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3年福建省莆田縣城郊公社下林小學教師李慶霖,在寫給毛澤東的信中,反映了其子上山下鄉後生活上遇到困難。毛澤東是在游泳池讀李慶霖的信,讀到傷心處,連眼淚也流出來了。毛澤東讀完後回信,原文是:「李慶霖同志:寄上三百元,聊補無米之炊。全國此類事甚多,容當統籌解決。」他將寫好的複信交給時任中央辦公廳主任的汪東興,叮囑他從稿費中取出300元,連同信一起直接送郵局寄走。毛澤東關心知青得到中央的高度重視,毛澤東的複信也於6月10日印發全黨。
奔赴各地的知青
中共中央文件下發後,知青們的處境有了很大的改善。各地有關毆打、迫害、甚至姦汙知青的案件也相繼被揭露出來。最讓人觸目驚心的惡性案件是黑龍江建設兵團第二師十六團團長黃硯田、參謀長李耀東兩人合夥姦汙和猥褻50多名女知青的罪行;還有雲南生產建設兵團一營長賈小山,強姦女知青20餘人;一師某指導員張國亮強姦女知青幾十名;內蒙兵團被姦汙的女知青達299人,罪犯中有現役幹部209人。據說一向溫文爾雅的周恩來知道這些事後,勃然大怒,情緒幾近失控。他憤怒地說:「公安部要派人去,不要手軟,不要畏縮,要大膽管!」葉劍英元帥聽聞後也拍案而起,下令:「要‘殺一儆百,殺一儆千’!」李先念氣憤地說:「這些人不是共產黨,是國民黨,至少是國民黨行為,不知為什麼得不到糾正?省委和軍區難道說也不知道嗎?」
作家肖志軍找到李慶霖,寫出報告文學。
在中央領導的關注下,各地大開殺戒,將以上罪犯處以死刑,以平民憤。
現代秘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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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的「公款吃喝」(資料圖)
唐朝李紳以「憫農詩」知名於世,他的「誰知盤中餐,粒粒皆辛苦」,更是大家耳熟能詳的詩句,但以後他卻「漸次豪奢」起來。《本事詩》載:曾官任司空的李紳,曾邀劉禹錫「至第中,厚設飲饌。酒酣,命妙妓歌以送之。劉於席上賦詩曰:『鬟髯梳頭宮樣妝,春風一曲杜韋娘。司空見慣渾閑事,斷盡江南刺史腸。』李因以妓贈之。」奢侈的宴樂已經是他「司空見慣渾閑事」了。而且還有記載說李紳:愛吃雞舌,每餐一盤,耗費活雞三百多隻,院後宰殺的雞堆積如山!但不管怎麼說,這是他的私事。官場上公款吃喝的腐敗,則在宋朝得到了最充分的發展。
周公的《周禮。天官》說:「凡王之饋,食用六穀,膳有六牲,飲用六清,饈用百有二十品,珍用八物,醬用百有二十瓮」,他對不同等級的配餚上菜、擺列方式、器皿使用,以及席間歌舞助興等都作了具體規定。所以宴樂的排場從來都是彰顯地位的方式,宴會上的庭食千品,旨酒萬鍾,以及鐘鼓鏗鏘,管弦曄煜,都是他們貴族待遇的享受。而以後皇帝登基有元會宴,建號改元有定鼎宴,皇帝祝壽有萬壽宴,其它如鹿鳴宴、瓊林宴、燒尾宴、千叟宴等等名目繁多,秦始皇建郡縣制以後,則出現了官員們的餞別、接風的宴會,《漢書》也說:西漢後期,政局屢變,地方官調動頻繁,「吏或居官數月而退,送故迎新,交錯道路」。
《宋史》記載:宋朝還有「旬設」之制,每旬一次用公費宴犒。《職制令》還規定:「國信使傳宣使命,准許赴公筵;因點檢或議公事也許赴酒食;各發運司監司遇聖節許赴公筵;巡歷所至,薪、炭、油、酒、食各費並依例聽受。」又規定,「各監司及其官屬、帥司等處,及其所差幹辦公事官,於廨宇所在,應赴筵會而赴者,聽送酒食」,朝廷定製撥付茶宴費。《文獻通考》說:宋孝宗時,平江太守王仲行與祠官范致能、胡長文常用公費請客。「一飲之費,率至千餘緡」。而按照《異聞總錄》所載:南宋初年的太尉邢孝揚,在京師買了故王太尉遺屬出讓的二手房產,「才為錢三千緡」。如此利潤,自然大大地推動了公私飲食行業的發展,《東京夢華錄》記載:飯店「凡飲食茶果,動使器皿,雖三五百份,莫不咄嗟而辦」;《東坡七集。奏議》說:官營酒坊也為招徠生意,「令酒務設鼓樂倡優,或關撲(即博彩)買酒牌子」。
吃了還有拿,《朝野雜記》載:兩宋時各衙門支用公使錢宴請迎送有明賬,叫「公使苞苴」,南宋時東南諸郡公使「帥臣監司到署,號為上下馬,鄰路皆有饋,計其所得,動輒萬緡。」北宋尹洙的《分析公使錢狀》統計:慶曆三年,以渭州政府為例,除支應過往以外,本署官員動用公使錢吃喝,多到每月五次宴會,加一次有表演的「張樂」。
《後漢書》說:「自是選代交互,令長月易,迎新送舊,勞擾無已,或官寺空曠,無人案事。」大家熱衷於應酬送禮,哪裏還有心思辦公?所以,歷朝也有不少限制公費吃喝的規定。漢景帝時有法令,官員到任、離職及巡視時接受宴請,都應交伙食費,否則免官;北魏獻文帝時,官員到地方巡視,吃掉羊一口、酒一斛者,「罪至大辟」,同席吃喝者以協從罪論;《慶元條法事類》載:兩宋時除規定「諸道守任臣僚,無得非時聚會飲宴以妨公務」。
對於妓樂助興,也有限制:除「州郡遇使命經過應官侍者」外,各州縣官「非遇聖節及赴本州島公筵若假日,而用妓樂宴會者,杖八十」;《職制敕》規定各官「預妓樂宴會者各徒二年,不應赴酒食而輒赴各杖一百」。知湖州劉藻,因「在任專事筵宴,庫帑告竭」,被降職罷官;幹道五年,新知峽州郭大任,因被揭原在袁州任內「日事飲宴,殊不事事」,被撤除任命;淳熙三年,知嘉州陸遊,因「燕飲頹放」被撤職;淳熙十四年,知平江府王希呂與祠祿官范成大、胡元質常相聚宴,「一飲之費率至千餘緡」,孝宗怒而詘之。但朱熹檢舉了知台州唐仲友貪污不法之罪,其中包括「親會宴集經月,姻族內外,一文以上皆取辦於公庫」,而且「逾濫」到每行宴飲,必召妓女,卻沒了下文。
雖然做陪客不自在,但能夠擠上宴席,就是在享受一種待遇;而接受眾人奉承,顯示自己的存在,則是官長、名士們的專利,何況還可以慷國民之慨,圖自己的利益,何樂而不為?要指望這些人辦好百姓的事,也就基本上無望了。(摘自香港《文匯報》文/龔敏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