你就如實彙報!」

賀龍問:「聽說你和葉群是朋友?」薛明點頭答道:“是朋友,但現在來往不多了!”

賀龍從薛明回答中證實了她與葉群「是朋友」,便提高聲音說:“要是真正的朋友,你就應該拿出做朋友的樣子來。”薛明不知原由,便疑惑地問:“怎麼了?”賀龍說:“林彪喜歡葉群,給葉群寫信,這本來是正常的。”“葉群的態度可是不好啊!她把林彪的信拿去給同學、同事們看,還這麼一散,說我不在乎,你們看吧!這是林彪給我寫的情書,你說這樣做對不對?”薛明肯定地說:“不對!”賀龍接著說:“那麼你是不是可以去告訴她,喜歡林彪,就和林彪結婚,不喜歡就不要寫信,不要張揚,明確表態拒絕。你告訴她,這是我說的。老革命,南征北戰,出生入死,好不容易想討個老婆,又遭取笑戲弄,不道德么!小資產階級知識分子,好就是好,不好就拉倒,你認為怎麼樣?”

薛明很認真地說:「我同意賀老總的意見,這件事我可以辦。」

薛明遵照賀龍的意見,專門找葉群談了一次,轉達了賀龍的看法。

賀龍同薛明認識後,經過一段時間的交往和了解,8月1日正式結婚。任弼時、林伯渠、高崗、陳正人、張幫英等中共中央和西北局的領導,以及王震、李井泉等老部下前來祝賀。幾天後,毛澤東在賀龍的陪同下,來到賀龍駐地接見「戰鬥籃球隊」隊員時,也向賀龍和薛明表示熱烈祝賀。

1942年2月中國共產黨開始開展「整風運動」。在運動期間,薛明和葉群發生了矛盾與激烈的衝突。

台當播音員;後來參加青年戰地服務訓練班,與青訓班的國民黨軍官關係曖昧;她還參加了「三青團」舉辦的“一個黨、一個領袖、一個主義”的講演比賽,並不斷向國民黨CC系特務組織辦的名為“戰鬥”的壁報投稿等等。因此,黨組織派薛明同葉群作了一次談話,對她上述表現提出了嚴肅的批評。在薛明和其他同志的幫助下,1938年她們一起從江西南昌來到延安。到延安後,葉瑾改名為葉群。1942年與從前蘇聯養病回延安的林彪相識,他們就談起了戀愛。

林彪原先有兩次婚姻:1927年,由父母包辦娶了一房妻室,舉行婚禮後的第三天,林彪就離家了;林彪在長徵到延安後,出任抗日軍政大學校長時,認識一個女學員叫劉新民(後改名劉梅),他們結婚後,1938年冬林彪去前蘇聯養病,劉梅陪同前往,他們生有一女叫林小琳。後來因感情不和離婚了。林彪1942年初從前蘇聯回到延安,認識了當時在延安女子大學的葉群,同年7月1日兩人結婚,這是林彪的第三次婚姻。

1943年春,延安整風運動進入對照檢查,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階段。薛明因對葉群比較了解,她出於一名共產黨員的責任感,有一天,把葉群約到家中,誠懇地對她說:「我是共產黨員,你也是共產黨員,現在正是整風的審干時期,我希望你主動地把履行沒履行入黨手續,介紹人是誰,在南京時的種種表現,以及同國民黨教官等人的關係,如實地向組織講清楚……」

葉群一聽,立即翻了臉,尖聲大叫道:「你要幹什麼?你們趁林彪不在家,你們把我打死好了!」接著又哭又鬧,甚至滿地打滾撒潑。

薛明本來想好好勸說葉群主動把自己的歷史問題向組織講清楚,一看她這個樣子,也就來了氣,說道:「好,你不願意談,那就到組織部談,黨員對黨組織該談吧!」於是,就把葉群拉到了中組部,王鶴壽出來接待。

葉群一見王鶴壽,裝得更傷心,哭得更厲害了,大聲嚷道:「她說我好多壞話,造謠。」

薛明理直氣壯地說:「不是造謠,我這裏寫了揭發材料,都有哪些問題,請組織上看。」說罷把材料交給了王鶴壽。

由於葉群是林彪的妻子,王鶴壽不便輕易表態。他接過信,慎重地對薛明說:「我看過信後,還要向上級報告,你先回去吧!」

這件事驚動了賀龍和林彪。賀龍從前線匆匆趕回,衝著薛明發火道:「你搞什麼名堂?誰叫你抓了葉群?」薛明很冷靜,向賀龍詳細地彙報了葉群歷史上的問題。過了一會兒,賀龍的氣也消了,對薛明說:“這麼大的運動,有懷疑,揭發出來也是對的。已經這樣了,光明正大,沒啥大不了的,讓組織去調查吧!”

林彪對這件事則看得很重,十分惱火,也從前方急忙趕回延安。葉群一見林彪,裝得非常委屈,添枝加葉地向他哭訴了一番。一貫內向的林彪也動了肝火,高聲罵道:「他媽的,老子在前線流血打仗,你們在後方搞我的老婆……」他把這件事遷怒於賀龍,與老婆葉群記下了賀龍和薛明這筆賬。

此外,賀龍到延安出任聯防軍司令員後,毛澤東曾同他談起林彪歷史上的一些事,包括抗戰初期不願意留兵延安的事,林彪在洛陽被蔣介石接見時的表現等。這件事,後來不知怎樣被林彪知道了,成了他的一塊去不掉的心病。從此,林彪與賀龍兩家結下了解不開的疙瘩。這也成了林彪後來利用「文化大革命」運動,要把賀龍置於死地的主要歷史原因。

 賀龍夜見林彪

1966年9月10日上午,賀龍從家中坐車直奔人民大會堂,在東門下得車來,來到浙江廳。他是根據毛澤東關於「你可以登門拜訪,徵求一下有關同志意見」的指示,來拜訪林彪,徵求意見的。

由於毛家灣的房子要進行整修,林彪於8月上旬搬到人民大會堂浙江廳暫住。浙江廳是一個有半個籃球場大小的方形大廳,顧名思義,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開會時浙江省代表團開會的地方。林彪住進來後,由於他怕風、怕光、怕水、怕出汗,對大廳重新作了佈置:地毯是淺綠色的,沙發是淺綠色的,房間四周的帷幕也是淺綠色的,整個大廳全是淺綠色的。平時只開幾盞小燈,廳內光線暗淡。

在工作人員的引導下,賀龍走進浙江廳,由於裏面光線晦暗,一時不太適應。林彪走上前去同賀龍握手,賀龍見林彪由於怕見陽光,整天在陰暗的地方生活,臉色蒼白得嚇人,不由得吃了一驚。他過去對林彪怕光、怕水、怕風早有耳聞,今日親眼所見,想不到他竟怕到這種地步。

兩人在沙發上坐下,工作人員給賀龍送上一杯茶水立即退了出去,會客廳只有林彪同賀龍兩人。寒暄過後,賀龍把來意說明,他誠懇地說:「林總,我今天來想聽聽你對我有什麼意見?」

林彪假惺惺地說:「賀老總,我對你沒有意見。」

「不,林總,總會有一點吧!」賀龍堅持想聽聽林彪的意見。

沉默了一會兒,林彪好像突然想起了什麼,裝著不經意的樣子卻有明顯的威脅性,說:「要說有吧,也只那麼一點點,就是,你的問題可大可小,主要的是今後要注意一個問題,支持誰,反對誰。」

寥寥數語,林彪把自己的狼子野心暴露得一清二楚:你賀龍如果支持我,跟我走,你的問題就可以變小;如果反對我,你的問題就可以變大。一句話,你的問題大小,全在你對我林彪的態度。

林彪既然已把問題挑明,亮出了他的底牌,賀龍自然要給予明確的回答。他想起過去毛澤東同他談起對林彪的看法,想起他用卑鄙的手段搞倒了羅瑞卿,現在又指使吳法憲等人搞陰謀,搞到了自己的頭上,我豈能同你這種搞陰謀詭計的卑鄙之徒同流合污!賀龍笑了笑,坦然地說:「林總,我革命這麼多年,支持誰,反對誰,你還不清楚?誰反對黨中央、毛主席,我就反對誰;誰擁護黨中央、毛主席,我就支持誰!」

同樣短短數語,但把賀龍一貫忠於黨,忠於革命事業,忠於人民,擁護毛澤東那種光明磊落,坦蕩無私的胸懷,表達得淋漓盡致。

賀龍的話,正氣凜然,字字千鈞,擊中了林彪一直諱莫如深的心病:他在紅軍困難的時候,曾對紅軍的前途表示悲觀。為此,毛澤東給林彪寫了一封信,後改題為《星星之火,可以燎原》,指名批評了他;在遵義會議後,林彪又提出毛澤東不會指揮軍隊,要別人代替;抗日戰爭開始,他又不表態支持毛澤東留兵保衛陝甘寧的主張……每到革命轉折關頭,總是同毛澤東不合拍。所以,賀龍的話雖然沒有點破,但使林彪不寒而慄。

由於兩人沒有共同語言,話不投機,再也無話可講,賀龍便從容起身告辭。

這次談話,表面氣氛相當平靜,沒有激烈的爭論,但賀龍同林彪終於面對面地最後攤了牌。林彪本想通過他精心導演對賀龍的誣告,在得到毛澤東的支持下,迫使賀龍就範。豈知賀龍軟硬不吃,有一股凜然不可侵犯之正氣。此刻,林彪終於明白,要想讓賀龍支持自己,跟他走是絕對不可能的,就變本加厲地策劃種種迫害賀龍的陰謀活動。最後,賀龍完全落入了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的魔掌。




現代秘史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核心提示:凡貪污超過一億元之貪污分子,一般均應按其情節輕重給以不同的刑事處分,追繳貪污款物,但自動坦白、真誠悔過、退出贓物、在反貪污鬥爭中檢舉立功者,亦可免予刑事處分,改給以適當的行政處分。

目前,全國範圍內專區以上機關中及團以上部隊中「三反」鬥爭任務,即將基本完成,為了正確地、統一地處理運動中所發現的有關處理貪污、浪費及克服官僚主義錯誤的若干問題,特作如下規定:

  第一、處理方針

對於在「三反」運動中所揭發的貪污分子的處理,必須採取改造與懲治相結合的方針:對大多數情節較輕或徹底坦白,立功自贖者,從寬處理;對少數情節嚴重惡劣而又拒不坦白者,予以嚴懲。對浪費及官僚主義問題的處理,亦應以嚴肅態度,分別情況,予以適當解決,以教育幹部,團結群眾。只有這樣,才能嚴肅國家法紀,保持與發揚廉潔樸素的,密切與群眾結合的革命工作作風。同時,也只有這樣,才能鞏固「三反」運動的成果,有利於國家今後的建設工作。

第二、對貪污分子的處理辦法

一、對貪污分子的處理,應採取如下分類辦法:

(甲)凡貪污未滿一百萬元者,只要其情節不嚴重惡劣,徹底承認錯誤,保證不再犯,一律不以貪污分子看待,並不予行政處分。其中雖有情節較重,但仍能徹底坦白,真誠悔過、保證不再犯者,亦可免以貪污分子論處,並免予行政處分。以上兩種情況,除自動退回貪污款物外,一般可不予追繳。其中如有頑固抗拒坦白,或情節嚴重惡劣者,仍應以貪污分子論處,給以適當行政處分,酌退貪污款物。

(乙)凡貪污超過一百萬元、未滿一千萬元之貪污分子,只要其情節不嚴重惡劣,徹底承認錯誤,保證不再犯,一律不予刑事處分,但應按其情節輕重給以不同程度的行政處分,並酌退貪污款物。其中如系年歲較輕或偶一失足而能自動坦白者,或系發覺後積极參加「三反」工作並業已立功自贖者,得免以貪污分子論處,不予行政處分,惟須酌退貪污款物。此類貪污分子中如有頑固抗拒坦白,或情節嚴重惡劣者,應受刑事處分。

(丙)凡貪污超過一千萬元、未滿一億元之貪污分子,可依其情節輕重、坦白認罪程度、退贓和檢舉立功等情況,分別給以適當的刑事處分,或免刑而只予行政處分,但均應儘可能追繳貪污款物。

(丁)凡貪污超過一億元之貪污分子,一般均應按其情節輕重給以不同的刑事處分,追繳貪污款物,但自動坦白、真誠悔過、退出贓物、在反貪污鬥爭中檢舉立功者,亦可免予刑事處分,改給以適當的行政處分。

二、行政處分採用警告、記過、降級、降職、撤職、開除六種辦法。在執行時,一般應根據貪污分子坦白認罪的徹底程度及參加「三反」鬥爭檢舉立功等條件,從寬處理,責其在工作上立功自贖,盡量少用開除辦法,以免無法生活,流浪社會,影響治安。其受撤職處分者,在本機關如無法留用,應由人事機關另行分配工作或集中訓練,改造轉業。

三、刑事處分,除免刑者外,採用機關管制(一年至二年)、勞役改造(二年至四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五種辦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及死刑均得按情節輕重,宣告緩刑,受機關管制處分者,留在機關中戴罪工作,在其被管制期間,不敘職位並剝奪其政治權利,但給以學習機會,保障其必要的生活供給。受勞役改造處分者,集中在適當地點和適當部門實行勞動服務。宣告緩刑者,有期徒刑緩刑,可不關押,改用機關管制或勞役改造辦法,以觀後效。無期徒刑緩刑和死刑緩刑兩種,均應實行關押,強迫勞動,以觀後效。

四、計算貪污違法時間,一般應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日即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算起;但其中貪污情節嚴重惡劣者,或帶有一貫性者,或民憤甚大者,可追直到各地大城市和省城解放之日。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解放的地方,應自解放之日算起,惟起義部隊一律自該部隊建立革命政治工作制度之日算起。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前的貪污案件,如情節嚴重惡劣必須處理,或民憤甚大而為人告發者,可作專案處理。

五、對於貪污分子退贓辦法,另作具體規定。

第三、對浪費問題的處理辦法

一、個人生活的超支與鋪張浪費

(甲)合理的超支,即為個人生活與工作上所必需的超支。這種超支有些是由於過去所規定的制度不合理或不完善而產生;如其超支的情況與同等幹部的生活水平比較大體相等,且又已經過適當的領導機關批准,則應認為合法;如未批准,應認為手續不完備,可補辦手續,不應算作浪費。今後應根據實際需要與財政可能,修訂這種制度。

(乙)半合理的超支,雖為個人生活與工作所需要,但其超支的情況過高於同等幹部一般生活水平,即便事前或事後經過批准,但其中浪費部分,仍須進行檢討。

(丙)個人生活與工作上鋪張性的超支,應作為浪費,必須深刻檢討,立即改正,今後應切實遵守制度,並在適當範圍內予以公開批評。

(丁)個人生活與工作上揮霍性的超支,不僅是嚴重的浪費行為,其中且有屬於腐化性的享受,接近貪污的性質,除應進行嚴格批評、交出多餘物品、立即改正外,並須酌予行政處分。其情節特別嚴重者,可作專案議處,酌予刑事處分。

二、集體生活的超支與鋪張浪費

(甲)集體生活合理的超支,如幹部福利,家屬補助,機關必需的招待,工作上必要的設備等,雖有超支,但屬合理,不應作為浪費。今後應根據需要與可能,修改或建立這種制度。

(乙)集體生活不合理的超支,如帶鋪張性的會議招待、應酬,過分的機關購置、陳設、建築等,均屬浪費,主管人員應做深刻檢討,立即改正。其情節嚴重者,主管人員酌予行政處分。

三、業務上的浪費

(甲)由於經驗不夠或全無經驗,負責人雖努力工作而仍然造成業務上的浪費,如建設方面和事業費使用上的浪費和損失,其錯誤應嚴加檢討,不許再犯。

(乙)由於負責人嚴重的官僚主義或經管人員失職所造成的業務上的浪費和損失,而且並無不可克服的困難,其負直接責任的有關人員,除應嚴格檢討外,須酌予行政處分。其情節嚴重因而招致國家巨大損失者,可作專案議處,酌予刑事處分。

四、對於浪費問題,一般不宜於追查過遠,應依據「三反」鬥爭開展前的具體情況,予以處理。

第四、處理步驟及批准許可權問題

一、為使各機關、部隊、學校及國營企業在目前「三反」鬥爭中能迅速解除絕大多數小貪污分子的顧慮,以利於進行教育改造,並便於集中力量在三月份基本完成專區以上機關中和團以上部隊中的「三反」鬥爭任務,各地均應於三月二十日以前,將不算作貪污分子的人員基本處理完畢,並爭取將較易處理的只受行政處分的貪污分子處理一批。在前述兩批人員處理後或在各級「三反」鬥爭基本完成時,再逐步處理浪費問題。

二、對於凡不算作貪污分子及只受行政處分的貪污分子的處理,均可依照下列辦法解決:首先召集本單位全體工作人員(包括所有因貪污嫌疑或貪污而被暫行管制者),以各級人民政府節約檢查委員會名義宣佈對貪污、浪費問題處理的各項原則,切實向群眾說明上述政策,然後經過各部門節約檢查委員會準備,機關分組評議,領導批准,再開大會宣佈。其中行政處分的批准權,一般採取直接上級批准制,惟撤職,開除處分,應隔兩級批准。

三、對於凡應受刑事處分或免除刑事處分的貪污分子的處理,無論黨、政、軍、民、學工作人員,均應依據本規定,經各級節約檢查委員會進行準備,然後在法院或軍法部門的領導下,由適當的行政單位組織人民法庭,進行審判,對這批受刑事處分的貪污分子及前述未處理完畢的受行政處分的貪污分子的處理,各單位應爭取在四月底基本完成。

關於刑事處分的批准權,一般採取隔一級批准制,惟無期徒刑和大貪污犯免刑的批准權,應隔兩級批准;所有判處死刑者,均應由中央及人行政區批准。

第五、克服官僚主義錯誤問題

關干官僚主義錯誤問題,在「三反」運動中,首先由於進行了首長帶頭,層層檢討,群眾批評,繼而由於從各方面揭露了貪污、浪費現象,不法工商業者向國家機關猖狂進攻的事實,以及國家機關工作中的許多缺點,各級大多數的領導幹部,已從思想上工作上深刻地體驗到官僚主義錯誤對於國家事業危害的嚴重性。因之在「三反」運動的過程中,領導與群眾密切結合的優良作風,正迅速普遍地增長著。

對於犯了嚴重官僚主義錯誤的幹部,均應予以批評直至處分。其中有些已被撤職或停職者,有些則尚未作最後處理,對於這些幹部均應在處理貪污、浪費問題之後,再分別情況,視其反省程度,予以適當的行政處分。至於在層層檢討中,少數領導幹部向我批評尚不徹底,群眾對之尚有意見者,應在「三反」運動的建設階段再作檢討,並作出適當結論。

各單位在基本完成「三反」鬥爭任務之後,必須轉入「三反」運動的建設階段,即是要使全體工作人員進一步樹立以工人階級為領導的思想,檢查各單位業務工作的政策思想,精簡組織機構,建立工作、學習、生活的新制度,以期從思想上、作風上、組織上、制度上,保證洗除貪污、浪費和官僚主義這些污毒,樹立廉潔的、樸素的、為人民服務的革命工作作風。

根據一九五二年三月十二日

《人民日報》刊印

〔附件〕

中共中央對《關於處理貪污、浪費及克服官僚主義錯誤的若干規定》中某些條文的解釋

(一九五二年四月二日)

中南局並各中央局,分局:

悉。《關於處理貪污、浪費及克服官僚主義錯誤的若干規定》中某些條文的解釋如下:

(一)行政處分里的降級處分主要地適用行軍隊幹部,降職處分適用於各種幹部。

(二)刑事處分里的機關管制與行政處分里的開除處分,兩者性質不同,前者重於後者。受機關管制處分者,在其被管制期間,剝奪其政治權利,不能自由行動;受行政上的開除處分者,並未剝奪其政治權利,可以自由行動和自謀職業。

(三)在處理貪污分子時,除品質極壞不可救藥者外,盡量少用開除處分,凡受刑事處分者,行政上必須撤職,但不一定給以開除處分。

(4)在「三反」運動中關於行政處分的批准權,一般採取直接上級批准制,所謂直接上級,是指受處分者本人的上一級組織而言(如區長受警告、記過等處分時,一般地經過縣長批准即可,如機關一般幹部受警告、記過處分時,一般地經過機關的首長批准即可)。關於對幹部撤職、開除的處分,隔兩級批准的決定,辦簡化與統一報批手續,一律按中央過去規定的人事任免管理制度執行。

中央

四月二日

根據中央檔案館提供的原件刊印

本文來源:《中國共產黨新聞網》,摘自《建國以來重要文獻選編第三冊》,原題:《中央節約檢查委員會關於處理貪污、浪費及克服官僚主義錯誤的若干規定(一九五二年三月八日政務院第一百二十七次政務會議批准,一九五二年三月十一日政務院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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