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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地‧借地‧時機已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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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地‧借地‧時機已到

2020年05月27日 19:03 最後更新:19:09

香港如今遇上的難題不止政治,也有社會民生問題。上周六中央港澳協調小組組長韓正見港澳政協時,除了講《香港國安法》的問題之外,亦提到香港有很多深層次的經濟民生問題要解決,亦必需要解決,而解決這些問題的前提是要有一個安定的社會環境。韓正認為《香港國安法》可維護香港安定團結、社會穩定,有了社會安定團結的氛圍,香港整個社會形成共識,事情就可以一件一件解決。

韓正講到「香港深層次經濟民生問題」,恐怕莫過於房屋問題。在今次的人大會議,工聯會及民建聯分別提出了希望中央可以增加香港土地供應的方法。民建聯建議在珠海桂山島附近及港珠澳大橋南側水域,填海建造「香港城」,預計可以開發10平方公里土地,其中兩成土地用作住宅用途,將可以提供16至20萬個單位;而工聯會的港區人大代表鄭耀棠則建議參照澳門「橫琴模式」,在鄰近香港的大陸地區劃撥30平方公里土地予香港,由香港特區管轄,行使香港的法律,估計可以容納60至70萬人口。

民建聯和工聯會提出的10或30平方公里,究竟是多大的概念呢?香港現時計劃動用6240億元搞「明日大嶼」計劃,只能提供1000公頃土地,即10平方公里。政府原來的「明日大嶼」計劃要開發17平方公里的,後來因為憂慮過不了立法會,便把計劃縮減至10平方公里。換言之,民建聯和工聯會鄭耀棠建議的搵地方案,是等如「明日大嶼」、或是「明日大嶼」的3倍。

我認為內地提供土地予香港,快速解決香港的高樓價、高租金、上樓難問題,已經刻不容緩。去年6月,香港爆發反修例示威,7月時,有內地高人跟我談起香港的問題,我建議內地借出大片土地予香港起樓,解決過百萬人上樓的問題,若等香港政府去解決房屋問題,可能等到這一代的年青人變成40、50歲的中年人,仍然解決不了。

「明日大嶼」計劃雖然方向正確,但太慢了。這個計劃的前身是所謂的「中部水域填海計劃」,早在2015年已經提出,政府亦打算展開前期顧問研究,但因為反對派在立法會財委會拉布,即使這個前期研究撥款,一拖便拖了幾年,後來變成今天的「明日大嶼」計劃,但前期研究撥款仍未得到立法會的批准。

填海計劃未開波已拖了5年,試想一下一個正在輪候公屋、住在劏房的基層家庭,他們可能每月要多付7000元的租金差額,一年便多付84000元,5年下來,多付的租金就是42萬元。反對派大力拉布,但社會無知無覺,令土地供應極度緊張,樓價租金急漲,就像死結一樣,怎樣解也解不開。就算「明日大嶼」計劃能夠進行,到房屋人伙,也要在20年之後,遠水難救近火。期間樓價租金高企,社會怨氣難解。

我當時對內地高人說,只能夠在香港鄰近水域由內地大幅填海,或者中央撥出大量鄰近土地予香港,才能解決問題。而香港需要的也不止1000公頃土地,要有3000公頃土地作為儲備,提供30萬個以上的房屋單位,解決過百萬以上的人的住屋問題,才可以舒緩市民對高樓價、高租金的怨氣。

不過,當時內地高人的反應是,不單是香港有民意,內地也有民意。香港搞出這樣大的風波,不但暴力示威,還公然打出英國美國旗幟,完全暴露了要分裂國家的意圖。如果中央不遏止香港的暴亂,還很慷慨地撥地予香港,內地人民也不會接受。

如今時移勢易,中央出招為香港制定《國安法》,重鎚打擊黑暴和分離主義,香港有可能進入一個良性循環。阿爺就算幫助香港解決房屋問題,也較能夠向內地人民交代。

我認為解決香港房屋問題,已刻不容緩。如果採取從內地撥地的方法,估計2、3年就可以有提供到房屋給香港人居住,即使採用內地填海的方式,最快可以在5年內有房屋入伙。不要覺得房屋純粹是一個經濟問題,這也是香港人的怨氣的源頭。試想一個小朋友居住在80呎的劏房長大,受盡歧視,滿肚鬱結,長大很易成為反社會份子。希望中央能夠見到香港民生問題的關鍵,不單在社會安定方面,在房屋方面也要出手,協助香港解決難題。借地,時機已到。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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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師公會的聲明沒有養分

 

大律師公會就「國安法」發表聲明,指全國人大無權訂立「香港國安法」。相信阿爺看完大律師公會的聲明,不但不會放緩立法,反而會加快立法。

大律師公會的聲明指,《基本法》第18(3)條規定,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只限於國防、外交等不屬於香港自治範圍的法律,但「香港國安法」涉及《基本法》第23條涵蓋的範圍,理應由香港在自治範圍內自行立法,人大常委無權將「香港國安法」納入《基本法》附件三之內。 

大律師公會的執委會內資深大狀如雲,法律精英如雨,雖然明知他們的立場是會反對人大直接立法,但還是期望他們能夠講出擲地有聲的反對理據,或者提出有一些富建設性的建議。可惜讀完他們的聲明,發現兩者皆無。用時下流行的形容詞,大律師公會的聲明沒有什麼「養分」。

大律師公會的聲明和香港法律界的很多行為,暴露了兩大問題:

第一、缺乏憲法學的基本常識。「國家安全」明顯不屬香港自治範圍的事務,涉及國家安危的重大事務,當然不能完全由香港自決。

先看《基本法》23條的條文,寫著「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要注意的是,23條說「香港應自行立法」,並不是「應由香港自行立法」。如屬後者,就必須由香港立法。現在是前者,是香港應該去立法。23條只是規限香港應該去立法,沒有規限中央不能同時也去立法。

再看23條訂立的背景。我曾一直採訪《基本法》的起草,對這條文頗有了解。保護國家安全是「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但在80年代《基本法》草擬時,中國沒有《國家安全法》,只有《懲治反革命條例》,「反革命罪」和西方的國安罪行是兩碼事。加上港方起草委員連番請求,所以中央才授權香港自行立法。

授權他人處理事務,不等於自己無權處理。正如公司老闆簽一張授權書,讓下屬代表公司出售公司的房產,並不等於公司老闆自己不可出售那房產,授權不等於奪權。下屬得到授權卻不盡責,沒有出售房產,難道老闆就不能自己出售嗎?按《基本法》23條香港應自行立法,但回歸了23年這麼久,香港未有盡《基本法》23條的義務立法,其實是違反了《基本法》規定。如今中央直接立法,只不過是在補救香港沒有立法的法律真空。

說到這裏,不妨爆爆料。2010年,中央與反對派達成協議,通過政改方案。由於初步解決了政改問題,當時的特首曾蔭權主動向中央提出,想再次推動23條立法,中央當然接受。但後來因為時任律政司司長黃仁龍考慮法律界同行的意見,提出各種反對理由,令到23條立法不了了之,這是香港第二次錯過條自行就23條立法的時機(2003年是第一次錯過)。至今再過了9年,香港大狀界是拖延23條立法核心力量,最終帶來了中央直接立法的後果,他們難辭其咎。

第二、對違法傷人的行為無動於衷,盡顯雙重標準。大律師公會一方面高調地發出聲明反對訂立「香港國安法」,另一方面卻對上周日暴徒當街打人的暴行視而不見。當天,律師陳子遷在南華會附近見到有暴徒堵路,便上前跟他們理論,結果被多名暴徒圍毆暴打,一路追到銅鑼灣,打得他頭破血流,要送院留醫。香港律師會發出聲明譴責,但大律師公會卻無動於衷。

香港是一個文明社會,無論抱持何種政見,都不能夠動手打人。如今被打是法律界同行,一個大律師公會,對這些暴行卻視而不見,很明顯是戴著政治有色眼鏡行事。大律師公會對黑暴打人無動於衷,與他們過去見到港大法律系副教授戴耀廷提出「違法達義」的歪理默默支持一樣,根本就是在支持暴力示威運動。

中央看到香港大狀界無視憲制的基本原理,無視法律的公平原則,叫阿爺不要立國安法,他們自己又無意立法,對香港的亂局不是制止,而是鼓勵,阿爺當然對香港的法律體系信心全失。搞出中央直接立法局面,大狀界可說是咎由自取。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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