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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視狠批陳四萬引退: 「禍港頭目一句『退出政壇』,就能逃避懲罰嗎?」

博客文章

央視狠批陳四萬引退: 「禍港頭目一句『退出政壇』,就能逃避懲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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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視狠批陳四萬引退: 「禍港頭目一句『退出政壇』,就能逃避懲罰嗎?」

2020年06月28日 10:57 最後更新:11:07

在「港區國安法」制訂前夕,前政務司長陳方安生週五(6月26日)發表聲明,以年事已高為由,宣佈將從公民及政治工作退下來。對此內地網上民意惡評如潮,阿爺似不收貨。

「港版國安法」預期最遲在下週二通過,國安法對防範、制止和懲治發生在香港的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恐怖活動、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等四類犯罪行為的具體構成和相應的刑事責任,作出了明確規定。

去年8月香港修例風波正盛之時,陳方安生遭中共中央政法委點名為「禍港四人幫」,新華社亦發文批評陳方安生為雙面人、緊抱外國大腿、收取禍港勢力黑錢。

陳方安生週五發表引退聲明後,內地《環球時報》隨即轉載消息,並指有網友對此在Facebook留言痛批陳方安生「為自己曾做過的事負上責任先,搞亂香港後一句退下就想翻篇」、「搞亂香港想拍拍籮柚走人!世事真是有那麼便宜嗎」、「叫手足們情何以堪」、「國安法一出,牛鬼蛇神即現形」、「不退就抓起來」。

陳太早前與美國副總統彭斯(右)會晤。 資料圖片

陳太早前與美國副總統彭斯(右)會晤。 資料圖片

中央電視台在週五晚亦出招,發表題為《禍港頭目一句“退出政壇”,就能逃避懲罰嗎?》的央視熱評,文章表示,「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法有關立法工作正在穩步推進中,曾經氣焰囂張的亂港分子難掩慌亂,紛紛做起了自保與逃跑的文章:有人變臉與『港獨』割席,有人棄保潛逃,有人試圖偷渡……『禍港四人幫』之一的香港前政務司司長陳方安生想出的辦法是:宣佈退出政壇。」

陳太(右2)早前與莫乃光(右1)和郭榮鏗(右3)一同訪美。 資料圖片

陳太(右2)早前與莫乃光(右1)和郭榮鏗(右3)一同訪美。 資料圖片

央視熱評稱,陳方安生與香港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香港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支聯會主席何俊仁並稱為「禍港四人幫」。在香港修例風波爆發的一年多來,四人多次被曝與反對派、西方政客、反華組織成員密謀,並發表「賣國求榮」的言論,被眾多香港市民怒斥為賣國賊、亂港黑手、美國走狗。

陳方安生曾經有一段非常「著名」的視頻在網路上流傳。那段視頻拍攝於去年10月修例風波期間,內容是一位元滿頭白髮的香港阿婆在餐廳內遇到陳方安生,馬上上前直斥其非,後者則不敢回應,當時的拍攝者忍不住高聲問道:「把香港搞成這個樣子,為什麼你還吃得下飯?」

央視熱評指,在把香港搞得如此「不平靜」之後,陳方安生竟然宣稱自己「想要過一段較為平靜的生活」了,何其諷刺!網友們也普遍質疑:搞亂香港後一句退下就想翻篇?世事真有那麼便宜嗎?

央視引述香港媒體報導指出,反修例運動發生至今約有2,000人被起訴。如今,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法已經進入立法程式,陸續有被捕者疑棄保潛逃。這些「挾洋亂港」的疑犯是否會趁保釋期離港逃避刑責,一時間備受關註。

央視熱評表示,不僅「港獨」分子們害怕受到即將落地的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法的懲罰,各顯神通四處逃竄,就連他們的頭目也動了這個念頭。在陳方安生宣佈退出政壇前,黎智英曾三次申請保釋期間離港,均被法官拒絕。

另一個「亂港頭目」李柱銘則是頻頻「變臉」,不僅表態支持基本法第23條立法,並與「港獨」割席,甚至一改往常,表示自己始終是「一國兩制」堅定的捍衛者。

央視熱評稱,「港區國安立法,令亂港禍港的洋奴漢奸們倍感寒意、紛紛設計後路,正是印證了制定這部法律的及時性與必要性。」

央視熱評最後表示,「國安法在香港通過在即,亂港分子們真的能夠通過一逃了之來躲避懲罰嗎?當然不能!就如社交媒體上有網友說的:『想走!沒那麽容易!漢奸沒有一個好下場!」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黎智英案是本港首宗「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審訊,亦將成為日後相關國安案件的重要案例。

針對黎智英面對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法官在判詞中解釋了「勾結」(collusion)罪的法律原則,指雖然《國安法》無定義「勾結」罪,亦沒就「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作解釋,但法官表明,黎智英請求或呼籲外國採取某項行動,可透過口頭及書面、明示或暗示方式提出,如提及科技禁運,已可視為「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封鎖」或「敵對活動」,關鍵不在於該措施是否落實。

控方結案陳詞時指出,案中被告在《國安法》後持續勾結外國,屬串謀犯案,而控方毋須證被告全盤知道協議內容,只須證明各方依循協議行事。至於辯方爭議「勾結」罪的字眼,控方指提出「請求」已構成犯罪,毋須證明獲對方接收,而「制裁」對象不限於國家,亦包括官員。

為釐清「勾結」罪的法律原則,判詞作了清楚解釋。對辯方爭議制裁官員並不構成「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惟法官在判詞表明拒絕接納辯方的主張,認為可按「社會背景(social context)」及一般意思(ordinary meaning)去解讀。

判詞指,參考《國安法》第1條和第4部分的說明,從而得出實施條文是為維護至關重要的國家安全,故法庭應套用最廣泛的概念去理解「勾結」的意思,另在應用同類原則(ejusdem generis)下,「制裁」和「封鎖」則被視乎「敵對行動」的其中一種。

而「請求」(request)的意思,可以是以口頭或書面方式、明示或暗示方式(it can be made explicitly or implicitly)作出,重點是作出「請求」的人,目的是意圖要求外國實施制裁。但法庭不關心相關措施的有效性,在外國是否可以確切落實,只會關心該措施是否針對中國或特區政府,以及是否構成「敵對行為」,對政府官員的制裁,也符合條文對外國制裁的定義,外國對中國實施技術禁運,也可歸類為「封鎖」或「敵對行為」的一種。

至於制裁行為是否需正式實行後才能構成犯罪,辯方指出,制裁個別官員並不構成《國安法》29條下的罪行,法庭表明不同意,並批評該種詮釋條文的方法過份狹窄和片面,因為《國安法》29條的「勾結外國勢力」罪,是指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是「行為罪」(action crime)而不是「result crime」(結果罪)。

另辯方結案陳詞時提出,控方要證明黎智英明知行為非法仍意圖履行協議。但法庭不同意,亦認為違背「對法律無知」不能免除刑責的原則,強調對法律無知並非辯護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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