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人幫」接受審判(資料圖)

審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不開殺戒

林彪、江青兩個反革命集團案,是建國以來發生的特別重大、特別複雜、危害極其嚴重的案件。審理此案,舉國關注,世界矚目。

這次歷史性的審判,是在全國基本上結束了揭批查林彪、江青兩個反革命集團罪行,又在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進行了長時間的黨內審查的基礎上進行的。大量事實證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主犯觸犯了刑律。黨中央提出「嚴肅對待,慎重行事」的指導思想,決定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公開審判。

四人幫在法庭上

1979年9月3日,中央政治局常委在人民大會堂聽取了「兩案」審理工作情況的彙報。中央決定:不要一個人一個人的判。黃永勝、吳法憲、李作鵬、邱會作、陳伯達算一案;王洪文、張春橋、江青、姚文元作一案。他們是篡黨奪權、陰謀顛覆政府的反革命集團。這個反革命集團的起訴書要把罪行一一列舉出來。

1979年9月29日,葉劍英副主席代表黨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在建國30周年慶祝大會上講話。他指出,「文化大革命」的十年,中國共產黨和中國人民同林彪、「四人幫」兩個反革命陰謀集團,展開了激烈的、尖銳的、複雜的鬥爭。葉帥的這篇講話是經1979年9月25日至28日舉行的黨的十一屆四中全會通過的。黨中央向中國人民和全世界宣告林彪、「四人幫」是兩個反革命集團,而且這場鬥爭是奪權與反奪權、復辟與反覆辟的鬥爭,是決定國家命運的決戰。1979年國慶節以後,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正式認定林彪、「四人幫」兩個集團已經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黨內審查基本結束,移交給國家司法部門處理。1980年2月,在彭真領導下,中央政法委員會和公安部開始進行對林彪、江青兩個反革命集團預審的準備工作。

「兩案」審判指導委員會

1980年3月17日,中央書記處決定,成立中央「兩案」審判指導委員會,統一領導「兩案」的審判工作。指導委員會由彭真、彭沖、江華、黃火青、伍修權、王鶴壽、趙蒼璧七人組成,彭真同志任主任,彭沖同志任副主任。

4月5日上午,彭真主持召開中央政法委員會會議,傳達中央決定:「兩案」審判指導委員會對「兩案」從頭管到底。需要起訴審判的名單,由審判指導委員會報告中央決定。整個預審、起訴、審判工作,在黨中央的領導下,由公安、檢察、法院、司法行政機關依照法律程序進行。

彭真指示,審判指導委員會下面設審判工作小組。這個工作小組既是「兩案」審判指導委員會的辦事機構,又是中央政法委員會的辦事機構。彭真、彭衝決定劉復之、凌雲、洪沛霖為審判工作小組召集人,成員有於桑、朱穆之、曾漢周、江文、馮基平、史進前、王芳、衛之民、姚倫、王漢斌、郝蘇、王照華、陳卓、穆青、高富有,共18人。

審判工作小組設立兩個辦公室:一個辦公室負責對江青反革命集團的審判工作,由凌雲兼任主任;一個辦公室負責對林彪反革命集團的審判工作,由郝蘇(軍事法院院長)任主任。

從開始預審到最後審判長達八個多月。參加預審和審判的人員,嚴格按照中央指示,依法辦案,既貫徹了黨中央對特別重大案件的政治領導,又保證了公安、司法機關獨立行使職權。

彭真強調,審判指導委員會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進行工作。彭真對公安部長、檢察長、法院院長們說:我講的話又算又不算,會議通過了的算數,通不過的不算數。

彭真說,林彪、「四人幫」是反革命陰謀集團,要清查和審判他們的是反革命罪行、迫害致死人等嚴重的刑事犯罪,凡屬於路線方面的問題,政法部門不予審理。

江青在法庭上

嚴格區分罪行和錯誤

1980年4月,公安部受理了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並開始偵察預審。

為了加強對江青反革命集團的預審工作,抽調了浙江省王芳、江蘇省洪沛霖、遼寧省左琨、黑龍江省衛之民、河南省白均、河北省王文同和一批幹部共四百多人,開赴秦城監獄工作,並展開內查外調。

與此同時,中央確定林彪反革命集團主犯黃永勝、吳法憲、李作鵬、邱會作的預審工作由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負責。

彭真特彆強調,預審工作要從事實做起,以事實為根據,從實際出發,一切以事實為標準。林彪、「四人幫」整人是先戴帽子定性。毛主席講,結論是調查的結果。我們先搞事實,從事實出發。

如何區分好人犯錯誤和壞人犯罪?彭真說,按照毛主席在延安時期的講法,看待事物要客觀、全面、本質。第一要客觀,不要以主觀想像做根據。第二要全面。歷史的全面,歷史的每個階段的全面,還有現實的全面。第三要看本質。看決定性的,看主流的。用這種方法,好多問題可以迎刃而解。看證據,看材料要看原始的。

彭真說,所謂罪證,必須是犯罪事實的證據,一定要是書證、物證和人證。掌握這種直接的證據,才符合法律的要求。起訴書所列的罪行,一定要準確,要經得起歷史的檢驗。

在審查罪證材料過程中,彭真親自動手,審閱了摞疊起來有一米多高的原始的罪證材料,在分清罪與非罪方面親自做出了示範。

在彭真主持下,反覆審議依法審判的人數,最後報請中央決定,特別法庭只審判十名主犯,其他案犯由所屬各地方的法院審理。

江青反革命集團中的康生、謝富治兩犯,罪行嚴重,但都已死去,因此只審判江青、張春橋、王洪文、姚文元和陳伯達五人。

林彪反革命集團中林彪、葉群已在乘飛機叛逃國外時摔死在蒙古國溫都爾汗,因此只審判黃永勝、吳法憲、李作鵬、邱會作和江騰蛟五人。江騰蛟是林立果策劃謀害毛主席的「小艦隊」中主要人物。

對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的審判工作,自始至終是在黨中央密切領導下進行的。黨中央聽取彙報,提出了指示性意見,明確而有力地支持審判工作。

江青在法庭上

在起草起訴意見書期間,彭真說,政法,政法,包括政治和法律,在審理案件時要把政治和法律分開來處理。把這個原則確定下來,審理工作才好進行。「兩案」審判指導委員會起草的起訴書是在公安、檢察預審的基礎上形成的,法律起訴就從這裏起步,像蓋房子、修禮堂一樣,打下了地基以後,還有好多工作要做。

彭真要求,在「兩案」審理領導小組起草的起訴書基礎上,挑選出屬於罪行的部分,按人頭分開,一件件落實,一件件要查出確鑿的證據,形成法律的起訴書,報中央審批。要把林彪、「四人幫」的反革命陰謀罪行與好人犯錯誤嚴格區別,劃清界限。罪證要確鑿、有力、周密。要從事實出發,以事實為根據。要搞好分化工作,力爭一些人認罪、服罪。

彭真說,起訴書是否拿給王、張、江、姚他們看?他們說是在執行毛主席的路線,說是中央決定的,怎麼辦?

彭真說,起訴書要根據罪行分類,一類是林彪、「四人幫」的反革命罪行;另一類屬黨內路線問題,公、檢、法不過問。我們只查罪行,只審罪行。因此,起訴書中凡是涉及黨的決定、涉及路線的,都排除出去。只搞他們的反革命罪行。林彪、「四人幫」是反革命陰謀集團,我們只管反革命陰謀集團的反革命罪行,包括普通刑事犯罪。我們常說十大罪狀。我看,有兩條也可以判。罪行要確鑿。我們把反革命罪行挑出來,梳梳辮子,要一件一件地訊問,逐個人頭訊問。

擬定的起訴意見書稿,彭真邀請胡喬木和各方面、各門類的專家、學者進行審核修改。胡喬木十分認真地對起訴的重要情節、行文措詞等等,反覆研究和推敲,還把我找去,面對面地字斟句酌地修改。最後,彭真敲定了起訴意見書,提請黨中央審議。

1980年9月8日下午,我列席了在人民大會堂福建廳召開的中央常委會議,彭真彙報了審理工作依據的原則和遇到的問題。彭真提出,一案起訴還是兩案起訴好?一案判決還是兩案判決好?哪個方案為好?彭真主張一案起訴,分庭審理,一案判決。中央常委會議一致贊成和批准彭真的意見。最後,鄧小平講話,他說:起訴書可以用了。要擴大範圍,徵求黨外人士的意見。

彭真親自召開專門會議,邀請黨外代表人士參加,聽取他們對起訴意見書的意見。後來又向來自全國各地的八百位旁聽審判的代表徵求意見。

9月22日結束預審工作,公安部修訂了《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移送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審查後提交特別檢察廳審理。

不開殺戒依法審判

1980年9月29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了《關於成立最高人民檢察院特別檢察廳和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檢察、審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主犯的決定》。任命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黃火青兼任特別檢察廳廳長,喻屏、史進前為副廳長;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江華兼任特別法庭庭長,伍修權、曾漢周、黃玉昆為副庭長;曾漢周、伍修權分別為第一、第二審判庭審判長。

特別法庭公開進行審判。全國各地各行各業的代表參加旁聽。

特別檢察廳、特別法庭的工作人員即進入審判崗位,按照各人負責的審判對象,認真研究案卷材料,設想審判過程中被告人可能提出的各種問題和可能出現的各種情況,準備對策。

特別法庭將用事實和法律制服十名主犯。做到萬無一失。

公、檢、法、司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既相互配合,又相互監督、制約。從公安部《起訴意見書》、最高人民檢察院特別檢察廳《起訴書》到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判決書》,在認定犯罪事實的全部過程中,嚴格依照法律程序進行。

1980年11月中旬,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參加特別法庭旁聽的人員陸續到京。

11月17日,彭真對特別法庭旁聽人員作了重要講話,強調這次審判的原則是只審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的罪行,不審理黨內、人民內部的錯誤,包括路線錯誤,不解決黨紀、軍紀、政紀的問題。強調審判嚴格依法辦事,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11月20日,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的十名主犯被押上歷史的審判台,由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執行對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主犯的審判。特別法庭設在北京市正義路一號公安部大禮堂。

審判從1980年11月20日至1981年1月25日,歷時兩個月。特別法庭第一審判庭開庭20次,第二審判庭開庭22次,法庭對10名被告人進行了45次法庭調查。

審判林彪、江青兩個反革命集團案,體現了我國社會主義法制的原則: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十個主犯罪大惡極,民憤很大,但法庭依法保障了這些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1980年10月11日,司法部根據中央「兩案」審判指導委員會關於在審判中確定律師席位、維護被告人權益的指示,推薦了全國知名律師,經被告人選定和法庭指定的出庭辯護的有十位律師,他們是:韓學章、張中(為姚文元辯護);甘雨霈、傅志人(為陳伯達辯護);馬克昌、周亨元(為吳法憲辯護);張思之、蘇惠漁(為李作鵬辯護);王舜華、周奎正(為江騰蛟辯護)。

江青、張春橋、王洪文、黃永勝、邱會作沒有委託律師辯護,本人也不要特別法庭指定辯護人為他們辯護。

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律師依法進行辯護,對準確判定罪行起到了作用。法庭聽取了辯護、辯論和最後陳述。

隨著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的結束,人們關注的焦點集中在量刑上。

1981年1月20日,遵照彭真同志的指示,我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員會副主任的身份,就我國法律有關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主犯罪行量刑規定的問題回答了新華社記者的提問。1月21日,《人民日報》刊登了這篇訪問,全文如下:

記者:特別檢察廳起訴指控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主犯犯有陰謀顛覆政府、分裂國家等罪行,法律對這些罪行的量刑是怎麼規定的?

劉復之:陰謀顛覆政府、分裂國家罪,適用刑法第九十二條,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武裝叛亂罪,適用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第二款,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反革命殺人、傷人罪,適用刑法第一百零一條,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有以上三種罪行之一的,如果「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條,可以判處死刑。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依照刑法第四十三條,“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宣告緩期二年執行,實行勞動改造,以觀後效。刑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確有悔改,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抗拒改造情節惡劣、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或者核准,執行死刑。

組織、領導反革命集團罪,適用刑法第九十八條,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第四十條規定,有期徒刑最高為十五年。

反革命宣傳煽動罪,適用刑法第一百零二條,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首要分子或者其他罪惡重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誣告陷害罪,適用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條,「參照所誣陷的罪行的性質、情節、後果和量刑標準給予刑事處分。國家工作人員犯誣陷罪的,從重處罰。」也就是說,如果誣告他人顛覆政府武裝叛亂的,參照刑法第九十二條、九十三條、九十四條可以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誣陷他人為“特務”的,參照刑法第九十七條,可以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較輕的,可以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訊逼供罪,適用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肉刑致人傷殘的,以傷害罪從重論處。

非法拘禁罪,適用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還規定,對於反革命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於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對於判處有期徒刑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從徒刑執行完畢之日起計算,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施用於徒刑執行期間。

記者:怎樣具體確定刑罰?

劉復之:刑法規定,對於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法律有關規定判處。

每條罪行,法律規定的量刑是有一定幅度的。如反革命殺人、傷人罪,根據不同情況,可以判處從三年以上徒刑一直到死刑。為什麼規定一個幅度呢?因為情況很複雜,沒有一定的量刑幅度,就不能適應各種不同的情況。那麼,在規定的量刑幅度內,又如何具體確定應處的刑罰呢?這就要根據犯罪分子的不同情況,如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來確定。同時,還要考慮到法律關於從輕從重的規定。例如,主犯和從犯不同,對於主犯應從重處罰,對於從犯應當比照主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既遂和未遂不同,對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自首和不自首不同,有無立功表現不同,自首的可以從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犯罪較重的,如果有立功表現,也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所謂從輕、從重處罰,是指在法律規定的刑罰限度內從輕或者從重,而不能超出法定刑的限度;而減輕處罰,則是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主犯,許多犯罪的罪名都是一樣的,如都犯有顛覆政府罪、誣告陷害罪,但是每個人的情況不同,在某些犯罪行為中所負的責任不同,造成的後果不同,因此應判的刑罰也就有所區別。

記者:為什麼對有的罪犯犯下的某些罪行沒有進行指控?

劉復之:因為有個追訴時效的問題。每一種罪行要進行追究,都有一定的時效,經過一定的期限就不再追究。刑法第七十六條中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追訴期限的計算方法是,從犯罪之日起計算,但是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後罪之日起計算。黃永勝、吳法憲等人一九七一年被揭露審查,至今已九年,因此他們所犯的誹謗罪、非法搜查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已經過了追訴時效,而顛覆政府罪、組織領導反革命集團罪、誣告陷害罪等等,都沒有過追訴時效,應當予以追訴。江青等人則不同,江青反革命集團被粉碎時間是一九七六年,至今還不到五年。因此,江青反革命集團所犯的各項罪行,包括非法搜查罪,都沒有超過追訴的時效。

記者: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主犯,每一個被告人都不只犯一條罪行,而同時犯有幾條罪行。怎麼決定刑罰呢?

劉復之:刑法規定,一個人犯有數罪,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例如,一個人犯三條罪,應分別判十年、五年、二年;那麼,便在十年以上十七年以下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數罪併罰的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如果所犯幾條罪中最嚴重的罪應判無期徒刑,則只能判無期徒刑,不能因還犯有其他罪而上升為判死刑。

1981年1月11日,黨中央總書記胡耀邦說,這次審判基本上達到了我們的目的,向全世界揭露了林彪、江青的罪行,教育了人民。審判代表了人民的意志,把林彪、江青一夥掃進了歷史的垃圾堆。胡耀邦說,我們敢於揭露林彪、江青的罪行,敢於判決他們,這是我們最大的勝利。

彭真說,兩案中各地要判刑的人,凡在主犯下面的,其刑期不能重於這十名主犯,不能上寬下嚴。已經判過了的怎麼辦?重了的不要再改判,不要當做平反冤、假、錯案來處理,但可以減刑。

開不開殺戒?這是一個嚴肅的問題。

在黨中央的一次會議上,鄧小平說,黨中央經過反覆考慮,決定還是不殺為好,還是一個不殺為好。江青會鬧,鬧就讓鬧吧,關起來,給飯吃。黃、吳、李、邱幾年以後可以放回家監護。

1981年1月25日上午9時,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開庭。特別法庭庭長江華宣佈對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的十名主犯進行了判決。

判處江青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判處張春橋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判處王洪文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判處姚文元有期徒刑二十年;

判處陳伯達有期徒刑十八年;

判處黃永勝有期徒刑十八年;

判處吳法憲有期徒刑十七年;

判處李作鵬有期徒刑十七年;

判處邱會作有期徒刑十六年;

判處江騰蛟有期徒刑十八年;

以上七名罪犯均被判剝奪政治權利五年。

10時50分,特別法庭庭長江華宣佈特別法庭閉庭。參加旁聽的代表熱烈鼓掌,擁護特別法庭的正義判決。

根據彭真、彭沖指示,1981年2月,審判工作小組對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的審理工作全過程進行了總結。3月寫出總結報告稿,徵求審判工作小組全體成員的意見,進行了修改,最後定稿報送中央「兩案」審判指導委員會,並報黨中央、國務院、全國人大常委會、全國政協和中央國家機關有關領導同志。

審判工作始終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實事求是,依法辦事。這是實施《刑法》、《刑事訴訟法》,加強法制建設的一次重大實踐,為公安司法機關依法辦案積累了寶貴的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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