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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名否認暴動男生脫罪 官:未能毫無合理疑點下確立案情 

首名否認暴動男生脫罪 官:未能毫無合理疑點下確立案情 

首名否認暴動男生脫罪 官:未能毫無合理疑點下確立案情 

2020年06月02日 16:30 最後更新:16:34

成為反修例風波中,首名否認暴動罪後脫罪的示威者。

19歲男學生林子浩去年國慶日,涉嫌參與黃大仙示威活動期間向警方防線投擲磚塊,由於他並沒有戴上頭盔遭警方鎖定身分。他今在區域法院獲裁定一項暴動罪脫,成為反修例風波中,首名否認暴動罪後脫罪的示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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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官形容現場「兵荒馬亂」,警員難以只將注意力集中在一人身上。資料圖片

沈官形容現場「兵荒馬亂」,警員難以只將注意力集中在一人身上。資料圖片

沈官形容現場「兵荒馬亂」,警員難以只將注意力集中在一人身上。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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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子浩被裁定暴動罪脫。

林子浩被裁定暴動罪脫。

被告成為反修例風波中,首名否認暴動罪後脫罪的示威者。資料圖片

被告成為反修例風波中,首名否認暴動罪後脫罪的示威者。資料圖片

沈官形容現場「兵荒馬亂」,警員難以只將注意力集中在一人身上。資料圖片

沈官形容現場「兵荒馬亂」,警員難以只將注意力集中在一人身上。資料圖片

沈小民法官認為控方所依賴的兩位警務人員口供,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確立案情。兩名警務人員均供稱,曾目擊被在衝出傘陣掟磚,並聲稱由目擊至制服被告過程中,視線不曾離開他。沈官坦言,倘若法庭接納以上是可靠證供,已足以裁定被告有罪,但法庭關注的是其口供可信性。

沈官形容現場「兵荒馬亂」,警員難以只將注意力集中在一人身上。資料圖片

沈官形容現場「兵荒馬亂」,警員難以只將注意力集中在一人身上。資料圖片

沈官形容現場「兵荒馬亂」,警員難以只將注意力集中在一人身上,而且沈官亦接納辯方影片,相信現場曾出現一架消防車,惟兩名警員分別對消防車的存在,分別否認和無印象。

林子浩被裁定暴動罪脫。

林子浩被裁定暴動罪脫。

沈官亦裁定兩名作供警員當中,至少有1人沒有將事發經過和盤托出。醫療報告顯示,被告頭破血流,兩人分別供稱,自己和同僚均沒有毆打被告頭部,其中警署警長林華平雖承認以警棍打被告的上半身,但堅決否認打他的頭。其後被告被押上警車頭部便出現了傷口,顯然被告的傷口是當他被制服後至被帶上警車期間造成的,兩人的供詞均無法解釋被告頭部傷口,故削弱了其可信性。

被告成為反修例風波中,首名否認暴動罪後脫罪的示威者。資料圖片

被告成為反修例風波中,首名否認暴動罪後脫罪的示威者。資料圖片

沈官另外批評警方探員搜證手法「令人費解」,被告當日下午在基協中學外被捕,而學校門口是安裝有閉路電視系統,法官相信有關片段對控方確立案情有關鍵作用,但負責探員並沒有蒐證,更在報告中指「搵唔到」該片段。另外,沈官亦質疑兩名警員形容當日上前追捕的示威者是「唯一一位沒有戴頭盔的示威者」,相信當刻在場仍有其他示威者,警方上前追捕,抓到的應該是「跑最慢的示威者」。

控罪指,林子浩涉嫌於去年10月1日於黃大仙東頭村道參與暴動。

2019年立法會審議《逃犯條例》修訂法案期間,建制派及民主派爭奪法案委員會主席之位,法案委員會一度「鬧雙胞」。會議期間,民主派佔領主席台,建制派欲奪回,期間林卓廷疑與陳恒鑌、周浩鼎發生衝突,被控兩項「特權法」下的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廳範圍內的議員罪受審。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星期四(11月6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指,接納石禮謙作為辯方證人的供詞,認為林卓廷沒做出激烈行爲,裁定林卓廷罪名不成立。

被告林卓廷。資料圖片

被告林卓廷。資料圖片

林卓廷今身穿黑西裝到庭應訊,裁決後表示「感謝法官閣下」。

鄭官裁決時指,他接納辯方證人石禮謙的説法,被告出於關心問他「是否OK」等。鄭官引述石的証供,「雖然有感受到危險的時刻,但並不是從被告方向而來」,也感受不到林接觸他的手有用力。鄭官認爲,辯方證人石禮謙雖然已八旬,但對答如流,記憶清晰,他庭上的證供簡單、清楚、直接,鄭官表示沒理由質疑其説法。如果被告真的有「搶咪」,石沒有理由感受不到。

法官指接納辯方證人石禮謙的説法。資料圖片

法官指接納辯方證人石禮謙的説法。資料圖片

鄭官指,據錄影片段,被告的確沒有做出任何激烈行爲,相信案發時,他不希望輕易選出主席,但不代表他有妨礙、騷擾。當時情況混亂嘈雜,被告希望聽清楚石禮謙説話,需接近石禮謙,並不出奇,可以理解。雖然被告手接觸石禮謙20多秒,不一定等於他有意圖「搶咪」。

鄭官續指,控方證人陳恒鑌及周浩鼎,即使他們盡量記憶當時情況,惟兩位證人亦皆無法具體説出林和石禮謙之間對話具體内容。而周浩鼎供稱有見到林的拉扯行爲,但根據錄影片段,周當時站在人群外圍,距離甚遠,難以看清楚情況。 

鄭官認為,本案無足夠證據推論被告有襲擊、妨礙或騷擾議員,因此裁定他無罪。

辯方向法庭申請訟費,但控方以「自招嫌疑」為由反對。控方指,被告出庭作供沒有解釋伸手動作,屬可疑。辯方指,控方檢控基礎不足,伸手動作可演譯為正面或負面,未必是「自招嫌疑」。鄭官聽罷陳詞後指,被告有伸手向前的動作,屬於「自招嫌疑」,拒絕其訟費申請。

本案的律政司一方由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蕭啟業、高級檢控官勞泳珊代表;林卓廷由黃錦娟、郭雅媛及管致行大律師代表;案件由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審理。

48歲被告林卓廷被控於2019年5月1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會議室一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廳範圍內的議員陳恒鑌及周浩鼎。翻查資料顯示,本案共7名被告,同案被告范國威、郭家麒因認罪協商,獲准撤回控罪;被告區諾軒因認罪協商,獲准簽保處理;被告朱凱迪及陳志全早前認罪,被判處監禁;被告梁耀忠因認罪協商獲撤1罪,另1罪認罪被判監禁。

案件編號:ESCC 2514/2019

西九龍裁判法院。

西九龍裁判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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