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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師公會的聲明沒有養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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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師公會的聲明沒有養分

2020年05月26日 19:22 最後更新:19:26

大律師公會就「國安法」發表聲明,指全國人大無權訂立「香港國安法」。相信阿爺看完大律師公會的聲明,不但不會放緩立法,反而會加快立法。

大律師公會的聲明指,《基本法》第18(3)條規定,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只限於國防、外交等不屬於香港自治範圍的法律,但「香港國安法」涉及《基本法》第23條涵蓋的範圍,理應由香港在自治範圍內自行立法,人大常委無權將「香港國安法」納入《基本法》附件三之內。 

大律師公會的執委會內資深大狀如雲,法律精英如雨,雖然明知他們的立場是會反對人大直接立法,但還是期望他們能夠講出擲地有聲的反對理據,或者提出有一些富建設性的建議。可惜讀完他們的聲明,發現兩者皆無。用時下流行的形容詞,大律師公會的聲明沒有什麼「養分」。

大律師公會的聲明和香港法律界的很多行為,暴露了兩大問題:

第一、缺乏憲法學的基本常識。「國家安全」明顯不屬香港自治範圍的事務,涉及國家安危的重大事務,當然不能完全由香港自決。

先看《基本法》23條的條文,寫著「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要注意的是,23條說「香港應自行立法」,並不是「應由香港自行立法」。如屬後者,就必須由香港立法。現在是前者,是香港應該去立法。23條只是規限香港應該去立法,沒有規限中央不能同時也去立法。

再看23條訂立的背景。我曾一直採訪《基本法》的起草,對這條文頗有了解。保護國家安全是「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但在80年代《基本法》草擬時,中國沒有《國家安全法》,只有《懲治反革命條例》,「反革命罪」和西方的國安罪行是兩碼事。加上港方起草委員連番請求,所以中央才授權香港自行立法。

授權他人處理事務,不等於自己無權處理。正如公司老闆簽一張授權書,讓下屬代表公司出售公司的房產,並不等於公司老闆自己不可出售那房產,授權不等於奪權。下屬得到授權卻不盡責,沒有出售房產,難道老闆就不能自己出售嗎?按《基本法》23條香港應自行立法,但回歸了23年這麼久,香港未有盡《基本法》23條的義務立法,其實是違反了《基本法》規定。如今中央直接立法,只不過是在補救香港沒有立法的法律真空。

說到這裏,不妨爆爆料。2010年,中央與反對派達成協議,通過政改方案。由於初步解決了政改問題,當時的特首曾蔭權主動向中央提出,想再次推動23條立法,中央當然接受。但後來因為時任律政司司長黃仁龍考慮法律界同行的意見,提出各種反對理由,令到23條立法不了了之,這是香港第二次錯過條自行就23條立法的時機(2003年是第一次錯過)。至今再過了9年,香港大狀界是拖延23條立法核心力量,最終帶來了中央直接立法的後果,他們難辭其咎。

第二、對違法傷人的行為無動於衷,盡顯雙重標準。大律師公會一方面高調地發出聲明反對訂立「香港國安法」,另一方面卻對上周日暴徒當街打人的暴行視而不見。當天,律師陳子遷在南華會附近見到有暴徒堵路,便上前跟他們理論,結果被多名暴徒圍毆暴打,一路追到銅鑼灣,打得他頭破血流,要送院留醫。香港律師會發出聲明譴責,但大律師公會卻無動於衷。

香港是一個文明社會,無論抱持何種政見,都不能夠動手打人。如今被打是法律界同行,一個大律師公會,對這些暴行卻視而不見,很明顯是戴著政治有色眼鏡行事。大律師公會對黑暴打人無動於衷,與他們過去見到港大法律系副教授戴耀廷提出「違法達義」的歪理默默支持一樣,根本就是在支持暴力示威運動。

中央看到香港大狀界無視憲制的基本原理,無視法律的公平原則,叫阿爺不要立國安法,他們自己又無意立法,對香港的亂局不是制止,而是鼓勵,阿爺當然對香港的法律體系信心全失。搞出中央直接立法局面,大狀界可說是咎由自取。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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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法執行機構中央留一手

 

全國人大常委會就訂立「香港國安法」,已經勢在必行,全國人大副委會長王晨上周五對相關立法說明時提到,中央政府維護國家安全的有關機關「根據需要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機構」,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令外界關注到中央將派駐機構到香港執行國安法。

其實澳門已經早於2009年通過澳門版的23條立法,澳門的執行機制肯定是其中一個的參考模式,澳門執行國安法主要包括幾點:

第一是成立國安委員會,由澳門行政長官做主席,成員主要是政府官員。國安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執行委員會的決議。

第二,澳門司法警察局(司警)去年建議新設國家安全情報工作處、國家安全罪案調查處、國家安全政策研究處、國家安全事務綜合處、恐怖主義罪案的預警及調查處等多個附屬輔屬單位,加強司警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能。

簡而言之,澳門在司警屬下增設的國安執行機構,有點類似回歸前港英政府年代警務處屬下的政治部這種機構。

第三,澳門參與訴訟的檢察官由檢查長在中國籍的檢察官中委任指定人選,而審理罪行的法官亦都由法官委員會於中國藉的法官中預先指定,避免了外藉檢控官及法官處理中國國家安全案件身份上的尷尬情況。

雖然香港的國安法執行機構不一定完全照搬澳門的制度,但是澳門先行先試,其制度有一定參考價值,關鍵可總結成為兩點:1.在當地偵破的國安罪行仍然保留在當地法庭審理。2.執行國安法的前線執法部門仍然由當地警隊內成立新國安部門負責。

估計香港的國安案件會在本地審理,但執法機構是否由香港警隊屬下重設政治部(或可以稱為香港的國家安全部) 並非想像那麼容易。由警務處重設政治部做前線執法,香港人會較有信心,但這涉及兩個問題:

1. 部份國安案件本地執法人員可能不具備相關知識和技術去處理,舉例如有疆獨份子在港組織到新疆施襲,香港執法人員從語言到對疆獨武裝組織的認識有限。回歸前警隊政治部根本有英國軍情六處(MI6)的人員派駐,就是由專業的軍情人員去處相關問題,並領導本地人員去偵緝。

2. 警隊重設政治部涉及龐大的財政開支,有關的撥款需要交立法會的財務委員會通過,肯定會引起爭端。

如今中央事先聲明「國家安全機關」根據需要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機構,中央的彈性大增,可以讓警隊重設政治部,又可以由國安機關直接來港設立機構。你立法會不同意設立政治部一點問題也沒有,我自己直接來港設機構執法就好了,兩種方案也可以。

香港反對派對23條立法過去有幾重的誤判,第一就是誤判了中央重視內地民意的程度。由去年的反修例風波開始,內地民意對香港甚為反感,阿爺要按民意處事,在香港國安法問題上因而更加強硬。第二亦是低估了中央政府頂住美國壓力、要徹底解決香港問題的決心。第三就是高估了香港的重要性,整天以為香港是重要的金融中心,中國不能失去香港。在三重誤判下,就估不到自己支持黑暴亂港,最後來導致中央直接立法。

如今在國安法執行機構的問題上,如果特區政府判斷無法令警隊重新成立政治部的話,其實中央的解決方案已寫於紙上面,就由國內派駐國安來港設機構執法,將不會再任由香港如處理23條立法那樣,一拖就是23年。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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