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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惠德任總裁判官 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

政事

蘇惠德任總裁判官 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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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惠德任總裁判官 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

2020年07月04日 08:46 最後更新:14:09

另五名法官多來自分區主任等。

《香港國安法》七月一日生效,港府隨即按規定,從現任裁判官中指定六名裁判官為指定法官,負責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昨總裁判官蘇惠德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審理首宗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的案件時,向辯方承認自己是其中一名獲指定的裁判官,並表示自己已收到聘書。據消息指,其餘五名獲委任的法官均為新界和九龍區法院的主任裁判官,當中包括蘇文隆及嚴舜儀等,至於律政司亦會設立專責檢控部門,首批檢控官已由律政司司長作出任命。

除了總裁判官蘇惠德已確認自己獲港區國安委委任,消息指,其餘五名指定裁判官,分布於各區的裁判法院,分別是九龍城法院主任裁判官嚴舜儀、粉嶺法院主任裁判官蘇文隆、觀塘法院主任裁判官徐綺薇。東區法院主任裁判官錢禮由於其外籍身分,不符合《香港國安法》下規定而無法獲委任。

蘇曾裁定吳文遠「臭魚」案罪成

蘇惠德於二○二○年一月六日正式任命為總裁判官。他於一九七二年在香港出生,一九九六年及一九九七年在香港大學分別取得法學士學位及法學專業證書。一九九七年在香港獲大律師資格,並於一九九八年起私人執業,直至二○○九年獲委任為常任裁判官。二○一七年起獲委任為主任裁判官。

同年裁定吳文遠向時任特首擲「臭魚」三文治罪成,惟吳後來上訴得直推翻一項普通襲擊定罪。

蘇官去年十一月以署理總裁判官身分,審理一宗十五歲少年,涉嫌於九月底在屯門管有改裝傘、雷射筆等武器的案件,他在裁決當日臨時引用《裁判官條例》修改控罪至更嚴重的「蓄意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並裁定少年罪成,同月判處他進入更生中心。

九龍城法院主任裁判官嚴舜儀一九八八年於英國利茲大學取得法學士學位,一九九四年於澳洲新南威爾斯大學取得法學碩士學位。一九八九年通過英國Holborn法律學院大律師公會期終試。一九八九年分別在英格蘭及威爾斯(林肯律師學院)及香港獲大律師資格,一九九○年在澳洲首都領地最高法院獲大律師及事務律師資格,一九九五年在澳洲新南威爾斯最高法院獲大律師及事務律師資格。一九九○年起私人執業,直至二○○二年獲委任為常任裁判官。

總裁判官蘇惠德。

總裁判官蘇惠德。

粉嶺法院主任裁判官蘇文隆分別於一九九一年、一九九二年及一九九六年在香港大學取得法學士學位、法學專業證書及法學碩士學位。他於一九九二年在香港獲大律師資格,一九九三年起私人執業,直至二○○六年獲委任為常任裁判官。

蘇文隆港大出身 2006年獲委任法官

觀塘法院主任裁判官徐綺薇一九九五年在英國的加夫威爾斯大學取得法學士學位。一九九六年完成英國倫敦BPP法律學院大律師公會期終試課程。她於一九九六年分別在英格蘭及威爾斯(中殿律師學院)及香港獲大律師資格,一九九七年起私人執業,直至二○○九年獲委任為常任裁判官。

另外政府發言人亦宣布,律政司根據《香港國安法》規定,成立專門檢控科處理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該檢控科的首批檢控官已由律政司司長在徵得港區國安委同意後作出任命;至於檢控科的負責人,會稍後作出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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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區政府強烈譴責七國外長及歐盟聲明不實及偏頗 指刻意誤導公眾

2024年04月20日 17:21 最後更新:04月21日 00:00

特區政府對加拿大、法國、德國、意大利、日本、英國外長、美國國務卿與歐盟高級代表,以不實和偏頗言論,刻意誤導公眾、抹黑《香港國安法》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予以強烈譴責。 

發言人表示,根據《聯合國憲章》為基礎的國際法及國際慣例,維護國家安全是所有主權國家的固有權利。很多普通法司法管轄區,例如美、英、加拿大等西方國家及新加坡等,都制定了多部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七國外長與歐盟高級代表卻對此視而不見、大放厥詞,是典型的政治霸權和虛偽的雙標。

發言人說,《條例》訂明的罪行精準針對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清楚訂明構成有關罪行的元素和刑罰。《條例》明確訂明受《基本法》與相關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所保障,七國外長與歐盟高級代表對條文視若無睹並肆意抨擊,充分暴露其險惡用心。

巴士的報資料圖片

巴士的報資料圖片

發言人亦重申《中英聯合聲明》的核心要義是中國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沒有賦予英方干預回歸後香港事務的權利,英方對回歸後的香港無主權、無治權,也無監督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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