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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恩來劉少奇爭論是否應該實行「差額選舉」

博客文章

周恩來劉少奇爭論是否應該實行「差額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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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恩來劉少奇爭論是否應該實行「差額選舉」

2020年06月25日 16:45

「差額選舉」是指選舉中候選人數額應多於預定的當選人數額的選舉方式,與其相對應的是等額選舉,即候選人的數額等於應當選者數額。「差額」還是“等額”決定了選民對候選人有沒有選擇的餘地,也決定了候選人是否在乎選民手中的選票。

新中國成立以來,前三十年我國一直奉行等額選舉,即選幾人,提幾人。從79年開始,雖然我們的法律在原則上確認了「差額選舉」,但在實踐中,人們至今依然沒有感覺到自己的選票對人大代表和黨政機關領導的選任中有何影響。那麼,「差額選舉」我國選舉中都經歷了那些曲折呢?

一、新中國前30年:人大代表等額選舉,領導幹部上級任命

1、首次普選實行「等額選舉」: 選多少代表,就提多少候選人

新中國成立後的前三十年,我國實行的是等額選舉制。雖然1953年《選舉法》並未明確規定採用等額還是差額,但鄧小平1953年3月8日在《關於基層選舉工作的報告》中談及候選人的提名方式時,曾明確提出要採用「等額選舉」方式:

「由鄉選舉委員會找農村中的共產黨、青年團、合作社、農會、婦女會等組織的代表,共同協商後,由這些團體聯合提出候選人名單。選民也可以單獨提名。選多少代表,就提多少候選人。」(張金才《鄧小平與新中國第一次全國基層選舉》,《黨的文獻》2010年第 5期)

隨後,中央選舉委員會在作為普選的指導性文件《關於基層選舉工作的指示》中將等額選舉作為一項選舉規則確定下來:基層選舉一般應「選舉區域應選幾個代表,就提出幾個代表候選人」。就這樣,「等額選舉」成為全國首次普選中候選人提名的指導原則,在各地的普選中被不折不扣的執行。比如在53-54年北京市首次普選中,採取的就是等額選舉。當時的北京市委在下發的《北京市市轄區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實施細則》進一步規定:

中國共產黨、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和不屬於上述黨派團體的個別選民均得按選舉區域聯合或單獨提出代表候選人名單,但所提代表候選人總數以不超過應選代表數為限。

也就是說,選幾名,提幾名,只能少,不能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基本上就是投票中要選的代表,這項規定在北京市普選的候選人提名和正式候選人確定過程中被嚴格執行:

在區級選區中:比如西單區共有228305 人,按照選舉法規定,本區應選市代表167名,提出正式候選人167人,最後全部當選。

在鄉級選區中:石景山區龍村,有居民1200人,選民700 餘人,應選鄉代表8人,提出正式候選人8人,當選8人。白廟鄉白廟村選舉站,有居民400多人,其中選民250餘人,應選鄉代表4人,提出正式候選人4人。

……

雖然《選舉法》51條規定:「選舉人可按代表候選人名單投票,亦可另選自己願選的其他任何選民。」(《建國以來重要文獻選編》第4 冊,中央文獻出版社1993 年版,第34 頁)但從最後的投票情況看,在「等額選舉」的規則下,投票階段“另選自己願選的其他任何選民”對選舉結果基本不產生任何影響,當時北京市普選中正式代表候選人之外選民的得票情況很清晰的顯示了這一點:

由上表可以看出,候選人以外的選民得票高於100票的共兩人,當年西四區投票人數143159人,其最終當選代表得票率最低的是77%,由此看來,投票階段的被選民「另選」的候選人當選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正因為如此,當時觀摩普選的一個印度人就對「等額選舉」的民主性產生了質疑,他詢問中方普選工作人員:“你們為什麼選幾名提幾名,黨派怎麼競選?”(吳繼平《當代中國第一次普選運動研究》)

與人大代表選舉相呼應,1954年全國人大組織法和地方組織法都沒有規定實行差額選舉,當時不論是中央國家機關領導人員還是地方各級國家機關領導人員,儘管名義上規定應該由選舉產生,但實際上一直採取上級任命或「等額選舉」來選任。(於澤遠《中國選拔縣級以上領導 差額選舉仍無法落實》)

2、劉少奇首倡「差額選舉」,周恩來堅持「等額選舉」

由於「等額選舉」存在諸多問題,中共領導人曾在1957年曾針對候選人數是否應多餘應當選人數的問題進行了爭論,可惜結果因“反右”而不了了之。

1957年6月19日,劉少奇在討論一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議程時談到來年全國人大代表的換屆選舉問題,他直接提出應該實行「差額選舉」:

候選人可以多於應選人數,例如選10個代表可以提20個或25個候選人,但在提出名單時,還是要經過協商。

然而七天後,1957年6月26日,周恩來在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上做的《政府工作報告》中則明確要堅持實行「等額選舉」:

至於候選人的名額問題,過去在聯合提出的候選人名單中,候選人數和當選名額相等,這是各方面協商的結果。今後在這個問題上的具體作法,也仍然要經由各方面協商決定。(《1957年國務院政府工作報告》)

隨後,在一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上討論全國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級人大代表換屆選舉問題時,許多代表贊成實行差額選舉,但對差額比例有不同意見。為此,大會主席團召開擴大會議討論這個問題。7月12日,以主席團名義向各位代表致函說:

在各代表組討論中,候選人名額究竟以多於應選名額多少為好,意見不完全相同。有代表組組長、副組長參加的主席團擴大會議認為,這個問題可以不作決定,建議常務委員會處理。處理的原則是候選人的名額可以多於應選人名額,但是不超過百分之五十。具體作法,在選舉過程中經由各方面協商決定。以上意見,請各代表組討論,並將討論結果告知主席團。(劉政《劉少奇促進民主法制建設二三事》)

隨後據當時文件記載,「各代表組討論,同意主席團的意見」。7月15日,大會執行主席劉少奇最終也同意此問題交全國人大常委會處理:

在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中,代表候選人和應選人的名額的比例問題,各代表組同意主席團的意見,交由常務委員會處理。(劉政《劉少奇促進民主法制建設二三事》)

至此,關於「差額選舉」雖然幾經討論,最終被擱置,再無音訊。此後,儘管沒有法律的明文規定,等額選舉成為選舉的唯一方式被延續下來。

二、80年代立法倡導「差額選舉」引發競選熱潮

1、80年代初的選舉法修改及大學生參選人大代表熱潮

由於53年以來選舉確定正式候選人是靠「協商」,於是很多地方確定候選人時暗箱操作,“貓膩”不斷,協商來協商去,最終還是領導定的人入選,人大代表和黨政幹部候選人是誰以及誰當選的決定權基本與普通選民無關。但是到文革中,即便這種形式上的民主選舉也被廢除,全國無論人大代表還是黨政機關的選任工作都陷入混亂。

文革結束後,從1979年《選舉法》開始,「差額選舉」重新進入人們的視野,成為用來論證新時期選舉民主進步的高頻詞語。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明確規定各級人大代表選舉都要採取「差額選舉」的方式:

第二十六條 任何選民或者代表,有三人以上附議,也可以推薦代表候選人。

第二十七條 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的名額,應多於應選代表的名額。

由選民直接選舉的代表候選人名額,應多於應選代表名額的二分之一至一倍;由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的名額,應多於應選代表名額的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第三十條 各黨派、團體和選民,都可以用各種形式宣傳代表候選人。但在選舉日須停止對代表候選人的宣傳。(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一九七九年七月一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可以看出,79年選舉法條款對搞「差額選舉」還是有很大誠意的,不但規定了所有的人大代表選舉一律以「差額」方式進行,並且具體規定了地方各級人大代表選舉的「差額」比例,還同時規定了選民可自由聯合推薦候選人,並允許採用各種形式宣傳候選人,防止選舉中出現只增加少量候選人做陪襯的“官樣文章”。彭真作為此次選舉法修改的主持者,對「差額選舉」非常支持,他認為“要堅持不等額選舉。候選人多於應選人的不等額選舉是搞好選舉的關鍵之一。”

法律的修改馬上得到了當時公眾(特別是大學生群體)的強烈呼應,1980年的人大選舉中,全國多所高校的大學生們掀起了一場競選風潮。據蔡定劍教授介紹:

1980年11月,北京市海淀區直選區人大代表,北京大學要選兩名人大代表,其中一名是學生。經初步提名醞釀後,18名學生被提名確定為初步候選人。當時,競選的大字報、辯論會、演講、座談會盛極一時,候選人經常在餐廳、教室、廣場進行辯論、回答提問、發表演說。一系列競選後,一名國政系研究生以登記選民57%的得票率當選。……在全國範圍內,湖南師院、浙江大學等院校也出現了不同程度的競選。(蔡定劍《修改選舉法的幾點建議》)

由此可以看出,公眾的民主熱情與制度允許民眾參與到什麼程度直接相關。但是,80年人大「競選」熱潮剛過,全國縣級直接選舉工作辦公室主任、民政部部長程子華在1981年9月3日做的《關於全國縣級直接選舉工作的總結報告》中就對競選提出了直接批評:

在這屆選舉中,有極少數人利用選舉人民代表的機會,搞所謂「競選」,不遵守社會主義法制,搞無政府主義、極端個人主義,進行秘密串聯,發表蠱惑人心的言論,公開反對四項基本原則。這種破壞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的活動,違背了全國人民的根本利益,必須堅決反對。(程子華《關於全國縣級直接選舉工作的總結報告》)

這種對人大代表競選的嚴厲指責在接下來的1982年修改選舉法中得到了體現,為了限制競選,人大將宣傳候選人的方式由79年的「用各種形式宣傳代表候選人」改為只能“在選民小組會上介紹所推薦的代表候選人”,這個小小的修改造成了選民見不到候選人,候選人不見選民也能當選的局面,這就讓競選不再可能。

而與競選息息相關的人大代表「差額選舉」也註定命運多舛。雖然1982年在法律上取消了預選,防止選舉中出現的借預之名實行「差額預選,等額選舉」,是一個不小的進步,但這也讓正式候選人的決定權再次從選民手中回到領導那裏,“選舉”再次成為僅僅對組織安排予以確認的“投票”,差額也就喪失了意義,成了點綴。

自此,人大代表的「差額」選舉雖被一再提及,但選民手中的選票對人大代表的影響已經大打折扣,這也為四年之後選舉法對「等額選舉」的部分回歸埋下了根基。

2、80年代組織法修改允許差額選國家機關領導幹部

1979年,與《選舉法》同一天被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確規定,對地方國家機關領導人員的選舉「一般應」採用差額的辦法進行:

第十六條 省長、副省長,自治區主席、副主席,市長、副市長,州長、副州長,縣長、副縣長,區長、副區長,鎮長、副鎮長,人民公社管理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和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人選,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代表聯合提名。候選人名額一般應多於應選人名額。如果所提候選人名額過多,可以進行預選,根據較多數人意見,確定正式候選人名單。

但是由於當時「預選」的存在,當時在地方國家機關領導人員的選舉實踐中,多數實行的是差額預選,主要是將代表聯名提出的候選人預選掉,保證主席團提名的候選人成為正式候選人,然後在正式選舉中則採取等額。有些地方甚至根本不讓代表提出的候選人進入正式候選人名單,比如:

1983年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大選舉全國人大代表時,主席團把代表提的候選人全部勾掉了,提交大會選舉的候選人名單都是主席團提出的。一些代表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反映這個問題。習仲勛同楊尚昆、彭沖研究,認為廣西的做法不妥,代表提出的候選人不列入候選人名單是違法的。習仲勛親自給區委書記打電話,批評他們的做法違法,要求他們糾正。(王漢斌《差額選舉:我國選舉制度的重要改革》)

同時,當時的《地方組織法》並未像《選舉法》那樣規定候選人多於應選人名額的比例,所以在80年代初期,對地方國家機關領導人員的選舉通常流於形式,因此,規定地方國家機關領導人員的「差額選舉」並未激發代表和民眾的選舉熱情。

為了保證實行差額選舉,1986年12月對《地方組織法》的修改著重解決了上述兩個問題:首先是完全刪去了關於預選的規定,杜絕「差額預選,等額選舉」的情況;其次,明確規定了「差額」比例,保證了差額選舉的實行: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秘書長,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州長、縣長、區長、鄉長、鎮長,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候選人數一般應多一人,進行差額選舉;如果提名的候選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額選舉。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主任、副省長、自治區副主席、副市長、副州長、副縣長、副區長、副鄉長、副鎮長的候選人數應比應選人數多一人至三人,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的候選人數應比應選人數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進行差額選舉。如果提名的候選人超過上述差額,由主席團將全部候選人名單提交全體代表醞釀、討論,根據較多數代表的意見,確定正式候選人名單。」(1986年《地方組織法》第20條第二款)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新的《地方組織法》要求地方國家機關領導人的選舉中,副職一律都要搞差額,正職是可以搞差額,也可以搞等額,同時明確了「差額」比例。1987年4月2日,全國人大常委副委員長陳丕顯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報告》再次強調:

進一步明確必須堅持差額選舉,不能搞等額選舉。新修改的地方組織法也規定,選舉地方國家機關負責人,必須進行差額選舉,不能搞等額預選和等額選舉。

正是由於86年《地方組織法》對「差額選舉」提供了法律保障,才迎來了中國80年代中後期地方領導幹部的「差額選舉」熱潮。

3、「差額選舉」市長、副市長熱潮

1988年前後,全國各地掀起了「差額」選舉市長、副市長的熱潮,差額選舉把競爭機制引入了地方國家機關領導人員的選舉。民主選舉自己的執政官員,代表和選民第一次真正擁有了讓誰擔任領導的權力,這喚起了空前的民主參與熱情。

1988年初的北京市副市長選舉實行的是十選七的差額選舉,當時實現了很多創舉:10名副市長候選人向800多名人大代表作自我介紹,並發表「競選演說」,並通過市電視台向公眾作了實況轉播;當時還有個專門的“競選辦公室”在為副市長候選人中的兩位女性(包括後來成為國務院副總理的吳儀)進行“院外遊說”;10名副市長候選人要去代表們的駐地表明他們當選以後的打算,落選以後的態度……這些不能不說是中國民主選舉的一大進步。

1988年,福建石獅市在全國首次實現了由市民民主推選市長。7月4日,泉州市委公佈了《關於推薦選拔石獅市市長的公告》,作為福建省綜合改革試點的石獅市24萬市民獲得了參與推選新市長的權利。經過近一個月醞釀,各地自薦群眾聯合舉薦、組織團體推薦聯名參加市長、副市長選拔的共有66人。經過資格審查,其中33人取得參加選拔資格。他們中的7人作為應選市長的初選人,分別作施政演說和答辯。8月3日 ,中共泉州市委正式任命劉成業為石獅市市長。劉成業原任福建永春縣委書記。石獅副市長候選人24人,經過施政演說,公開答辯、民主評議和民意測驗,經泉州市委會研究常委同意,確定了副市長人選。

1988年的廣州首次出現市長的差額選舉。6月間舉行的廣州市人大會議,主要任務是市長選舉。當初廣州市委向大會主席團推薦的市長人選是原常務副市長楊資元一人,待大會主席團認可並將候選人名單提交全體代表醞釀時,增城、花縣代表團10 位代表,東山區代表團13位代表,芳村區、黃埔區的12位代表分別聯名提出由鳳凰衛視記者雷宇 (微博)做市長候選人的意見,後經大會主席團討論同意,終於確認楊資元和雷宇同為市長候選人。後來在競選演說中雷宇認為自己的經驗、知識水平有限,很難勝任。結果楊資元以多數票最終當選市長。

而在當年的廣東韶關再次出現市長差額選舉時,大會主席團提名的市長候選人卻落選了,這是建國以來選舉中罕見的先例。廣東韶關市八屆人大第一次會議選舉市長時,市長候選人原先只有主席團提名的原市長肖有根一人。後據代表們聯名提名,增加了現任市委副書記高祀仁做市長候選人,這樣就形成了肖有根與高祀仁競選的局面。在無記名投票選舉中,高祀仁以壓倒多數的票數戰勝肖有根,當選市長。代表們提出的候選人當選,官方原定的候選人落選,這是韶關市歷屆人大選舉中沒有過的事。(以上資料全部來自《1988:中國民主選舉風波》本文原載1989年3月31日《深圳商報》,1993年被灕江出版社編入《中國熱點新聞大追蹤》一書)

據蔡定劍講,當年「不少地方的選舉,包括正副省長、國家機關領導人,組織部門提名的都落選了,我的統計是有11個地方這種提名都落選了,而代表聯合提名的候選人當選了。」

1988年那一輪民主選舉,當真是把決定權交到代表和民眾手中,而民眾也沒有浪費這次機會,當年被群眾選出來的地方領導幹部後來在仕途中都有不俗的表現。

三、90年代以來「等額選舉」捲土重來

1、人大代表和地方政府機關正職選舉回歸「可以等額」

1986年在修改《選舉法》和《地方組織法》時,雖然對差額選舉做出了明確規定,但是也重新將「等額選舉」寫入法律條文:

「補選出缺的代表時,代表候選人的名額可以多於應選代表的名額,也可以同應選代表的名額相等。補選的程序和方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1986年《選舉法》第42條)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秘書長,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州長、縣長、區長、鄉長、鎮長,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候選人數一般應多一人,進行差額選舉;如果提名的候選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額選舉。」(1986年《地方組織法》第20條第二款)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補選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省長、副省長,自治區主席、副主席,市長、副市長,州長、副州長,縣長、副縣長,區長、副區長,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時,候選人數可以多於應選人數,也可以同應選人數相等。選舉程序和方式,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決定。」(1986年《地方組織法》第20款第四款)

從86年的修改看,在地方政府機關領導人員的選舉中對採用「差額」還是“等額”採取了比較靈活的方式,正職“如果候選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額選舉”,而在補選中則無論人大代表還是地方政府機關領導正副職都可採取等額的方式。然而由於等額選舉比較保險,便於實現上級意圖,上述規定在90年代以來的選舉中被普遍約定俗成為等額選舉,甚至一些地方在選舉辦法中公然規定正職必須實行等額選舉。據蔡定劍調查,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主任、政府正職領導人的選舉,絕大多數因“提不出差額”,實行的是等額選舉,成為了變相的任命制,差額反而成為特例,比如:

在1997年至1998年省級人大換屆選舉中,所有的正職領導人員全部實行等額選舉;內蒙古自治區多倫縣在1997年初縣級人大換屆選舉中,多倫縣人大常委會主任、縣長、法院院長、檢察院檢察長全部實行等額選舉,在1997年鄉鎮人大換屆選舉中.11個鄉鎮的人大主席全部實行等額選舉,11個鄉鎮長有9個實行等額選舉,只有2個實行差額選舉。(蔡定劍《中國選舉狀況的報告》)

儘管副職領導人按規定必須實行差額選舉,但在實際選舉中往往實行最低差額數,即只規定一個差額候選人。為了實現最低差額數,各地方黨政機關可謂費盡心機:

有些地方黨委組織部門不讓代表聯名提出候選人,往往通過組織手段動員提名人撤回提名,或要求被提名人主動提出不接受提名。有的地方黨委為了使代表在法定的時間內無法聯合提名,竟遲遲不給代表發聯合提名候選人登記表,或者在領取這些表格時進行勸阻或刁難,如規定代表聯合提名候選人登記表需要到黨委的組織部門去領取,給提名人造成一種組織壓力。(強世功、蔡定劍《選舉發展中的矛盾與選舉制度改革的探索》)

同時,差額選舉原則在法律只規定了地方實行差額選舉,對中央一級的選舉沒有明確規定,因此,在由全國人大選舉產生中央國家機關領導人時,一直實行的是等額選舉。

2、恢復「預選」, 「陪選」成風,讓「差額」成為擺設

為了保證實行差額選舉,1986年修改地方組織法時取消了預選,雖然防止了「差額預選,等額選舉」的情況,但也使候選人超過最高差額數時確定正式候選人成了難題,個別地方出現不按多數代表意願確定正式候選人的情況,引起代表和民眾不滿。因此,1995年修改《地方組織法》時又恢復了預選,並明確規定預選後仍然必須實行差額選舉,即預選後確定的正式候選人仍然必須多於應選人數。

在這種情況下,為了符合法律要求的差額選舉,各地都出現了不同程度的「陪選」現象,即由組織部門出面安排一些人作為候選人以保證法律要求的差額選舉,但有些地方暗中安排「陪選」,上級指定的“意中人”與“陪選人”相比,不論在資歷、能力還是業績都具有明顯優勢。因為“陪選人”相對越不濟,選民給“意中人”投選票的可能性就越大。為了保證領導授意的候選人當選,有些地方在選票上做手腳,將這些人印在選票醒目位置,其餘按姓氏筆畫為序,或把上級授意的候選人和聯名提名的候選人在選票上分開排印,暗示主次。正因為各地黨政機關在選舉中的種種“努力”,就出現了代表聯合提名的候選人在投票選舉中甚至連一票贊成票也沒有的奇怪現象。比如,蔡定劍在《中國選舉狀況的報告》中記錄了河南某縣就出現了這種情況:

河南某縣人代會上,一位候選人競然得的是零票。候選人是個女鄉長,記者問她為什麼得零票,她表明白己這個候選人是作為陪襯的,上面規定要實行差額選舉,不多安排個候選人怎麼能行?在確定為候選人時,縣委領導就對她說要跟縣委保持一致.自己不要投自己的票,要是得了個零票就是最大的勝利。她表示:「我是黨員,要聽縣委的話!」

結語

六十年來,「差額」在選舉法中被反覆修改,在實際操作中被想盡辦法擱置,那些改來換去令人眼花繚亂的選舉規則,並未讓我們手中的選票更有用,也沒有讓我們在面對人大代表和黨政領導時更有尊嚴。民主與否不在於有沒有選舉,而在於有的是什麼樣的選舉。




現代秘史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廖承志

憶廖公(廖承志) 本文摘自《文匯讀書周報》

資中筠的新著《不盡之思》(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收錄了作者追憶往事的一些文章。冀朝鼎、廖承志、宗璞、袁同禮、美國中國問題專家鮑大可、斯諾的第一任夫人海倫·斯諾,以及作者在清華園讀書、在胡志明家做客、與美國黑人歌唱家保羅·羅伯遜同台演出、1950年代的印度等人與事、地與物,躍然紙上,栩栩如生。

廖承志一家是革命世家,在中國近代史上佔有重要地位,廖公本人也是傳奇人物。關於他的顯赫生平、傑出的貢獻和一生行藏,已有多種傳記和無數文章,還有他自己的文集在,輪不到我來贅言。只是因為他的諸多職務中,也包括「和平運動」和「亞非團結運動」的實際主要負責人,幾十年來,我在工作中與他接觸較多,有幸多次隨他出國開會,而且直到上世紀70年代末還見過幾次,所以有一些近距離的體驗。他是我所接觸到的老革命高官中色彩最豐富、最率真、最有赤子之心,也是最「好玩」的,堪稱性情中人。本文所敘只是我親身經歷的一些“花絮”,入不了“正史”。

我初見廖公約在上世紀50年代前期,那時在我工作的圈子裡,不論老少都已稱他為「廖公」(其實那時他還不到五十歲),只有周恩來總理稱他為“小廖”。我的印象,他與“道貌岸然”絕對無緣,大多數時候都是嘻嘻哈哈,似乎無時無刻不在找點題目開玩笑。下級向他彙報工作,他也常常沒正經話,有時拿腔拿調地學著他(她)的口吻說話,而且常給人起綽號,不叫名字。例如有一位姓梁的男同事,他就學著越劇《梁山伯與祝英台》中的腔調叫他“梁兄”,從不叫名字。開會時他似乎在筆記本上記錄,實際是在畫人物漫畫,不論中國人、外國人,幾筆勾勒,惟妙惟肖。他日文很流利,交流自如(是真的流利,不是像現在動輒說某領導人外語如何如何,實際苦不甚高),英文也很好,完全可以自理,不過重要談話他還是願意通過翻譯。他是急性子,而我年輕時以反應快見長,所以我跟著他的時候居多。他對內對外從不打官腔,有他自己特有的辭彙,在爭論時談鋒犀利,沒有虛詞和教條,而又幽默風趣。一些西方人既怕他,又喜歡他。哪一次會議“Mr.Liao”沒有來,他們都會有點失落。

英國「和運」的一位領導人蒙塔古(IvorMontagu),是貴族世家蒙塔古之後,又是英共黨員,還曾是國際乒乓球聯合會主席。他長得人高馬大,肚子尤為突出,與廖公比較熟,也是廖最喜愛畫的對象,側面、正面像都十分傳神。在中蘇分歧已經難以彌合而尚未公開化之時,英共是站在蘇共一邊的,蒙氏常為蘇方做說客。有一次小組會上,蒙塔古站起來發言,滔滔不絕,廖公剛好坐在他對面,低頭在本子上畫,等蒙塔古講完一落座,廖公站起來,人家以為他要發言,他把手中剛畫的蒙塔古畫像舉起示眾,惹起鬨堂大笑,就此化解了蒙塔古的發言,代替了一本正經的表態、爭論。

還有一次,休息期間,蒙塔古來找廖公談問題,廖公先送給他一張他的漫畫像,大肚皮很誇張,相與哈哈大笑,接下來談很嚴肅的話題。廖自己也是胖子,肚子也突出,不過比蒙塔古矮一頭,小一圈,他就一邊聽對方講,一邊輪番撫摸自己的和對方的肚子,似聽非聽。蒙塔古偶然說漏嘴。用錯一個詞,廖馬上抓住,重複一遍,大笑說:「哈哈!我們的蒙塔古同志竟這樣說!」弄得對方很尷尬,急忙辯解、更正。一忽兒,休息結束,重新開會,廖公向他頑皮地擺擺手,回到座位上。結果一場嚴肅的談話不得要領而罷。蒙塔古是蘇方授意來就與會議有關的某個問題說項,要中方配合,不要反對。中方既不能同意,又還沒有到公開反對蘇聯的時候,廖公就以他特有的方式在嬉笑怒罵中把他給打發了。諸如此類的事,不一而足。但是他開玩笑也是有分寸的,只對英、法等西方國家人士,而且是比較熟悉的。對第三世界的代表,態度就不一樣,人家來談,大多是要求支持或援助,他就不會玩笑對待之,不論是否能滿足對方要求,總是以誠懇、平等的姿態對待,耐心解釋。

廖公在掌握政策上總是趨向於靈活、務實,在總的氣氛向左時,他交代工作時率多強調實事求是,合情合理,常說不要顧慮別人說你「右」傾。對日本工作尤其如此。直到「文革」以前,在他主持對日工作時,嚴格把日本極右派與其他各界、各派日本人區別開來,依靠幾員“知日派”得力幹將,對日本人做了廣泛的團結工作。

但是在中蘇交惡後的「反修」鬥爭中,對待蘇聯,他是當仁不讓的。我感覺他對蘇聯早有意見,在“牢不可破”時期,我見到過私下流露對蘇聯的微詞的,只有他和李一氓。他們都不滿意“老大哥”的頤指氣使,而且對有些政策問題有自己的看法。我聽廖公說過,過去在延安時,“我們”追隨蘇聯的政策,做過不少錯事。例如美國作家安娜·路易斯·斯特朗被蘇聯誣陷為“國際間諜”,驅逐出境後曾想來延安(她第一次訪延安後,曾寫過盛讚延安和中共的文章,這是她得罪斯大林的一個隱蔽的因由),遭拒絕。她回到美國,當然為主流社會所排斥,而美國左派也追隨莫斯科,不接納她,使她處境十分孤立、極端困難。

當時在延安新華社工作的美國人李敦白受斯特朗案的牽連,也被打成「特務」,中共根據蘇共的要求,把他逮捕入獄。廖當時是新華社負責人,親自經手辦理此事。李敦白新婚不久的中國妻子也只好離婚。所以廖提起此事時,說自己幹了一樁“缺德事”。我猜想以他的經歷,對於中共與蘇共的歷史恩怨知之甚深,一旦可以公開批評蘇聯,他不大需要“轉彎子”。

他儘管開會時總似不大專註,但是在關鍵時刻,反應很快,做決定、下指示都是當機立斷,很少猶豫。1962年「世界和平理事會」斯德哥爾摩會議期間,中國代表團第一次退場以抗議蘇聯代表對民族獨立運動的講話,標誌著中蘇在「和運」中公開決裂,就是他帶的頭。我當時從後面的翻譯箱中望見中國代表團的座位,只見廖公忽然摘下耳機,往桌上一甩,站起來就走,整個代表團連忙跟著都起身走出了會場。這是先斬後奏,“退場”並不在出國前的“預案”之中,不過中蘇爭論已經公開。後來那位蘇聯代表那次講話被當作蘇聯“污衊民族獨立運動”的例證寫入了中蘇公開論戰的《九評》之一(今天如何看待那些具體問題的是非,又當別論)。事後他和劉寧一(代表團另一位領導)一起,半開玩笑地告誡中國團員說:“退場可不能輕易退,你們以後可別開會開膩了就退場,好回旅館打橋牌,那可不行!”我體會,這裏進退的掌握,也是一種藝術。

他一生經歷無數驚濤駭浪,聽他閑聊是一大享受。但是他很少講革命經歷、戰鬥故事。只自稱是「國際坐牢專家」:外國的、中國的、國民黨的、共產黨的監獄共坐過七次:日本三次,荷蘭一次,國民黨兩次,長征路上做張國燾囚犯一次(後來「文革」期間為周恩來特殊保護軟禁五年,他自稱算“半次”),幾番九死一生。記得他講過在張國燾那裏當囚犯,本屬於被殺之列,是他的畫畫才能救了他,張需要他畫宣傳畫,才暫時留他一命,銬著手銬走長征路。後來周恩來到張國燾那裏,巧妙地把他救了下來。

他在兩個人面前決不敢頑皮,一位是他的母親何香凝老人。他是有名的孝子,對母親照顧備至,執禮甚恭。一位就是周恩來總理。周總理對他特別嚴格,真像對晚輩一樣,隨時耳提面命。

有一次為斯特朗祝壽的宴席上(赫魯曉夫為斯特朗平反後,1958年斯特朗來中國定居直到去世,由我所在的「和大」接待,每年都為她舉辦生日宴會,而周總理每次都親自參加),周總理在談話中提到當天從《參考資料》上剛剛看到的一篇重要文章,立刻轉身問“小廖”,看過沒有。廖答稱還沒有來得及看。周立即不悅,嚴厲地說,這樣重要的文章你不及時看,是不是又在看那些花花哨哨的外國雜誌?接著轉向經普椿說,以後你注意給他床頭放點正經的材料,把那些雜誌拿走。經普椿說,我管不了這個。周說:你怎麼能不管這個,難道只管生活?廖只有恭恭敬敬地聽著。我覺得周總理對廖特別嚴,正是對他特別信任和看重,愛之深而責之切。廖在周面前像小學生,挨批評以後,回頭向別人吐吐舌頭。

還有一位與廖關係非同一般,廖對她絕對尊重的人是宋慶齡。我沒有親見過他們二人在一起的情景,但聽說只有廖是能隨時登門見宋的,宋待他如子侄,也最信任他。後來,經過幾次政治運動,大概廖成為宋唯一可信任的人了。所以「文革」期間廖公也被“打倒”批鬥,對宋是一大打擊,據說從此她閉門不見任何人。

廖公的確喜歡廣為閱讀外國報刊書籍,出國時常讓人「弄」些來看。我第一次知道《洛麗塔》這本書,竟是從他與旁人談話中聽到的。那時他們談起來神秘兮兮的,我雖不知內容,但聽得出是禁書。多年以後,此書正式傳入中國,想起剛出版時廖公就已看到,才體會到他是如何“開放”。

「文革」開始以後,我再次見到廖公是在1973年,海倫·斯諾(埃德加·斯諾的第一任妻子)訪華之時。他是海倫點名要見的人之一,安排與她吃了一頓飯。多年不見,我感到廖公老了,比較憔悴。但是一開口說話,神情依舊。海倫見到他第一句話就是:“啊,你還活著,真好!”他哈哈大笑。後來還向別人說,這位夫人有個特別的問候方式,就是“啊,你還沒死”!那次只敘舊,不談時事,海倫很興奮,話比較多。她見他活著就滿意了,卻沒有問他這幾年的遭遇,這樣,廖也就避免了對「文革」講違心的話(當時對海倫-斯諾的接待方針之一,就是要讓她“理解”「文革」)。

1982-1983年,我第一次在美國做訪問學者,那是中美開展學術交流之初,雙方都很重視。那時我國在對外關係中還有許多不合時宜的框框和僵化的教條,我自己其實思想也不大解放,但是過去至少有一些「看世界」的基礎,這次有機會在美國獲得感性知識,並比官方派出的人員行動自由一些,接觸面更廣泛,了解實情更多一些。不免對中美關係乃至我國整個對外關係有一些新的認識,對我國的慣常思路和做法有一些反思。我只不過是一介布衣,人微言輕,如果有什麼“建言”,通過正常途徑,是很難衝破層層關卡上達的。我當時能想到的、夠得著的,而又估計能聽得進我的意見的,就是廖公了。所以,我暗中決定,在1983年夏結束訪問後回國,就設法求見他一次,把我的想法說出來。不料,就在我回國前,順訪加州,住在中國問題專家何里漢(HarryHarding)教授家,有一天早晨,他告訴我“廖承志先生去世了”。我感到十分突然,黯然神傷久之。我失去了一個再見他的機會並不重要,重要的是,他這樣的人物是特殊歷史的產物,不可能有來者,他才七十五歲,不能算老,在中國剛剛開放的關鍵時刻失去這樣一位人物,其損失是難以彌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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